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机构代码证: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后缀的
律师事务所的机构代码证: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后缀的这个时候,我又去威科先行的数据库查了下《合伙企业法》第55条的英文翻译:恍然大悟,将国外规定的有限责任合伙(LLP)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就是说,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质上就是有限责任合伙。我之前错把有限责任合伙看成了有限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没毛病,我的理解是对的。但是这次,感谢法信,我点了下法条释义(法信是最高院平台下的一个法规检索网站,每个法条都有立法的释义)。这样写道:“ 考虑到专业服务机构的特点,在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规定”,并作为一章内容。修订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后,委员们认为,有限责任合伙本质上属于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其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与第三人关系、入伙、退伙等方面,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一样的。此外,考虑到本法还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出现“有限合伙”与“有限
今天同事问我所里的英文名称是什么,我发过去说,大概是XX&CO Law Firm。同事后来告诉我说,去财务问了,国外汇入外汇用的是“XX AND CO PRC LAWYERS”。我说,为啥有的红圈所用的是LLP呢?同事接着问,LLP是啥?我说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责任合伙。因为很多国外律所用的就是LLP,我们就照搬了吧。但是我心里始终疑惑的是,中国法律框架下,律师事务所明明就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呀,为什么要英文翻译成有限合伙呢?崇洋媚外吗?
同事的问题激发了我的斗志,我一定要把这个困扰我多时的问题解决。对于律师来讲,第一件事就是翻法条;
《合伙企业法》第55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没毛病,我的理解是对的。但是这次,感谢法信,我点了下法条释义(法信是最高院平台下的一个法规检索网站,每个法条都有立法的释义)。这样写道:
“ 考虑到专业服务机构的特点,在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规定”,并作为一章内容。修订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后,委员们认为,有限责任合伙本质上属于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其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与第三人关系、入伙、退伙等方面,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一样的。此外,考虑到本法还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出现“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二者容易混淆,公众难以区分。既然有限责任合伙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把它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公众会更明白。因此,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将国外规定的有限责任合伙(LLP)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并将其作为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一节内容进行规定。”
恍然大悟,将国外规定的有限责任合伙(LLP)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就是说,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质上就是有限责任合伙。我之前错把有限责任合伙看成了有限合伙。
这个时候,我又去威科先行的数据库查了下《合伙企业法》第55条的英文翻译:
Article 55.
Professional service organizations that provide fee-based professional and skilled services for clients may be established as a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enterprise. A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enterprise shall mean a general partnership enterprise whose partners bear liability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7.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shall apply to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enterprise; where this Section does not provide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 to Section 5 of this Chapter shall apply.
果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质上虽然是有限责任合伙,但是翻译并没有使用LLP,而是使用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enterprise。毕竟我国法律框架下没有这个概念。
其实,在我们国家,《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对律师事务所中文名称有详细规定,但对英文名称并无明确要求。但是新的《合伙企业法》推出后,很多大型律师事务所陆续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如果按照英美律所的命名规则,那么他们的英文名称后缀就可以写成LLP。但是,这样的改制是需要申请的,也是说有条件限制,比如说人数和创收达到一定要求。
我国的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多以英文翻译为主,常见的英文后缀有Law Firm、Law Office、PARTNERS 等,只有部分改制后的律所以LLP为后缀,体现出律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性质。
1.国内绝大多数律所使用Law Firm。firm中文有公司的意思,所以律所的规模不会小。 因为没有特点,不举例。
2.Law Office是成立较早的律所仿照香港律所采用的,有办公室、律师楼的含义。比如很多律所的上海分所的翻译就会使用Shanghai Office这种翻译。Office多为精品所。比如环球(Beijing Global Law Office)、通力(LLinks)、通商(Commerce&Finance)。笔者认为,使用Law office的所,都是精品所,业务都非常好。
3.有的红圈所英文名称是LLP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责任合伙)。国外律所根据法律要求,律所名称后面就是律所性质,现在大多数国外律所都采用LLP;国内律所法律上称之为律师事务所,没有要求注明有限合伙。
4.公司制律所的律所,以CO.为后缀。比如瀛泰。
5.还有部分律所的后缀是& associates。
6.PARTNERS含义即合伙人,如方达(FANGDA PARTN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