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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手指卡扶梯:女童扶梯之上卡到手指

女童手指卡扶梯:女童扶梯之上卡到手指事发后,经执法人员和特检所技术人员现场对该购物中心自动扶梯进行查看,扶手带开口处与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未超过8毫米,电梯护壁板相互间距离均小于4毫米,符合检规要求。2021年5月,2岁的季小某在父亲季某和母亲胡某陪伴下到密云某购物中心购物。在乘自动扶梯下行时,季某站在胡某和季小某前面,胡某边看手机边牵着坐在扶梯台阶上的季小某。过程中,季小某用左手触摸扶梯缝隙后受伤,仍在看手机的胡某感受到季小某的异常后将其拽起抱离扶梯。伤情经诊断为“掌背静脉断裂(左)、伸指肌腱部分断裂(左示中环指)、皮肤裂伤(左手)”。因双方协商未果,季小某以购物中心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提示标语被垃圾筒挡住,购物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该购物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5万余元。典型案例1案情简介

扶梯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到的工具,在商场以及超市都有它的影子,但在乘坐的过程中,电梯的运行是存在一定危险的。在扶梯、直梯等较危险的场所,家长们一定要注意看护好孩子。同时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主动做好提醒、告知工作,提供安全的活动场所。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民法典通解通读》节目,邀请北京市密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娜以及北京科技大学教授王竹青,深入解读《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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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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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岁的季小某在父亲季某和母亲胡某陪伴下到密云某购物中心购物。在乘自动扶梯下行时,季某站在胡某和季小某前面,胡某边看手机边牵着坐在扶梯台阶上的季小某。过程中,季小某用左手触摸扶梯缝隙后受伤,仍在看手机的胡某感受到季小某的异常后将其拽起抱离扶梯。伤情经诊断为“掌背静脉断裂(左)、伸指肌腱部分断裂(左示中环指)、皮肤裂伤(左手)”。因双方协商未果,季小某以购物中心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提示标语被垃圾筒挡住,购物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该购物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5万余元。

事发后,经执法人员和特检所技术人员现场对该购物中心自动扶梯进行查看,扶手带开口处与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未超过8毫米,电梯护壁板相互间距离均小于4毫米,符合检规要求。

女童手指卡扶梯:女童扶梯之上卡到手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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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购物中心提交的现场照片、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认定购物中心在硬件设备的保障和维护、对安全的提示方面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购物中心对季小某坐在自动扶梯上行为未及时进行制止,在其受伤后未及时进行救助,故应认定购物中心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应对季小某受伤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季小某坐在扶梯台阶上的行为监护人未制止,其母在乘扶梯时虽对其进行牵引,但注意力在事发前却一直集中在手机上,对季小某多次触摸扶梯缝隙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尽到教导和保护职责,故其监护人对其所受损害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最终酌定由季小某及其父母承担70%责任,由购物中心承担30%责任。依法判决购物中心赔偿季小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7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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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对这种安全保障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权利人免于危险的义务。购物中心除负有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置必要安全标识的义务外,还应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其负有对消费者违反乘梯规则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事故受害者及时进行救助的义务。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季小某在乘扶梯时坐在台阶处,购物中心未及时予以制止,且在季小某受伤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故购物中心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应对季小某受伤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父母等监护人应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育等状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将未成年人处于危险之中,同时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具体到本案中,季小某作为年仅2岁的幼儿,对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认知和预见能力,作为监护人的季某和胡某理应对其进行安全教导及必要看护。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季小某坐在扶梯台阶上的行为并未被监护人制止,胡某在乘扶梯时注意力一直集中在手机上,对季小某多次触摸扶梯缝隙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尽到教导和保护职责,故季小某的监护人对其所受损害存在主要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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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女童手指卡扶梯:女童扶梯之上卡到手指(2)

Q1

女童扶梯之上卡到手指,到底是谁的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Q2

经营场所要怎样做,才能排除自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商场、地铁等扶梯的使用单位,要尽到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扶梯事故,应按时实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定责任。对于搬运货物的顾客,应要求其乘坐直梯,若顾客执意不听劝阻,在判断有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商场保安有权强制阻止,并拨打报警电话。

Q3

紧急停止按钮,到底怎么用?

如果在乘坐扶梯或者电梯的过程中,发现同乘人员有任何异样情况,需要及时停止电梯的话,应当立刻按下电梯的紧急停止按钮,以让电梯停止运行。

供稿:密云法院

视频来源:BRTV科教

文字:李娜 马小涵

编辑:孙浩淼 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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