14岁男孩校内意外死亡(一小学生因做这件事意外身亡)
14岁男孩校内意外死亡(一小学生因做这件事意外身亡)经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20余万元。原、被告双方均对文昌市法院的高效、公正调解予以认可。承办法官将此案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研究,在抚慰受害人家属情绪的同时,释法析理化解纠纷。经承办法官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据悉,受害人邓某与同村两名小伙伴经过文昌市某路口时,看见路口的高压电线杆上有鸟窝,于是三人一同爬上电杆准备掏鸟窝。在这过程中,邓某不慎被高压电烧伤,后虽经医院抢救治疗,但因伤情过重,不幸死亡。
近日海南文昌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触电致死赔偿案件
其中受害人邓某11岁
另外二人分别为9岁、10岁
三人均系文昌铺前镇中心小学学生
经承办法官调解
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据悉,受害人邓某与同村两名小伙伴经过文昌市某路口时,看见路口的高压电线杆上有鸟窝,于是三人一同爬上电杆准备掏鸟窝。在这过程中,邓某不慎被高压电烧伤,后虽经医院抢救治疗,但因伤情过重,不幸死亡。
承办法官将此案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研究,在抚慰受害人家属情绪的同时,释法析理化解纠纷。
经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20余万元。原、被告双方均对文昌市法院的高效、公正调解予以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