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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天津市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要求)

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天津市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要求)取水许可证《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第五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取水许可制度《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第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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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与保护而设定的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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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处京津冀区域、海河流域下游,资源约束紧、产业结构重、排放强度大,水资源极度短缺,人均水资源量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1/16。在引江通水前,天津城市生产生活主要靠引滦调水解决,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要靠天吃饭,地表水利用率接近70%。天津是资源型缺水城市,水资源短缺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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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天津出台多项举措,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天津市政府下发了《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天津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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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制度

《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第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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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审批

《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第五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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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

《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第八条 本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应当与区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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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涉及时提供)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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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自2017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开征水资源税。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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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20%至40%(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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