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预验收监理报告(工程监理22项工作第19项)
工程竣工预验收监理报告(工程监理22项工作第19项)⑦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⑥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③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④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①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②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③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④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⑥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⑦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执行。
2.1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见表20-1。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注:单位工程验收时,验收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2.2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3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2.4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注:1.对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2.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作为本表附件。
3 竣工验收程序
3.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①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验单,告知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可组织竣工验收。
②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安排进行验收。
③单位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检查评定,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交给总承包单位。
3.2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规模较小且简单的项目,可以采用一次性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规模大且复杂的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二是全面竣工验收。
3.2.1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又称交工验收,是在全面竣工验收前施工承包单位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完成其承建的单项工程后,向建设单位交工,接受建设单位对单项工程的验收。
对有些能独立发挥作用,验收合格后即投入使用并产生效益的单项工程,应该完成一项验收一项,使建设项目尽早发挥经济效益,单项工程验收只涉及施工的有关各方,在有完善的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并有工程监理的条件下,其交工验收的程序如下。
(1)承包单位提出申请
一个规模大且复杂的建设项目,如果分成若干个合同交与不同承包单位进行建设,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某个单项工程或按合同约定完成可分步移交的工程后,经监理工程师预验收,承包单位整改修补缺陷;设备安装工程在与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无负荷单项试车和联动试车后,即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供施工工序合格文件、设备安装调试合格记录、工程总结等竣工文件资料,上述文件资料均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2)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接到承包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后,要及时组织项目监理机构有关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国家有关现行技术规范进行以下检验工作。
①检查复核质量控制资料,对承包单位提供的交工验收项目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确定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②核实交工项目完整性。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检查已完成工程是否有漏项。
③组织现场联合检查。必要时根据需要对完成项目的结构、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抽样检查和现场试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旁站记录以及关键部位的施工记录等,考查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④检查试车记录,确认试车中出现的问题已解决。现场检查和测试中,如按合同规定均已合格通过,未发现有影响生产运行的问题,并得到参与验收人员的确认,建设单位可以向承包单位颁发交工验收合格证书。
如在上述检查和试验中发现有重大问题,不具备验收条件时,要经参加验收各方共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签字确认。纪要中应表明正式交工验收前,承包单位尚需完成的工程清单。待完成后重新提交验收。
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在全面竣工验收时,不再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证明文件作为最终全面竣工验收附件提出。
3.2.2 全面竣工验收
全部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全面竣工验收一般分验收准备、预验收、正式验收。为了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建设单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做好工程收尾文件及验收表格;
②竣工验收资料准备;
③编制竣工决算以备审计;
④相关的其他准备工作。
4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工作
4.1 组织竣工验收的权限
①按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②小型或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由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③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4.2 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
①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其成员除验收主管部门外,还应有贷款银行、环保、消防、审计、劳动、统计等部门人员及专家组成,生产使用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主要物资设备供应单位等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②组成验收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请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验收。
4.3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工作内容
①听取建设单位全面工作汇报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总结。
②审查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如可研报告、设计文件、相关重要会议纪要及重要批文,主要合同、协议、主要项目竣工图以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③查验建设工程现场,结合现场生产运营情况,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对主要工程部位的施工质量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复验和鉴定,对工程设计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和经济性进行评审。
④审查生产准备、生产试车调试、生产试运行、各项生产准备工作情况,以及各项操作规程、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
⑤审核竣工决算。核实建设项目全部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
⑥做出全面评价结论。对工程设计、施工质量、设备安装质量、环保设施、消防设施以及安全卫生等方面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整个工程做出全面验收结论,对项目投入生产运行做出可靠性结论。
⑦核实收尾项目。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⑧核实并移交工程清单,签署竣工验收鉴定文件,提出竣工验收工作总结。
4.4 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①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做出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a.施工许可证;
b.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c.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d.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e.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f.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③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遗留问题及其处理
5.1 遗留问题的类型
5.1.1 遗留尾巴工程
①属于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遗留问题,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扫尾完成。
②属于承包合同之外的少量收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或分期划给承包单位实施。
③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建设项目,前一期工程验收时遗留的少量收尾工程,可以在后一期工程实施时一并组织施工完成。
5.1.2 协作配套工程
①投产后原材料、协作配套供应的物资等外部条件不落实或发生变化时,验收交付使用后由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解决。
②由于成本高、价格低或产品销路不畅,验收投产后要发生亏损的工业项目,仍应按时组织验收。
5.1.3 三废治理工程
三废治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交付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验收委员会应会同地方环保部门认真处理,三废治理未解决前,决不允许投料试车。
5.1.4 生产安全措施
生产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同时完成交付使用,对竣工时遗留和要求新增安全措施,要安排资金和材料限期完成,必要时另行组织验收。
5.1.5 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
对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缺陷,除追究有关的经济责任和赔偿外,可根据不同情况做具体处理。
①经投产试车考核,证明设备性能和生产工艺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在索赔之后征得原批准单位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实设计能力。
②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继续作为投资项目进行调整、攻关以期达到设计能力,或另调整用途。
5.2 遗留问题处理
办理竣工验收时,对于上述遗留问题应依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关于“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核实工程数量、安排资金投入和工程材料准备,明确负责单位,限期处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