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专利代理实务真题及答案详解(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知识考点)
2023专利代理实务真题及答案详解(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知识考点)5. 期限届满日落在周休息日的,均顺延至周一。4.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1. 专利法28条申请日的确定。2. 专利法42条保护期限的规定,以实际申请日计算专利权保护期限。3. 已经确定国际申请日并制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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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期限
1. 专利法28条申请日的确定。
2. 专利法42条保护期限的规定,以实际申请日计算专利权保护期限。
3. 已经确定国际申请日并制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申请日。
4.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5. 期限届满日落在周休息日的,均顺延至周一。
6. 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为指定期限。延长期限不能超过2个月,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7. 但是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制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8. 可以减缓的费用: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实审费,复审费,3年年费。
9. 申请费等费用: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10. 专利登记费等费用: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11.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12. 权利恢复请求费是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13. 复审费是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
14.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各种费用: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
15. 同一申请缴纳费用,费用种类填写错误的,可以转换费用种类,缴费日不变。
16. 不同申请号(专利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
4.2.1 专利的申请和受理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申请文件应打字或印刷,附图应均匀清晰、不得涂改;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外国未委托专利机构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4.2.10 其他手续
1. 挂号信送达,一件信函一个申请文件。
2. 中国专利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3. 国内:委托书不符合规定,期满不答复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4. 外国(含港澳台):期满未答复,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被驳回。
5.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的,如果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要提交新增加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
6.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并在3个月提交副本。
7. 要求外国优先权,请求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写错一项或两项的,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8. 要求本国优先权,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9. 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已经要求了本国优先权或外国优先权,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10. 享受外国优先权与外国首次审批的结果无关,只要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以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4.2.7 答复和修改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不予接受的修改
1. 主动删除独权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保护范围。
2. 主动改变独权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保护范围。
3. 将缺乏单一性的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 主动增加独权。
5. 主动增加从权。
允许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1. 在独权中增加技术特征。
2. 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但不能扩大范围)。
3. 变更独权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4. 增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5. 将独权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6. 修改从权的引用关系。
7. 修改从权的限定部分。
不允许的改变
1. 改变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超过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范围。
2. 由不明确的内容改为明确具体的内容。
3. 将原文件中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文件中没有明确这些分离特征的关联。
4. 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
5. 任何人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薄。
5.3.3 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1. 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否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2. 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已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
3.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专利权人的,是否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是公开出版物,如果专利权是共有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否是所有专利权人;
4. 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5. 在提交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是否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6.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7. 针对同一专利权,在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是否与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相同;
8.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是否提交了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9. 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10.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无效宣告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是否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同一当事人是否委托了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提出一个无效宣告请求而未委托同一代理机构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文件是否有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签章。
5.3.4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合议审查:3或5人
1、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2、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3、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下列情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
(1)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并允许其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
(2)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
(3)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6.1.1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含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两个方面。
专利人身权
专利人身权主要是指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该专利的发明或设计人,即署名权,署名权不因专利财产权的转让而消失。另外,还有专利文件的修改权等。
专利财产权
专利财产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独占权。指只有专利权人才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制造、使用、销售,对该专利获得享有独占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不得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
2、许可权。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具体地讲,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3、转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6.2.1 专利侵权行为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对于一项产品专利而言,间接侵权是提供、出售或者进口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原料或者零件;对一项专利方法而言,间接侵权是提供、出售或者进口用于该专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者专用设备。
6.2.2 救济方法
所谓救济途径是指权利人的权利被侵犯时可以依法获得保护的方式。
1. 自力救济: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 司法救济: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行政救济: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要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就赔偿额请求调解。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是公力救济。
7.1.2 国际申请
PCT申请
不符合规定的国际申请不能进入国家阶段,即在中国的效力中止。
进入日: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满足最低要求之日,以文件递交日和费用缴纳日两者后到日为准。
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可以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不适用“正当理由的权利恢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权利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