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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宪法感悟(边疆时空崔学森)

图说宪法感悟(边疆时空崔学森)今议者动谓宪法尚未颁布,议会不能先开。不知宪法虽为国家之根本,而运用之妙与保障之法,则全恃夫议会。故英吉利世所谓宪政之母国也,然至今尚无成文之宪法,普鲁士所谓钦定宪法之模范国也,然宪法颁布以前已先召集议会。日本则议会开设之日期,虽在宪法成立之后,而议会开设之决定,实在宪法制定之先,况日本当时外无列强一致之侵凌,内无革命称兵之祸乱,故得从容闲暇,假以岁月,俟宪【法】成立,始与人民以实际参政之权。今中国惟因人民无参政机关之故,故外忧之迫如此,内患之亟如此,若必迟之又久,待宪法颁布,始开设会议,恐窃恐宪法尚未成立,而外忧内患之交迫已将有不忍言之危险矣。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的诏书公布以后,立宪派官僚、知识分子和海外留学生积极行动起来,民间立宪团体也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其影响不断扩大。各类立宪派又形成联合势力,对清廷施压,要求召开国会,颁布宪法。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1907年10月5日),

作者简介:

图说宪法感悟(边疆时空崔学森)(1)

崔学森

大连外国语大学日本语学院副教授,池田大作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外关系史、法制史、词汇史、日本近现代政治与社会。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学术专著《清廷制宪与明治日本》,译著《池田大作——行动与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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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出台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多被视为中国宪政的起点。百多年来,关于其的文本评价、出台的历史意义等学术研究成果非常丰富。本文以清政府内部作为观察视角,将《宪法大纲》作为清廷制宪的一环,探讨其出台的背景、过程,并尝试对其出台的得失予以评价。

关键词:清廷 《钦定宪法大纲》 制宪

一、出台背景

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的诏书公布以后,立宪派官僚、知识分子和海外留学生积极行动起来,民间立宪团体也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其影响不断扩大。各类立宪派又形成联合势力,对清廷施压,要求召开国会,颁布宪法。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1907年10月5日),湖南即用知县熊范舆、法部主事沈钧儒、花翎应封宗室恒钧、附生雷光宇代表某些海外留学生,向清廷呈递“请速设民选议院”折。该折洋洋洒洒五千余言,较为透彻地分析了速开议院的好处,并警示清廷“政治不可以独裁,孤立者国必亡,独裁者民必乱。”又分析了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夫今日之中国,本千钧一发之际,存亡危急之秋,以言乎外,则机会均等之政策并起于列强,以言乎内,则革命排满之风潮流行于薄海,……及今不图,恐三数年后,燎原莫救,即欲行今日之计,亦不可得。”在此基础上,建议清廷“非即开设民选议院,则孤立之患不除,外忧终不能弭,内患终不能平。”除了力陈速开议会的好处,这篇奏折还驳斥了反对速开议院者的说辞,其中有一点涉及宪法和议会开设先后的问题,值得注意:

今议者动谓宪法尚未颁布,议会不能先开。不知宪法虽为国家之根本,而运用之妙与保障之法,则全恃夫议会。故英吉利世所谓宪政之母国也,然至今尚无成文之宪法,普鲁士所谓钦定宪法之模范国也,然宪法颁布以前已先召集议会。日本则议会开设之日期,虽在宪法成立之后,而议会开设之决定,实在宪法制定之先,况日本当时外无列强一致之侵凌,内无革命称兵之祸乱,故得从容闲暇,假以岁月,俟宪【法】成立,始与人民以实际参政之权。今中国惟因人民无参政机关之故,故外忧之迫如此,内患之亟如此,若必迟之又久,待宪法颁布,始开设会议,恐窃恐宪法尚未成立,而外忧内患之交迫已将有不忍言之危险矣。

这篇奏折否定了开议会之前必须先定宪法的言论,认为先开议会,后定宪法也无妨,甚至暗示后定的宪法为钦定也无妨。这与清廷的先定宪法、后开议会的制宪思路显然不一致。这篇奏折应该给清廷带来紧迫感,或许与其出台《宪法大纲》不无关系。既然先开议会已是形势所迫,清廷又未做好制定宪法的准备,那么出台一部制宪准则,则在情理之中了。

光绪三十三年(1907),还有南洋华侨联名上书请求加速立宪以及湖南举人肖鹤翔陈请速开国会,等等。如果说光绪三十三年(1907)请求速开国会的多为个人行为,那么到了光绪三十四年(1908),有组织的大规模活动则成为了主流。最值得关注的是六月初二日(6月30日)预备立宪公会的领袖郑孝胥、张謇和汤寿潜等人电奏清廷请开国会,提出“以二年为限”。十三日(7月11日)他们再次致电清廷,要求在两年内召开国会,告诫清廷“时不可失,敌不我待。”预备立宪公会还发起速开国会的签名请愿活动,得到包括政闻社在内的多个海内外立宪团体的相应。签名活动始自光绪三十四年二月,七月间代表会集北京,请都察院代递签名书。

除留学生和民间立宪团体的陈请,部分督抚和驻外使节和其他官员也在立宪派的鼓动之下请求清廷速开国会:

疆臣中则有湖广总督陈夔龙、两江总督端方、河南巡抚林绍年、四川总督赵尔巽,皆以请开国会为言。使臣中则孙宝琦、胡惟德、李家驹三人,又皆以中外观听所系,请速定年限,免外人笑。立言婉切各不同,同以为国会为急。

在朝野立宪派共同发起国会请愿运动,要求清廷速开国会的运动中,立宪派将焦点集中在开设国会上,对于何时制定宪法或是否急于制定宪法,未予以特别关心。或许在他们看来,一旦国会开设,理所应当由国会制定宪法。显然,对于立宪派而言,第一步要争取速开国会。但与此同时,也有人一边要求速开国会,一面要求速定宪法。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初五日(1907年11月10日)署理广西提学使道员李翰芬上书建议清廷“实行宪政期限宜速”:“拟请明降谕旨,于光绪三十七年颁布宪法,开上下议院,有五年为之绸缪预备,则各省之议局,各府州县之议事会,渐多合格之议员,而两院不难成立,即宪法亦必编纂完善行之有效矣。”李翰芬陈请5年之内颁布宪法,之后开设上下议院。李还举出日本的例子作为其佐证:“日本立宪之议,虽萌于明治初年,而自明敕国人预备立宪,以至开国会、布宪法,期间不过十载,而亦因日本当时尚未确信宪政之可行于东方民族,故迟回详慎,乃抵于实行。”从李翰芬的措辞来看,中国也应该像日本一样,先定宪法,后开国会,但不必如日本等待十年之久。

也有人直接陈请迅速制定宪法。曾为出洋考察政治的大臣、时任两江总督的端方鉴于革命排满的声音渐起,于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七日(1907年8月15日)奏请迅速制定并颁布宪法和皇室典范:

近年不逞之徒,倡为排满之说,与立宪为正反对。奴才愚见,以为宜俯从多数希望立宪之人心,以弭少数鼓动排满之乱党。拟请饬下廷臣,迅将我大清帝国宪法及皇室典范二大端,提议编纂,布告天下,必可永固皇基,常昭法守。

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二日(9月19日),另一出洋考察政治大臣、时任福建布政使的尚其亨条陈对宪法的理解:“宪法者实能造国民品格进于文明,居于不可侮辱之境,而张我国势,固我国权也。”他虽然没有明说要求立即立宪,但大谈立宪之利,其所指应该比较明确,即请求清廷迅速制定宪法。此前的八月初八日(9月15日),留学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生陈发檀也请人代递奏折,请求速立宪法,并振兴海陆军,以图自强。

需要注意的是,1907年和1908年前后多为陈请要求朝廷迅速制定宪法,鲜有要求参与宪法制定者。这与1910年之后包括资政院在内纷纷要求参与制定宪法、与清廷争夺制宪权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二、出台过程

面对速开国会和速定宪法的请求,清廷显然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奕劻奏折中反映了清廷的状态:“若不及早将国是决定,使宪政克期实行,万一人心不固,外患愈深,陷中国于朝鲜地位,臣等不足惜,其如太后、皇上何!”但是,如果速开国会,国会必然要争取制定宪法,清廷因而可能失去制宪的主动权,将无法控制立宪的走向。这与清廷先定宪法,后开国会的立宪思路不一致。因而,清廷一方面试图控制舆论,封杀活跃的立宪团体政闻社,惩治主张三年内开国会的法部主事陈景仁等。如何在不打算速开国会的情况下又对速开国会的请愿运动有所交待?在不想立即制定宪法的情况下对要求制宪者予以答复?《宪法大纲》和《九年筹备清单》便是如此应对时局的产物。或许奕劻所言的“国是”,已经包含了制定宪法纲领的意思。

出台《宪法大纲》或许与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1908年1月14日)奕劻等人代递吴寿全呈请宣示宪法规则的奏折有一定关系。吴为出使美国二等参赞官,分省补用知府。其奏折建议在国会开设和正式宪法制定之前,先起草“宪法规则”:

现当预备立宪之际,一时未能举宪政之全体而行之,惟有先将宪法规则迅速宣示,使天下咸知法律范围、自由权限,固有万不能稍为侵越者。尝考英、德、日本宪法大恉,首言君权,次言民权,……约举大纲,不过百余条。拟请饬下宪政编查馆详细核查,应如何条列宪法规则,迅速请旨宣示,以别权限,而靖人心,似于立宪之道,尤为当务之急也。虽议院一门现时尚未成立,而宪法之属于议院者,似不妨预为厘订,同时宣布,随后实行。参赞为宪法未布,民气嚣张,亟须预防,以杜后患起见。

这一时期,还有其他人主张在预备期间应编订宪法大纲。光绪三十三年九月(1907年10月)保送分省补用知府岳福上呈《为遵旨条举简定总理大臣起草宪法草案等事》奏折,向清廷提出10条建议,第7条是“令宪政编查馆先将大纲编定呈览,俟钦定后行于京外各衙门省观,并饬各地方官译成白话告示,并于朔望派人演说,使人民共晓立宪之益,则程度自能进化。”

其实,早在1906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的上谕之前,驻外公使梁诚和汪大燮等人曾联名上奏清廷,建议以五年为期立宪,请求公布立宪大纲:“有万不可缓,宜先举行者三事”:“宣示宗旨”、“布地方自治之制”、“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其中“宣示宗旨” 的内容为:“日本初行新政,祭天誓诰,内外肃然,宜略访其意,将朝廷立宪大纲,列为条款,誊黄刊贴,使全国臣民,奉公治事,一以宪法意义为示,不得稍有违悖。”奏折主张仿行日本,公布立宪大纲,目的是使全国臣民遵守,不得违背。此处所援引的“日本初行新政,祭天誓诰”,似乎应为明治元年的明治天皇发布的“五条誓文”。但从奏折的表述来看,似乎又超出了五条誓文的范围,要求制定“立宪大纲”了。联系后文,则非常明确上奏者的意思了:

期以五年改行立宪政体。一面饬下考察政治大臣,与英、德、日本诸国宪政名家,详询博访,合拟稿本,进呈御览。并请特简通达时事、公忠体国之亲贤大臣,开馆编辑大清帝国宪法,颁行天下。一面将臣等所陈三端,预为施行,以树基础。

奏折建议在编辑宪法之前,先行颁布“立宪大纲”,作为基础。清廷于1906年发布了宣示预备立宪的诏书,只言“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并未提出“立宪大纲”。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立宪大纲”是意义较广泛的立宪纲领,除了包括宪法的纲领外,还包括上述“布地方自治之制”、“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两个方面。

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1908年7月22日)清廷发布上谕,命令制定宪法大纲:“著宪政编查馆、资政院王大臣,督同馆院谙习政法人员甄采列邦之陈规,折衷本国之陈宪,迅将君主宪法大纲暨议院选举各法择要编辑,并将议院未开以前,逐年应行筹备各事,分期拟议胪列具奏呈览。”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当时尚未开院,见本章第3节)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制定了《宪法大纲暨议院选举法要领》和《九年筹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清单》,于八月初一日(8月27日)上奏朝廷,当日得到朝廷谕准。上谕强调:“将来编纂宪法暨议院、选举各法,即以此作为准则,所有权限悉应固守,勿得稍有侵越。”《九年筹备清单》中规定第九年即光绪四十二年(1916年)“宣布宪法”,负责办理的部门是宪政编查馆。

那么,清廷是如何解释未颁布宪法之前先公布《宪法大纲》的?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会奏的奏折中有所说明:

东西各国立宪政体,有成于下者,有成于上者,而莫不有宪法,莫不有议院。成于下者,始于君民之相争,而终于君民之想让,成于上者,比先制定国家统治之大权,而后锡予人民闻政之利益。各国制度,宪法则有钦定、民定之别……。大凡立宪自上之国,统治根本,在于朝廷,宜使议院由宪法而生,不宜使宪法由议院而出,中国国体,自必用钦定宪法,此一定不易之理。故欲开设议院,必以编纂宪法为预备之要图,必宪法之告成先行颁布,然后乃可召集议院。而宪法为不刊之大典,一经制定,不得轻事变更,非如他项法律可以随时增删修改,故编纂之初,尤非假以时日详细研求,不足以昭慎重。惟条文之详备,虽非旦夕所能观成,而宏纲所在,自应预为筹定,以为将来编纂之准则。

奏折将制定宪法和开设议院捆绑在一起思考,先确定中国宪法钦定,既然钦定,宪法就应该先于议会产生,而不应该由议会产生。之所以要先制定大纲,主要是因为宪法为不刊之大典,需要长时间详细研求,才能显示郑重;而且条文又较多,难于短期内完成。

由八月初一日奏折和上谕可知,《宪法大纲》的起草部门为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此时,资政院虽已宣布成立,奕劻和孙家鼐被任命为总裁,但尚未召开第一届常年会,实际上仅存其名。《宪法大纲》起草虽然名义上有其参与,而实际起草者为宪政编查馆。宪政编查馆的一项职掌即为“调查各国宪法,编订宪法草案”,具体由“掌属于宪法之事”的编制局第一科负责。《宪法大纲》“属于宪法之事”,按照规定,应由编制局第一科负责。查《宪法大纲》编制局职员名单,包括正副局长、正副科员,共35人,究竟由谁负责起草的?章太炎称“杨度辈为是草案”。杨度因张之洞和袁世凯联名保举,于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日(1908年4月20日)被任命为四品京堂候补,在宪政编查馆行走。

杨度确实此间在宪政编查馆任职,但笔者认为《宪法大纲》出于“杨度辈”之手的可能性不大。一是杨度自称起草《宪法大纲》和《九年筹备清单》时“未尝参与一字”。二是《宪法大纲》颁布不久便提出辞职,辞职原因之一是“到宪政编查馆后迄未派得重要差事。”起草《宪法大纲》应为重要差事,如果杨度参与其中,则不至于说自己未获得重要差事了。三是据说汪荣宝等人有意把持,不但杨度未参与,其他科员也没有机会参加。“现在凡有会议,即汪荣宝、钱承誌、章宗祥、曹汝霖等数人在大甜水井某宅密议,不独杨度及与杨同志之人无从与闻,其他科员亦皆未与其列。”另外,杨度在宪政编查馆任职期间,未改速开国会的初衷,利用京官身份多次催促清廷速开国会。1908年6月下旬,单独向政府提出开设国会说帖,规劝政府早开国会。杨度作为宪政公会会长,与主张速开国会的立宪派论调一致,而与清廷缓开国会的主旨相去甚远,因而不受重用,遭到排挤也算事出有由了。

那么,究竟是谁参与了《宪法大纲》的起草?何勤华、魏琼主编《董康法学文集》时,在“编者前言”中提到:“(董康)与南菁书院的同学汪荣宝一起,曾参考日本律师冈田朝太郎拟订的《新定法律草案》和刑部尚书薛允升所撰的《历朝法律沿革》稿本,编纂了一部《宪法大纲》,于1908年由清廷颁布试行。”当时,董康为宪政编查馆编制局副科员,与汪荣宝同在宪政编查馆供职。董时任大理院刑科推事、推丞,又兼任修订法律馆提调,汪荣宝也在该馆兼职,是汪荣宝的上司。查《汪荣宝日记》,可以看出汪与董交谊深厚,有可能参与《宪法大纲》的起草。再查《汪荣宝日记》,宪政编查馆编制局中与汪荣宝交往密切的还有吴廷燮、陆宗舆、章宗祥、曹汝霖、章宗元、恩华、胡礽泰、稽镜、富士英、高种、张孝栘等人。这些人中,除了吴廷燮和前述董康(曾赴日考察法院审判和监狱法)之外,均为留日出身,而且学习内容多为法政科,有几人与汪荣宝一样,同为早稻田大学毕业生。(参见前表)而当时汪荣宝与同为宪政编查馆职员的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每逢新政,无役不从,议论最多,时人戏称为四金刚”。如果《宪法大纲》出于汪荣宝等人之手,这些人参与其中的可能性较大。当然,这只是笔者的猜测,其实,同为宪政编查馆成员的杨度,与汪荣宝也有密切的交往。


三、评价

《宪法大纲》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份宪法性文件,出台后广受关注。一百多年来,学者产出了丰富的评价成果。董和平将众多评价归为四类:第一类,用当今的宪法政治理论评价历史上的《宪法大纲》;第二类,与当时的历史背景结合历史地评价和解读《宪法大纲》;第三类,个别学者基于中国自古以来的文化观念和皇权传统而对《宪法大纲》作出的文化性解读;第四类,从《宪法大纲》的具体内容分析入手,对《宪法大纲》立法规范和具体内容的政治性解读,重新给予《宪法大纲》更为客观具体的定位和评价。董和平认为上述评价多具有宏观性和政治性,其另辟蹊径,从中国本土宪法学说史、宪法技术、宪法文本和宪法理论体系等角度对《宪法大纲》做了新的探讨。本研究将《宪法大纲》作为清廷制宪全程的一个环节加以评价。

从前引颁布《宪法大纲》的上谕可知,出台《宪法大纲》的用意:第一,是预备宪政的一种措施。第二,是为了制定准绳,以此为据,收束人心,防止政出歧途,无法可依。但是,从清廷制宪的全过程来看,颁布《宪法大纲》的弊端也显而易见。

学界多注意到《宪法大纲》缺乏原创性,其文本受到《明治宪法》的巨大影响,但制定正式宪法之前制定其准则——《宪法大纲》则是清廷的独创。明治政府制宪的整个过程中,未颁布制定宪法的准则性的纲领,其他立宪国家在制定宪法之前也没有制定类似纲领的先例。明治元年,日本天皇发布《五条誓文》,但其只是相当于1906年预备立宪诏书之类宣布“国是”的总方针,并不是制定宪法纲领。杨度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一点,在宣统元年六月八日(1909年7月24日)上奏《宪政实行宜定宗旨敬陈管见折》中称:“各国未颁布宪法之始,从未有预拟宪法大纲、预定君民权限如我中国者,此实世界所无之创举。”笔者认为,清廷的这一“世界所无之创举”恰恰反映出清廷对制宪缺乏统筹规划和整体布局,使其过早地将自己制宪意图暴露在世人面前,产生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首先,《宪法大纲》的出台,使得后来秘密制定《钦定宪法草案》失去“秘密”的意义。从清廷的制宪过程来看,到《钦定宪草》制定时,清廷始终严格把持制宪权,不允许资政院和民间立宪团体参与其中,为此而采取了秘密制宪的形式。然而,由于《钦定宪草》以《宪法大纲》作为制定准则,其“秘密”已经大大折扣。世人已经通过《宪法大纲》猜测出《钦定宪草》的制宪理念和主要内容了。比如,张绍曾在滦州兵谏中向清廷提出《政纲十二条》,要求清廷制定英式宪法。清廷于九月初九日(10月30日)发布宪法交资政院协赞的上谕,并强调“著溥伦等敬遵钦定宪法大纲,迅将宪法条文拟齐”。但张绍曾对此非常不满,于九月十一日(11月1日)致电军咨府:“窃绎宪法首标君上大权,以立法、司法、行政三者概归君上,大权作用与臣等所奏政纲适成反对。敬肯收回成命,取销宪法大纲,由议院制定,以符臣等原奏。”张绍曾将矛头指向了《宪法大纲》,在他看来,《钦定宪草》是依照《宪法大纲》起草的,二者没有本质区别。清廷的秘密制宪,某种程度上丧失了意义。《明治宪法》颁布之前,除了制宪者外,无人知道其任何内容,是真正的“秘密”制宪。国民也为此翘首期盼,宪法颁布时举国欢庆。宪法颁布成为整合国民精神的一种有效手段,促进了日本近代国家的形成。然而,由于清廷过早颁布了《宪法大纲》,因此即使最终颁布《钦定宪法》,国民的期待感或许也要低得多。显然,秘密制宪和出台《宪法大纲》是有所矛盾的,清廷并未达到秘密制宪的目的。其缺乏统筹由此可以窥见一斑。

其次,《宪法大纲》的出台还导致了清廷始料不及的后果:第一、为共和主义立宪派提供了批判的靶子,增强了其以暴力推翻清王朝的决心。章太炎是主张共和立宪代表性人物,一直站在清廷对立面上,对清廷立宪素持批判态度,否定清廷立宪的意图和能力,主张以革命手段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建立共和政制。对于《宪法大纲》,章太炎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宪法大纲》出台不久,章便大加挞伐:

虏廷所拟立宪草案,大较规模日本。推其意趣,不为佐百姓,亦不为保乂国家,惟拥护皇室尊严是急……。呜呼!虏廷之疾已死不治,而欲以宪法疗之,宪法之疾又死不治,持脉写声,可以知其病态矣。

章太炎认为《宪法大纲》模仿《明治宪法》,其目的不是为了保障国民的权利,也不是为了保卫国家,而只是拥护皇室尊严。从反清的立场上来看,这样的批判可谓切中要害。章太炎还对《宪法大纲》中的6项规定加以批驳,所占篇幅最大的是对第1条、第2条的批判。章认为“万世一系”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是对《明治宪法》的模拟,但有失历史的真实。日本天皇堪称万世一系,但“满洲本非我族类,自古无‘万世一系’之历史”。而且中国历史上也未出现万世一系的皇权:“秦皇欲推二世三世至于万世,遂为千载笑谈。”再有,章太炎关于《宪法大纲》中皇室大典和皇室经费也予以严厉批判,认为其“又模拟日本宪法而加厉者”。总的来说,章太炎通过与《明治宪法》比较,对《宪法大纲》进行了严厉的批判,认为其毫无可取之处。这种批判风格为多数共和立宪者所共享,其影响甚至波及至今。

第二,《宪法大纲》与君主立宪派(民间立宪派、海外立宪派和官僚立宪派)的制宪理想不一致,招致了其批评。君宪派此后掀起又一轮速开国会的高潮,并通过要求参与制定宪法的方式,试图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与共和立宪派相比,君宪派对《宪法大纲》的批评多比较温婉,杨度即是如此。杨度曾赴日留学、当时又是宪政公会的领袖,又在宪政编查馆供职,其对《宪法大纲》的态度,比较具有代表性。杨度在前引奏折中委婉地表达了对其同僚们起草的《宪法大纲》的批评:“去年钦定宪法大纲,其中已将颁布法律、解散议院、总揽司法、设官制禄、统帅海陆军、宣战议和、宣告戒严等事,皆归于君主大权,此实与日本宪法同,且或过之,而为英吉利、普鲁士所无者也。”杨度援引日本、英国和普鲁士宪法,表达了对《宪法大纲》过于强化君上大权的不满。或许正是出于这种不满,当有人责问宪政编查馆出台如此《宪法大纲》时,杨度否认自己参与起草,声称“未尝参与一字”。杨度虽然所持立场和立宪观念与章太炎不同,但同样对《宪法大纲》偏重君权表达了不满。立宪派对《宪法大纲》的不满,或许在之后通过新一轮的速开国会请愿表达出来。

可以说,《宪法大纲》的颁布,某种程度上挫伤了立宪派的积极性,使其开始对清廷产生离心力,最终与共和派合流,站在了否定清廷的立场上,使得清王朝“失道寡助”,最终走向灭亡。

总之,《宪法大纲》是在主张立宪的官民的催促之下仓促出台的宪法性文件,反映出清廷对制宪全过程缺乏整体规划和掌控。作为中国有史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其出台的意义不容否定,但是从清廷的角度而言,其出台是立宪过程中的重大失误,它过早地暴露了清廷的制宪意图,不但使后来秘密制定《钦定宪法草案》几无“秘密”可言,而且为革命派树立了批判的靶子,使其加速推翻清王朝的步伐;也使立宪派渐渐失去对清廷的信心,走向清廷的对立面,最终与革命派合流,成为推翻清王朝的力量。

【注】文章原载于《明清论丛》2015年01期。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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