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出工伤后怎么赔偿(在小工地发生工伤后)
工地出工伤后怎么赔偿(在小工地发生工伤后)理由:建房人明知包工头是个人而非建筑施工企业,却将工程委托包工头承建,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应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包工头担责的理由,与第1项相同。3.同时起诉包工头与建房人理由:劳动者接受包工头的聘请,工作安排、工资发放均由包工头负责,包工头作为聘请者和管理者,应承担类似于用人单位的职责,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或者其它商业保险,并提供可靠的安全防护,全面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等。既然包工头没有做到,则本应由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包工头承担。2.起诉建房人。单独起诉建房人,仅适用于建房人自行雇佣劳动者进行施工的情形。理由:建房者自雇劳动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房人应承担责任。
小工地,多见于个人盖房,如农村宅基地上建房,城市自有住房翻新改造,乃至违规添加建筑物层数等。 该类工程为数巨大,但因工程规模小,建设者经济实力不强,很少有人联系建筑公司承建,即使有,建筑公司因从小工程获利较少,对这类工程也兴趣不大。 所以,小工地的施工人员,更多是数名有一定建筑施工经验的工匠带领若干名没有专业技能的普通劳动者、或者小包工头带领一帮弟兄干活。
建筑行业,属工伤的高发行业,而且一旦发生,后果严重:较之于五金厂常见的肢体残废,建筑行业的工伤,致人重伤甚至死亡者并不罕见。小工地因安全防范意识、防范措施差,工伤发生几率更高。
在小工地发生工伤后,可能的索赔途径有三条:
1.起诉包工头
理由:劳动者接受包工头的聘请,工作安排、工资发放均由包工头负责,包工头作为聘请者和管理者,应承担类似于用人单位的职责,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或者其它商业保险,并提供可靠的安全防护,全面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等。既然包工头没有做到,则本应由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包工头承担。
2.起诉建房人。
单独起诉建房人,仅适用于建房人自行雇佣劳动者进行施工的情形。理由:建房者自雇劳动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房人应承担责任。
3.同时起诉包工头与建房人
理由:建房人明知包工头是个人而非建筑施工企业,却将工程委托包工头承建,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应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包工头担责的理由,与第1项相同。
法律分析
首先,关于建房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而根据原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村(2006)216号]文件的规定,农民自建两层及两层以下住房,为低层住宅。如此,对于建设低层住宅的农民,不需要聘请专业的建筑公司承建,若将总高度两层以下的房屋承包给包工头建设,建房人并无过错,若房屋大于两层,自然另当别论。
其次,关于包工头的责任
无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还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条款,包工头自然应承担责任,只是责任程度有所区别而已。若劳动者自身存在违规操作情形,如工作期间,将安全帽弃之一旁,导致头部被砸中;或者高空作业中,工作场所本有保险绳却不使用,导致高空坠落等,包工头可以减轻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高空作业,安全绳意义重大
三,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有的考量
在该类工伤案件中,机械的照搬法律规定,肯定行不通:无人担责,或者虽然有人担责,但根本无法执行到位,留下绝望的孤儿寡母或者奄奄一息的伤者,即使该判决在法律上没有错,它在社会效果上,肯定是千夫所指。所以,法官在做判决时,应综合考虑各被告的赔偿能力,赔偿意愿,原告所遭受损失的严重程度,家庭处境等因素。
对于劳动者或其家属特殊困难的,如劳动者死亡、重伤且需要长期治疗,并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情况,此时,法官应特别注意各被告的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若各被告赔偿能力差,或者被告虽然在庭审中态度积极,但主要责任人,尤其是包工头并非法院所在地的常住人口,平时漂移不定,赔偿无法立即或在可信任的期间内到位,法官最好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中寻找需要让各被告承担责任的理由,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让各被告承担部分责任或连带责任,以便判决生效后,劳动者的诉求能全部或大部分兑现。至于各被告之间责任的分担,完全可以从容不迫的另案处理。
有道是未雨绸缪,既然小工地工伤风险大,施工之前,给工人购买一份意外保险,或者购买团体保险,成本不会让建房人或包工头伤筋动骨,但省却了庭审过程中的相互推责,与赔偿过程中被拍卖房屋、车辆或其它财产时的痛心疾首。
作者信息:周君,法学硕士,律师、会计师。潜心钻研民事案件十多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关注周律师主办的“湘粤法律快车”微信公众号,可获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