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羲之真迹拍卖会完整版(我竟花一万元买了一副王羲之的)
王羲之真迹拍卖会完整版(我竟花一万元买了一副王羲之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位朋友的诉讼请求呢?我们一步一步分析。落款为晋王友军,画面十分壮丽巍峨。二手画商向朋友报价一百万元,在朋友费了三十年街边买菜之功力后,最终书画以一万元成交。第二天,朋友发现自己被骗,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书画买卖合同。
今天我来讲件有意思的事,大家也可以当作故事来看,毕竟如主人公这般智商的人确属罕见。
我一个朋友平生极爱写字,颜筋柳骨,龙飞凤舞,引得旁人啧啧称奇。好写的字人都有一个特性:喜欢收集字画名帖之类。但我这位朋友实在囊中羞涩,就算看到好的,也买它们不得,为此常常颇有不甘。
忽有一日,有一个二手书画商给我这个朋友打电话,说自家有一传世之宝,为王羲之手书真迹,十分珍贵,如有需要可来速看。朋友接到电话后,兴奋劲儿维持了好一会儿,到达目的地后,只见上面洋洋洒洒写下这些个字:
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
是非成败转头空。
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
白发渔樵江渚上,惯看秋月春风。
一壶浊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落款为晋王友军,画面十分壮丽巍峨。
二手画商向朋友报价一百万元,在朋友费了三十年街边买菜之功力后,最终书画以一万元成交。
第二天,朋友发现自己被骗,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书画买卖合同。
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位朋友的诉讼请求呢?我们一步一步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条里面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即“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换言之,对方实施的欺诈行为,朋友需因此陷入或维持认识错误——欺诈行为与陷入的错误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他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在于书画的内容,其源自明朝杨慎的《临江仙》,你总不能指望王羲之来个时光穿越,看到了杨慎的这副词,然后写下这洋洋洒洒的大字吧。另外,王羲之的真迹,本就是稀世珍宝,区区一百万元怎么可能对应他的真迹价值,更何况书画的最终成交价只有一万元。书画商所陈述的事实显然属于虚假事实,一个正常的民事行为人不会由此陷入错误,朋友对其予以信赖不具有合理性。
综上,朋友不能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欺诈这条路走不通,有读者提问是否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呢?
《民法典》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朋友在签订合同时,有没有陷入危困、缺乏判断力等显示公平情形呢?
个人认为没有,也许有心情的急迫,但这远远没有达到显示公平的程度,其同样不能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买卖合同。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一道原题跟上面所叙述得很相似:
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司法部的答案是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并阐述王某不属于重大误解,不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翻看以前的这道试题。
以上论述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各位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