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宝马车突然被人开走(半价买的宝马一周后遭人开走)
抵押的宝马车突然被人开走(半价买的宝马一周后遭人开走)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原告蒋某与被告黄某之间,存在4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涉案的渝B宝马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系李某于2012年12月5日向银行申请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车价53.4285万元,贷款金额42.7万元。其中,“俱乐部”为该笔贷款提供责任担保,李某则以车辆为抵押进行了贷款。另外,该笔贷款已于2016年4月26日结清,“俱乐部”代偿了部分贷款本息。岂料,开上梦寐以求的豪车刚刚一周,这辆车就在街头被1帮声称受重庆市某汽车服务俱乐部指使的不明身份人员,以“该车所有权人李某对俱乐部负有债务”为由强行开走,蒋某虽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警方以案件涉及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蒋某以黄某未告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导致车辆被案外人抢走为由,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要求黄某返还购车款21.08万元。调查
如今,打开微信朋友圈总能看到各种低价买卖豪车的广告,实际上,这些都是二手车商利用互联网推出的所谓“抵押车”。与新车交易不同,此类车辆的交易平台丰富,主体不一,车辆性质多样,消费者难以识别风险,交易信息更是真假难辨,在交易中容易遭受损失。昨日,遵义晚报记者就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采访办案法官,让广大读者通过一起抵押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案发:半价购买宝马车却被人开走
2016年5月,家住汇川区的蒋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则卖车广告:一辆2013年登记入户的宝马525牌轿车,仅售21.08万元。正想买车的蒋某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这个价格比新车低了一半多,当即与对方取得了联系。
此后,在微信号为“AO-ICAN、『专业抵车』”使用人吴某的介绍下,黄某(被告)与蒋某结识,经协商约定,蒋某向黄某购买渝B号牌宝马525抵押车一辆。按照约定,当年5月7日蒋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定金2万元。交易前,黄某告诉蒋某,车辆是“抵押”属性,只能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于是,双方签订《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蒋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再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剩余的购车款19.08万元。
岂料,开上梦寐以求的豪车刚刚一周,这辆车就在街头被1帮声称受重庆市某汽车服务俱乐部指使的不明身份人员,以“该车所有权人李某对俱乐部负有债务”为由强行开走,蒋某虽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警方以案件涉及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蒋某以黄某未告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导致车辆被案外人抢走为由,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要求黄某返还购车款21.08万元。
调查:原被告双方存在4个法律问题
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涉案的渝B宝马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系李某于2012年12月5日向银行申请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车价53.4285万元,贷款金额42.7万元。其中,“俱乐部”为该笔贷款提供责任担保,李某则以车辆为抵押进行了贷款。另外,该笔贷款已于2016年4月26日结清,“俱乐部”代偿了部分贷款本息。
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原告蒋某与被告黄某之间,存在4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第一,黄某与俱乐部签订的《汽车转让(买卖)协议》,是一份以买卖渝B宝马车为内容的合同,而非转、受让他人享有债权的合同,因此黄某对蒋某并无债权可转让。
第二,蒋某与吴某联系后,最终与黄某进行交易,可见吴某通过朋友圈发布的广告,是在黄某授意或默许之下的行为。且朋友圈信息中“13年宝马525……”的内容,就是一种买卖车辆的要约邀请。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实,蒋某与黄某之间名义上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但实际上进行的是渝B号宝马车的买卖法律关系。
第三,黄某授意或默许他人发布朋友圈信息,称渝B号宝马车是“安全抵押车”、“银行按揭已还完,不欠任何人的钱”与蒋某签订《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等行为证实,黄某虽向蒋某作出了说明,但并未说明真实情况,属于虚构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欺诈。故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法院决定撤销双方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
第四,黄某在交易时虚假陈述,过错明显,依法应当向蒋某返还购车款。但蒋某购车时,在明知该车为抵押车,且车价明显低于官方售价,存在较大交易风险的情况下,未与车主及黄某之前的有关人员核实车辆来源、权利状况等情况就进行交易,对自身遭受的损失也有过失。考虑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过错相当,法院酌定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交易价格一半的损失,即黄某向蒋某返还购车款10.54万元。
判决:天上不会掉馅饼小便宜贪不得
最终,依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庭审后,法庭根据我国《合同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告蒋某与被告黄某订立的以《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形式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被告黄某向原告蒋某返还购车款10.54万元。
针对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秉持善意。在市场经济之下,利益与风险相伴相生,交易活动中不秉持善意,贪图高额利益或回报,极有可能因自身过错而遭受重大损失。
■张勇 遵义日报全媒体记者 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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