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胎瘤手术后轻微出血:畸胎瘤手术后到处流血
畸胎瘤手术后轻微出血:畸胎瘤手术后到处流血司法鉴定意见:被告某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完善术前检查,特别是术前凝血功能检查未完善,漏诊血友病,导致被鉴定人术后大出血,继发腹腔感染、小肠篓,与直肠全部切除,小肠部分切除存在因果关系。结论:某县人民医院在对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术后治疗时间延长的因果关系为主要程度范围,与吻合口狭窄致肠管切除之间为同等程度范围,张某部分肠管切除致残程度为9级。司法鉴定原告认为: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因排便不畅到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确诊为巨大畸胎瘤对直肠造成包裹。3月4日经各项检查医院认为符合手术条件,进行手术治疗,术后体征正常。3月6日早上原告引流袋里没有血,尿袋里尿量极少,家属向医护人员反映,医护人员说正常。家属继续观察,引流袋里无血流出,但原告手术有刀口处阴道、肛门、及引流管切口处均有血液流出,且一直流,原告出现胸闷、肚子胀等症状,吸氧情况下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于2018年2月26日因近一周腹胀腹痛稀水样便伴周身乏力入住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不完全性肠梗阻,在该院治疗期间,某县人民医院对张某实施了盆腔巨大畸胎瘤联合子宫双附件切除术,部分直肠切除术,回肠保护性造口术。住院治疗11天,出院诊断为盆腔肿物,囊性畸胎瘤。后张某因术后腹腔大量出血,转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88天,出院诊断为盆腔术后,腹腔内出血,呼吸衰竭,低蛋白血症,小肠瘘,心包积液,双侧胸腔积液,花去医疗费465187.36元。2019年4月18日,张某又因直肠吻合口狭窄入住南京医科大学附属逸夫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张某病情为直肠吻合口狭窄,小肠瘘,血管性血友病,回肠造口状态,盆腔畸胎瘤术后,住院治疗69天,花去医疗费143392.56元。经鉴定张某部分肠管切除致残程度为9级。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因排便不畅到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确诊为巨大畸胎瘤对直肠造成包裹。3月4日经各项检查医院认为符合手术条件,进行手术治疗,术后体征正常。3月6日早上原告引流袋里没有血,尿袋里尿量极少,家属向医护人员反映,医护人员说正常。家属继续观察,引流袋里无血流出,但原告手术有刀口处阴道、肛门、及引流管切口处均有血液流出,且一直流,原告出现胸闷、肚子胀等症状,吸氧情况下血氧监测值为90,和医护人员反映说正常,期间打了利尿针。3月7日,引流袋依旧无血液流出,原告尿量很少,阴道、肛门、引流管切口处依旧出血,家属和医护人员反映,医护人员还说正常没事,又打了利尿针,下午原告肚子胀的发硬,胸闷加重,呼吸困难,此时在吸氧的情况下血氧监测为80左右,当日下午四点多,护士看原告肚子胀的不行,找医生,换了引流袋,马上就有血液流出,家属用矿泉水瓶搜集足装了4瓶半,大约2300毫升左右,医生说是引流管堵了,来了好几个医生都说是陈旧血。晚上原告出现了更为严重的胸闷和呼吸困难,发烧,血氧监测在吸氧的情况下为70-80,引流袋一直有血流出,治疗方法是输血和止血。熬过了漫漫长夜,3月8日早上,引流袋引流血很多,原告呼吸更加困难,胸闷、高烧、血氧监测在吸氧的情况下为60多,一直输血。晚上7点多,原告症状加重,家属找来主治医生,在病房里做了B超,结果,腹腔大面积积液,肺部肝部下部都有积液,打了一张报告让家属签字,同时通知家属原告有危险,之后医生离去。此刻家属如梦惊醒,在这里就是等死。随即马上找科主任联系转院,晚上8点30分,从某县人民医院申请救护车连夜赶往沈阳,11点赶到沈阳盛京医院,检查后,进入该院ICU病房抢救治疗,病情为肺部积液、感染,呼吸困难,腹腔积液,胆红素高,肝脏感染,失血性贫血。被告在手术前确认是台超大手术的前提下,未能对原告的凝血功能进行检查,未检查出原告为血友病患者(原告于2019年4月去南京就医时检查确诊),凝血功能障碍,未采取措施,导致原告术后腹腔出血不止。术后由于引流管堵塞,加之原告渗血较多,造成污血在腹腔滞留一天半以上的时间,引发脏器感染,造成原告肺部严重感染,不能自主呼吸,阴道缝合口和直肠吻合口断裂,肝脏感染,腹腔感染,小肠瘘。原告在沈阳盛京医院ICU病房抢救23天。2019年4月因直肠吻合口狭窄赴南京继续治疗,手术过程中直肠全部切除,小肠部分切除。出院医嘱,病情有变化随诊。现要求被告在责任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原告来我院就诊,确诊为巨大畸形瘤,同年3月4日进行手术治疗,以上事实属实。我院对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术后治疗时间延长的因果关系程度为主要程度范围,与吻合口狭窄致肠管切除之间为同等程度范围的结论没有异议。我院愿在鉴定意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被告某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完善术前检查,特别是术前凝血功能检查未完善,漏诊血友病,导致被鉴定人术后大出血,继发腹腔感染、小肠篓,与直肠全部切除,小肠部分切除存在因果关系。结论:某县人民医院在对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术后治疗时间延长的因果关系为主要程度范围,与吻合口狭窄致肠管切除之间为同等程度范围,张某部分肠管切除致残程度为9级。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在对原告张某住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身体残疾,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医疗责任险承保方,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承担赔偿比例一节,本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张某术后治疗时间延长主要原因为某县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所致,治疗时间延长客观上增加了张某盆腹腔粘连和吻合口发生狭窄的可能性,最后导致肠管切除,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虽某县人民医院对术后治疗时间延长承担主要责任,对肠管切除承担同等责任,但结合某县人民医院的过错程度和张某现身体状况,本院酌定确定赔偿比例为80%为宜。对张某主张的营养费一节,因只有某县人民医院和南京医科大学附属逸夫医院病历出院记录中有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但因无具体营养期间,本院无法确定营养期,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待张某有充分证据后可另诉解决。
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18日法院判决:某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22529.74元。
笔者提醒
1.血友病。
血友病为一组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其共同的特征是活性凝血活酶生成障碍,凝血时间延长,终身具有轻微创伤后出血倾向,重症患者没有明显外伤也可发生“自发性”出血。其中凝血时间延长是主要特征,而临床上术前常规检测的凝血常规,会检测凝血时间,所以基本上查凝血常规即可排除血友病。
2.本案法院判决合理合法,值得点赞。
本案患者术后出现的医疗损害医院肯定是有责任的,其过错明显,做一个外科手术,连临床上的术前常规检查都不完善,但这也不是造成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毕竟血友病是患者自身疾病,是导致术后出血的基础。本案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点琢磨不透,治疗时间延长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构成伤残只承担同等责任,难道造成伤残和治疗时间延长不是同时发生的损害吗?其原因也是一样的啊。不过法院按一个责任比例判决,说明法官十分英明,值得点赞。
3.医疗机构如何预防此类悲剧发生?
所有医疗常规、诊疗流程都是为了更好的治疗相应疾病、减少医疗差错所制定的,严格遵守它们的理由不言而喻。每个病人术前应当完善的检查不能忽略掉,除非时间上不允许的急诊手术。很多医生因为没有给病人完善相关检查而承担责任感到愤愤不平,说反过来做了检查病人又会说过度医疗,林律师强调一下,也通过实践经验说明一下,常规检查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度医疗,病人对常规检查过多进行抱怨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多,倒是医保政策在限制医院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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