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女子被冒名顶替上大学(2001年安徽女子顶替她人当教师)
许昌女子被冒名顶替上大学(2001年安徽女子顶替她人当教师)一次,王莹莹回到安徽老家缴纳社保,可发现有人替她缴纳了。原本日子就会这样平淡地过着,可一件事打破了她的生活状态。在20年前,教师这个工作俨然就是个“铁饭碗”。不仅薪资待遇好,并且受人尊重。为了获得这个教师岗位,王莹莹用尽十二分的努力备考。然而,命运无常。尽管备考很认真,但王莹莹并没有收到录取的消息。无法成为一名人民教师的她,只能另寻出路,那就是——外出打工。
#律师来帮忙#
【案件摘要】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苟晶案”,此案讲述的是一位女生高考录取被“顶包”的事情。
今天要讨论的一起案子,也是一起冒名顶替案,不过不是顶替高考录取名额,顶替的而是教师岗位。
很多人从小就有一个当老师的愿望,想着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来自安徽的王莹莹也有着这么一个当老师的愿望,并且她的父母都是老师,深受家庭氛围影响的她也想追随父母的步伐教书育人。
在20年前,教师这个工作俨然就是个“铁饭碗”。不仅薪资待遇好,并且受人尊重。
为了获得这个教师岗位,王莹莹用尽十二分的努力备考。
然而,命运无常。尽管备考很认真,但王莹莹并没有收到录取的消息。无法成为一名人民教师的她,只能另寻出路,那就是——外出打工。
原本日子就会这样平淡地过着,可一件事打破了她的生活状态。
一次,王莹莹回到安徽老家缴纳社保,可发现有人替她缴纳了。
后她通过相关机构查询到,安徽当地某学校从16年前就一直给她缴纳社保。
她与这所学校并无关联,学校为何如此好心替她缴纳社保?
带着这个疑惑,王莹莹去到学校,通过与学校的对质,她总算知道了这个跨越16年的弥天大谎。
时间倒退到2001年,当年的那场教师通过考试,王莹莹通过了,但自己的教师一职位被另一名女子苗娟领走了。
没有参加考试的王苗,在舅舅的帮助下,伪造身份证,顶替了原本属于王莹莹的工作,替她当了16年的老师。
知晓此事的王莹莹怒不可遏,找到苗娟对质。苗娟见到谎言被当面拆穿,感觉面子挂不住,直接对王莹莹呵斥道“我踹死你”。不仅如此,受害者王莹莹也并未得到赔偿。
【以案释法】那么,从法律层面如何分析这起事件?
苗娟的所作所为不仅构成民事违法,也构成刑事违法。
首先,苗娟伪造身份证,使用王莹莹的名字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姓名权。
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有权使用、更改自己的名字,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所谓冒用,就是使用他人的姓名。
本案中,苗娟使用王莹莹的名字,冒名代替其在学校任教。这个行为已构成冒用。
综上,苗娟自己未参加考试,本没有资格任职。在顶替工作时,她利用伪造的身份证,获取了本属于王莹莹的教师职位,其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了王莹莹的姓名权。
因苗娟的侵权行为,王莹莹有权请求其赔礼道歉,对自己进行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冒名顶替罪。
正是由于类似王莹莹这种被“偷换人生”的事件被曝光,引发广泛热议,立法机关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增设该条款,而增设该条款的目的也在于严厉打击这类冒名顶替的行为。
刑法规定该罪名保护了国家对公民考试、就业等方面的管理秩序。
对于冒名顶替的行为,通常认为行为人实施冒名顶替,其具有故意的主观意图。这并不难理解,如果欠缺主观故意,他就不可能顶替其他人的名字。
在修正案颁布施行之前,只能依据民法对冒名顶替的人判处民事赔偿,除非他有其他触犯刑法的行为,譬如伪造身份证之类的。
没有相应的罪名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正义得不到伸张。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对盗取他人入学、录用资格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每一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苗娟伪造身份证的行为,还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此外,该条款对行为人的身份未作特殊规定,只要求是一般主体就行。
对伪造这个行为而言,不存在过失的心理态度。行为人伪造身份证件,其都是出于故意的犯罪意图。
本案中,苗娟在办理教师入职手续时,为了瞒混过关,使相关工作人员产生误认,伪造了王莹莹的身份证。苗娟的此行为已经触犯该刑法条款,应当受到刑法制裁。
因为此事件发生在2001年,尽管16年后王莹莹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但因为刑法不溯及既往,所以无法以冒名顶替罪制裁苗娟。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