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介绍(这些微信记录太关键了)
微信记录介绍(这些微信记录太关键了)民事审判庭庭长王传平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拒绝补偿双方诉至法院5月24日上午
网上接单工作一年后
被单方辞退
派活公司还以
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
拒绝补偿
双方诉至法院
5月24日上午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庭长王传平
做客长江日报“周二之约”直播间时披露
微信派单记录
成为证明双方关系的关键一环
直播现场,汉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王传平(左)。
2019年9月5日,武汉某公司需要一名“临时工”,李女士应聘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按时付酬。此后,武汉某公司通过微信安排李女士工作,李女士则根据该公司指定的时间、地点工作。事后,武汉某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发放工资。
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21日,李女士每月平均工资为2723.38元。2021年3月21日后,武汉某公司再未安排李女士上班。李女士上门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是因公司业务萎缩,不需要李女士再来工作了。
被辞退后,李女士以自己长期为武汉某公司工作,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武汉某公司对其进行补偿。武汉某公司则认为,对方系临时用工,双方是劳务关系,按时计酬,每月结算,因此关系终结也无须补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武汉某公司长期雇佣李女士,形成劳动关系,武汉某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武汉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李女士与武汉某公司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辞退后需不需要补偿?受理该案后,汉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李女士自2019年9月起至2021年3月一直为武汉某公司工作,并通过微信接受其用工管理与工作安排,为其提供劳动。武汉某公司则根据李女士劳动量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武汉某公司诉称其未对李女士上班迟到、早退及未满足工作时间等进行考核,报酬也是按照提供劳务的时间计算,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于被告,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武汉某公司系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经营规模、业务量、员工人数、经营方式等与其他规模较大的企业相比更具灵活性。员工上班迟到、早退、未满足工作时间等用工现象均未进行考核系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武汉某公司所提出的上述现象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依法判决,武汉某公司与李女士在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3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5446.76元、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2723.3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00.85元。
试用期满不转正,可拿转正工资
问:全日制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全日制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参加教学实习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以就业为目的工作的,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问:试用期过了,公司不给我转正怎么办?
答:试用期过了,用人单位却不给员工转正,属于变相延长试用期,属违法行为。对此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转正后的正常工资,如不支付,可申请劳动仲裁。
问: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答: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工作频次、工作场所、报酬结算、劳动工具等,企业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程度、惩戒措施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 源: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