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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员工被辞退离职证明(男子反映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

京东员工被辞退离职证明(男子反映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正值年底,这样的情况也比较多,为此,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咨询了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沈继宇律师,沈律师也为大家做了普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律师普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张先生说,“我有痔疮,就是肛周脓肿和肛瘘,怕久坐,工作的这一年我总共跟公司请了三次假,第一次是去年二月份,做了痔疮手术,请了一个月假,第二次是今年7月份,做了第二次手术,请了21天假,正常医生建议我休息一个月,但因公司比较忙,休了21天我就去公司上班了,但因为最近疼的实在挺不住了,所以在10月18号请了第三次假,直到10月31号。” 10月31号张先生去单位,告诉领导可以上班了,11月1号,张先生正常休息,“我应该是2号上班,我们排班表其实是前一天晚上排出来的,1号晚上我一看班长没排我班,我以为领导让我再多休两天,5号时办公室管理人员打电话说我无故旷工连续两天了,跟谁都没打招呼

2021年11月20日,华商报-二三里资讯收到张先生的消息,称用人单位无故开除员工,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张先生介绍,他是京东快递的物流司机,在京东亚一长春分拣中心已工作一年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11月17日,他收到一则公司发来的限期返岗通知书,上面内容为,“经查,您于2021年11月2日起未按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不到岗(或撤岗),已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张先生觉得,他并不存在无故旷工的情况。

京东员工被辞退离职证明(男子反映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1)

张先生提供限期返岗通知书

注明:张先生签的合同上标明是吉林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单位正门是京东亚一长春分拣中心。

张先生说,“我有痔疮,就是肛周脓肿和肛瘘,怕久坐,工作的这一年我总共跟公司请了三次假,第一次是去年二月份,做了痔疮手术,请了一个月假,第二次是今年7月份,做了第二次手术,请了21天假,正常医生建议我休息一个月,但因公司比较忙,休了21天我就去公司上班了,但因为最近疼的实在挺不住了,所以在10月18号请了第三次假,直到10月31号。”

10月31号张先生去单位,告诉领导可以上班了,11月1号,张先生正常休息,“我应该是2号上班,我们排班表其实是前一天晚上排出来的,1号晚上我一看班长没排我班,我以为领导让我再多休两天,5号时办公室管理人员打电话说我无故旷工连续两天了,跟谁都没打招呼,公司有权跟你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立马找到公司,“我没有无故旷工,患病期间迷糊的,是我疏忽忘了,班组长没有一个人打电话通知我,京东这么大企业,作为管理者有义务提醒一线员工,这不就是给我设套了吗?让我连续旷工两天,告诉我公司有权利解除合同。”

针对张先生所说的情况,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联系了运输车队高经理,高经理称:“他一年中请了三次长期病假,还在其它地方就职,提供的医院病历有伪造嫌疑,最后病假是10月31号到期,到期也没有来上班,有病也可以理解,但到期后迟迟不返岗,哪个公司也不允许员工恶意拿着公司规章制度来开玩笑,我们有时给他打电话和发微信都迟迟不回,合同里规定无故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律师普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

正值年底,这样的情况也比较多,为此,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咨询了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沈继宇律师,沈律师也为大家做了普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劳动者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是不是只要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不是的!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该条款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内容合法、制定程序规范、事前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等条件,才能适用到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中。

那么遇到此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从劳动者角度而言,应充分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切身利益的具体内容,对于不合法或认为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异议。从用人单位角度而言,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保留已经公示告知劳动者的相关证据。”

(华商报记者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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