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库挪车被刮(摸黑挪车掉进6米深通风井)
地库挪车被刮(摸黑挪车掉进6米深通风井)流程编辑:U022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对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设施未采取充足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张先生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合理损失3万余元。(原标题:摸黑挪车掉进6米深通风井)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曾慧
张先生在小区车库挪车时不慎掉入6米深的通风井,导致骨折受伤。事后,他将物业公司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近日,房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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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0岁的张先生驱车前往房山区良乡的朋友家做客,并将车停在地下车库。晚9时许,他获悉自己的车占用了小区业主的车位,并到地下停车库挪车。因对小区地下停车库地形不熟悉,在寻找地库出口过程中,一脚踏空,坠入6米深的井中,导致腰椎、肋骨骨折。
张先生认为,在地下停车库到地面门口间存在深达6米的竖井,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没有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同时,特别巨大的地下停车库内,见不到管理人员。因此,被告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导致事故发生。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对人身伤害应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则辩称,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首先,张先生是成年人,有足够清晰的意识可以分辨出通往小区的门;其次,张先生在道路不通的情况下,未按照车库指示标识行走,且强行打开打了胶且长期封闭的木门,致使摔伤。因此,张先生自身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对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设施未采取充足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张先生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合理损失3万余元。
(原标题:摸黑挪车掉进6米深通风井)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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