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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职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XX市XX小学教职工奖惩条例

小学教职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XX市XX小学教职工奖惩条例第七条:行管人员严格学校管理,认真抓好本部门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主管部门表扬的奖给有关人员30-50元。第六条:后勤人员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财产保管、领发有制度,帐目清楚无差错,财物无丢失,受到主管部门表扬的,奖给有关人员30-50元。第三条:教职工在学校或上级组织的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学科辅导评比中获奖,按《XX市XX小学教育科研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四条:教职工积极宣传报导学校的各项工作,文章在区及以上报刊发表的,奖励20-80元(同一宣传题材被多家报刊选用,按级别高的颁奖)。第五条:教职工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或领导交给的临时性、指定性任务),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奖给30-50元。

小学教职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XX市XX小学教职工奖惩条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管理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作为学校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教职工在学校或上级组织的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学科辅导评比中获奖,按《XX市XX小学教育科研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教职工积极宣传报导学校的各项工作,文章在区及以上报刊发表的,奖励20-80元(同一宣传题材被多家报刊选用,按级别高的颁奖)。

第五条:教职工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或领导交给的临时性、指定性任务),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奖给30-50元。

第六条:后勤人员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财产保管、领发有制度,帐目清楚无差错,财物无丢失,受到主管部门表扬的,奖给有关人员30-50元。

第七条:行管人员严格学校管理,认真抓好本部门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主管部门表扬的奖给有关人员30-50元。

第八条:符合以上任一条款,但上级已发奖的,学校不另行奖励;若上级奖额低于本条例,补足本条例有关条款奖额。

第三章 惩 罚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扣月奖10元/次。

1、不遵守作息制度,迟到早退的;

2、政治业务学习,教研活动或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包括活动)迟到5分钟以内的;

3、病假一天的(指住院治疗)扣10元,其余病假一天扣20元,事假一天扣30元;

4、行政后勤人员在可能情况下不及时解决老师提出的工作上的正当要求的;

5、未经教导处同意擅自调课的;

6、零星事假每周超过两次的;

7、学校集体活动、课间操,班主任、副班主任不按规定按时到班管理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扣月奖20元/次:

1、上课迟到3分钟以内的(包括辅导课、业务培训课);

2、未及时批改学生作业超过两天的(含两天);

3、政治、业务学习或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包括活动)迟到5分钟以上的;

4、不按规定时间完成学期各种计划、总结或其它统计报表的;

5、不按时发放、回收教学用品和清洁用具的;

6、教师连续三次提出工作上的正当要求,有关行政后勤人员不予解决,有困难也不请示或解释的;

7、未按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的;

8、值班(周)领导、老师不认真履行值班(周)职责的;

9、有早自习辅导任务的教师不按规定辅导早自习的;

10、不按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扣月奖40元/次:

1、误课3分钟以上的;

2、上课擅自离开教室或同其他人在教室外交谈的;

3、上课看报或其它与本节课无关书籍的;

4、不假外出或虽经请假但无故未按时返校超过半天(含半天)的;

5、政治、业务学习及有关活动无故缺席的;

6、不交学期教学、班队等工作计划、总结或其它报表的;

7、不服从分配,未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8、行政后勤人员未及时解决教师工作中的困难或未尽职守,使工作受到损失的;

9、学校集体活动、课间操,班主任、副班主任不按规定到班管理的;

10、因不负责任使学校财产损失,价值在50元以内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扣发当月奖金:

1、不备课上课;

2、体罚学生影响较坏的;

3、请假外出,无故逾期未归达一天以上的(含一天);

4、打架斗殴或搬弄事非,影响较坏的;

5、违反学校教职工职业道德要求,影响较坏的;

6、未经允许在校内从事有报酬的活动的;

7、因不负责任,使学校财产损失达50元以上的;

8、发生责任事故,后果较为严重的;

9、不服从分配,使工作受到损失的;

10、考试、阅卷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抬高分数的;

11、旷工半天以内的(含半天);

12、教学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凡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况,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待岗、下岗或高职低聘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如有不完善之处,在试行中修改、充实、完善。

第十五条:本条例无明确规定的,比照性质相同的或最相类似的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校长室。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小学教职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XX市XX小学教职工奖惩条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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