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身故保险公司怎么赔?带病投保患癌身故理赔
癌症身故保险公司怎么赔?带病投保患癌身故理赔2018年5月6日左右,陈某因病去世。2018年3月13日,陈某再次入酉阳县人民医院检查后于同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横结肠癌术后伴全身多处转移;2.转移性骨肿瘤。2016年6月27日,田某在人保重庆分公司处为陈某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每年缴纳保险费1万元,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陈某,受益人为陈某1、陈某2,受益份额为各50%。(田某与陈某于1999年4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3月11日办理离婚手续。陈某1、陈某2系田某与陈某的子女)。2016年6月24日(投保前3天),陈某因腹痛腹胀伴肛门停止排气排便10天入酉阳县人民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肠梗阻、横结肠肿瘤。6月26日上午8时,陈某出院,并于当日17时23分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横结肠印戒细胞癌。2017年12月4日,陈某因结肠癌术后1年余,右髋关节疼痛3月余入酉阳县人民医院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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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专栏立志让读者了解保险公司的“赔”与“不赔”,深知保险功效的同时,避免踩坑。
大家都知道,购买重疾产品要做健康告知,禁止带病投保,但在理赔实务中,也会出现即使带病投保得到赔付的案例,具体请参看以下案例:
带病投保,患癌身故理赔,保险公司:不赔,法院:必须赔20万
2016年6月27日,田某在人保重庆分公司处为陈某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每年缴纳保险费1万元,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陈某,受益人为陈某1、陈某2,受益份额为各50%。(田某与陈某于1999年4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3月11日办理离婚手续。陈某1、陈某2系田某与陈某的子女)。
2016年6月24日(投保前3天),陈某因腹痛腹胀伴肛门停止排气排便10天入酉阳县人民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肠梗阻、横结肠肿瘤。6月26日上午8时,陈某出院,并于当日17时23分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横结肠印戒细胞癌。
2017年12月4日,陈某因结肠癌术后1年余,右髋关节疼痛3月余入酉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结肠癌术后伴多发转移、转移性骨肿瘤、慢性胃炎。
2018年3月13日,陈某再次入酉阳县人民医院检查后于同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横结肠癌术后伴全身多处转移;2.转移性骨肿瘤。
2018年5月6日左右,陈某因病去世。
陈某死亡后,田某于2018年8月20日向人保酉阳支公司申请保险理赔。
人保酉阳支公司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提出解除合同。田某于2018年9月7日签收《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田某不服,于是将中国人寿公司告至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人保重庆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了询问,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人保重庆分公司辩称陈某系欺诈投保,但其未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故对其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人保重庆分公司辩称田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的理由。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陈某,故田某只是代为投保,不是投保人,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对人保重庆分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最后一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某1、陈某2保险金20万元及资金利息。
带病投保,患癌身故理赔,保险公司:不赔,法院:必须赔20万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斗的复盘时间
这个案件最终以投保人胜诉而告终,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投保人的行为是否违规,最后只能赔付保险金。
虽然我们不能恶意揣测投保人是否存在骗保行为,但是这种冒险行为确实不值得我们借鉴,随着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过程的记录,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会大大减小。
对于我们普通消费者来说,花钱买一个确定的保障才是应该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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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2019)渝04民终1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