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细则(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细则(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宜按单元设置,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含盥洗室、厕所)、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可兼教师办公室)各1间。由中小学校舍或其他资源改建,暂不具备按单元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同一个班级的活动室、寝室应在同一楼层,并应与卫生间毗邻设置。 (一)幼儿活动用房包括以下用房: 第四章 园舍建筑 第一节 园舍建筑组成 第十六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有条件的幼儿园应优先扩大幼儿游戏活动空间。
12月3日,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标准共分八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园舍建筑、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经费保障、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章政策,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需要,创设适合幼儿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推进幼儿园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幼儿园和配备幼儿园教育装备以及管理幼儿园的依据,是有关部门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
第四章 园舍建筑
第一节 园舍建筑组成
第十六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有条件的幼儿园应优先扩大幼儿游戏活动空间。
(一)幼儿活动用房包括以下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宜按单元设置,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含盥洗室、厕所)、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可兼教师办公室)各1间。由中小学校舍或其他资源改建,暂不具备按单元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同一个班级的活动室、寝室应在同一楼层,并应与卫生间毗邻设置。
2.综合活动室。供幼儿分班或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会议、亲子活动、家长学校等活动用房。
3.公共游戏活动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公共游戏活动用房,供幼儿完成在班级活动单元内不易开展的游戏活动及设置录播室等。
(二)服务用房包括以下用房:
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室、洗涤消毒用房。办公室供幼儿园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教研、会议、接待、阅览、储存资料使用,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网管(监控)室。可根据需要设立卫生室,卫生室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要求配备室内设备与医师。
(三)附属用房包括以下用房:
厨房、配电室、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厨房主要有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餐具洗涤消毒间、食具存放间、烧火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库房等组成。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教职工餐厅。
园舍建筑中未包括民防工程、采暖锅炉房和车库等用房。
(四)1—2个班的幼儿园,至少应设置幼儿班级活动室、卫生间和办公室,有条件的可增加活动室面积,便于幼儿就寝,可增设综合活动室、保健室、幼儿厨房等。其园舍面积应不低于3个班幼儿园的人均标准。
(五)招收轻度残疾幼儿5人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不足5人的,由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资源教室的布局,辐射片区所有随园保教幼儿,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节 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八条 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表4、表5的规定。
第三节 主要建筑标准及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应坚持安全、适用、绿色、节能、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营造功能完善、适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寓教于乐的教育环境。公办幼儿园不得建设豪华幼儿园。幼儿园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的楼房和符合建筑标准的平房。
(一)幼儿园园舍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以及相关的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幼儿活动用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设在三层及以下楼层,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一至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一至三层。
2.班级活动单元应满足幼儿活动、生活等功能需求。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条件。
3.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活动室与寝室可分开设置,也可合并设置。
4.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宜紧靠外墙布置。
(三)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四)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五)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班级活动单元不应低于3.00m。
2.综合活动室不应低于3.90m。
(六)幼儿园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规定设计。
(七)门厅、走廊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幼儿园晨检接待厅(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2.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0m。
3.外廊宜设封闭窗。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宜设封闭连接廊。
4.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八)楼梯应符合以下规定:
1.楼梯设置的数量和总宽度应按幼儿通行安全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
2.楼梯间应有直接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宜攀爬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严禁采用横向杆件或装饰物。
5.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6.楼梯入口处应设置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等指示和警示标志。
7.宜设幼儿扶手和成人扶手。幼儿扶手高度宜为0.6m,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伸1个踏步宽度。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
8.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宜设置电梯。
9.不宜设置室外楼梯。
(九)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应采用坚固、耐久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10m,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严禁采用横向杆件或装饰物。
(十)楼地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1.活动室、寝室和综合活动室等用房应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
2.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卫生间等应采用防滑、耐磨及易清洗地面,卫生间应有安全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十一)门、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外推平开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2m,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坎。宜在靠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固定门扇装置不应影响疏散,不应影响幼儿行走。
2.活动室、寝室、综合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3.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
4.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安全玻璃,在距地面0.60m处宜设幼儿专用拉手。
5.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
6.幼儿活动用房窗台距楼可踏面不宜高于0.60m,并应设安全护栏,防护栏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应低于0.90 m,1.30m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窗侧无外廊时须设栏杆。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面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平开窗或上悬内开窗。
(十二)幼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卫生间宜临近活动室或寝室,盥洗室与厕所宜分间或分隔设置,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2.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气设施。
3.卫生间内不应设台阶。
4.卫生间的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寝室。
5.盥洗池高度为0.5—0.55m,宽度为0.4—0.45m,水龙头间距为0.35—0.4m。可单独增设一个稍矮的盥洗池,便于个子矮的幼儿洗手。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每班卫生间至少设污水池1个、大便器6个(其中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小便器4个或小便槽2.5m、水龙头6个。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由中小学改建的幼儿园,要确保有流水洗手设施。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应就近集中设置。
6.农村幼儿园若需设置室外厕所,应设置水冲式厕所。若不具备设置水冲式厕所条件,应设置节水型环保厕所,其设施应确保幼儿安全。严禁在化粪池盖板上设置蹲位,化粪池应设于室外并密封,盖板上应设竖向排气管道,并具有较强的承载能力,出粪口应加盖并有防止幼儿移动和开启的措施。
(十三)厨房平面布置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有外门的钢瓶储存间,并在厨房内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加工间、备餐间和库房要通风,有采光。
(十四)晨检室及接待厅(门厅)、保健观察室(含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隔离室内宜设置厕所。6个班及以上规模幼儿园应设洗涤消毒间,6个班以下幼儿园应设洗涤消毒设备。
第二十条 建筑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要求。
(二)建筑外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外装修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征的色彩,并与园区环境协调。建筑外墙面应严防雨水渗漏。
(三)墙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幼儿活动用房的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点的明亮柔和色彩。
2.所有内墙的阳角、方柱及窗台应做成小圆角。
3.外墙面1.3m以下不宜做质地粗糙墙面,外墙的阳角及方柱应做成小圆角。
4.幼儿活动用房、走廊内墙面,应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环境的条件。
5.门厅、走廊、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
6.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应做光滑易清洁磁砖护壁至天棚。
第二十一条 建筑设备主要包括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建筑设备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设计规范》(JGJ39—2016)及其他相关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幼儿园应设置给排水系统,设备选型及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符合以下规定:
1.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2.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
3.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二)幼儿活动用房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散热器应暗装。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采用火炉采暖。应保证室内所需新风量,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幼儿活动用房应配备空调、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
(三)室内照明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不得采用裸灯,灯具应经过CCC认证。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无蓝光危害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他节能光源。室内照明光源色温、桌面平均照度、统一眩光值、显色指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照明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用。
(四)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地面高度宜为2.50m。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单独设置,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五)楼梯、走廊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六)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安保监控等线路,预留接口。
(七)园区附属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2.幼儿园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厨房、重要机房宜设入侵报警系统。
3.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4.园区内严禁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五章 设施设备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坚持安全性、教育性、适宜性、操作性原则,兼顾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配备。
(一)玩教具应坚持确保安全环保卫生,满足幼儿游戏活动需要,适合幼儿发展水平,富有教育价值,经济适用、耐用的原则。提倡幼儿园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幼儿园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二)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二节 幼儿生活及教育活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幼儿生活及教育活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设备、玩教具及游戏健身器材、图书、办公用品、生活设备等。配备标准见附录一《山东省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目录》。其中选配的玩教具和器材供有条件的幼儿园选用。
(一)室外设施设备。幼儿园室外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稳固支柱的基座不能凸出地面,下方底部及四周边缘向外延伸至少1.8m的防碰撞跌落区域。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少于3m。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禁止使用铸铁等金属材质的运动器械。禁止使用管道、管筒滑梯,禁止把秋千安装在大型组合运动器械中。沙池蓄沙深度为0.3—0.5m,戏水池蓄水深度不超过0.3m,沙池、水池宜相邻设置,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宜低于50平方米,边缘应该有安全保障。室外活动场地中软质地坪面积应大于70%,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室外应配备储物、收纳设备等。配备标准见附表2。
(二)室内设施设备。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按需要配备教学、游戏、生活等设施设备。
1.幼儿活动室内应配备幼儿桌椅、信息化和多媒体设备、钢琴等通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1。
儿童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具体标准见附表3。
2.幼儿活动室游戏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1。
活动区设施设备。活动区设置应动静分开,每班根据需要设置角色游戏区、建构区、美工区、益智区、图书区、科学区、表演区等活动区,配备必要的开放式玩具柜(架)。
活动室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保温饮水设备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3.寝室设施设备。儿童寝室应分班使用。应配备儿童单层固定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儿童寝室应有避光窗帘。配备标准见附表4。
4.卫生间设施设备。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盥洗室应配备梳洗镜、洗手盆等盥洗卫生用具。厕所应采用水冲式,设置适量的儿童座便器或有隔断的沟槽式便池。提倡男女分厕,蹲位间应有隔断遮挡。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5.综合活动室设施设备。应具备供幼儿分班或者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活动、亲子活动、会议、家长学校、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配备标准见附表5。
6.公用游戏活动用房设施设备。可根据幼儿游戏活动实际需要选配。
(三)图书资料。应依据保教工作和幼儿阅读需要配备图书报刊。幼儿图书应适宜幼儿阅读,包括益智类、文学类、社会类、科学类及艺术类等各类图书,宜以绘本为主。配备标准见附表6。
(四)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装备。应综合考虑随园保教残疾幼儿的数量、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等因素,配备基本的必要的教育教学及基本康复所需的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满足保教和康复训练需求。有条件的可增配残疾幼儿个体学习、生活及康复辅助用品及用具。配备标准见附表10。
第二十四条 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网络接口、电话、传真机等必要设备。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系统。配备标准见附表7。
(二)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8。
(三)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厨房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配备标准见附表9。
(四)安全防范设备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中物防、技防要求配备。
第六章 师资配备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并及时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幼儿园核定教职工编制,并公开招聘配备各类幼儿教师和工作人员。
对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教师。
民办幼儿园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1—2个班的幼儿园,每班应配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增配1名保育员。
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幼儿园应配备资源教师。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对已在岗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限期取得资格;限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确保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各级政府应按照省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落实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逐步提高资助标准。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幼儿园发展和教师培训。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并接受财务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确立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提高国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学前教育政策法规,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需要,创设适合幼儿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改善办园条件,推进幼儿园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使幼儿园规划建设、教师和设施配备等有章可循。这是制定《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的目的。
第二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作用。本标准是为规划建设幼儿园、配备教育装备服务的,是幼儿园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监督、检查、评估,以及对幼儿园办园条件评估的依据。
第三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寄宿制幼儿园规划建设执行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第四条 标准的分类。鉴于我省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将幼儿园建设标准分为三类:其中标准Ⅲ为基本标准,以相当于国家现行标准底限为原则制定;标准Ⅱ是较高标准,以相当于国家现行标准高限为原则制定;标准Ⅰ为高标准,按照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满足幼儿发展需要,增加室内游戏活动空间的要求制定。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选用相应标准。
第五条 本条阐明了幼儿园建设的基本原则。第一是“以幼儿为本”原则,幼儿园在园址选择、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标准、设备配置等方面必须满足学前教育的使用功能,为幼儿身心发展、生活和活动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营造寓教于乐的育人环境;第二是安全原则,幼儿应对自然灾害和人为伤害的能力较弱,幼儿园建筑和设施应具有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幼儿和教师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 本条阐明了幼儿园园区规划的基本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都必须先制订园区总体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应按办园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确定建设规模。同时规定,各级政府应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并为幼儿园留有充足的发展空间。
第七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与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幼儿园建设及设施设备配备,涉及诸多专业的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设置与规划
第八条 幼儿园设置布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乡村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第九条 本条适用于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条 幼儿园规划建设,要因地制宜,应与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相适应。服务人口3000-5000人宜按6班以上规模设置,服务人口每增加3000人宜按3班规模增加。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幼儿园规模,人口密度适宜的地方,规模不宜过大或过小。幼儿园班额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幼儿园选址取决于地质、环境、交通、能源(水源、电源等)等主要条件,同时要考虑各种复杂的自然条件影响,宜选择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油输气管道、高压供电走廊、加油站、变电站、供热站等。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做好总体规划设计。幼儿活动室及寝室应保证良好的朝向,达到日照标准。围墙既要美观又要有利于对幼儿的安全管理。自行车棚应设在大门附近。园内道路要满足通行和消防要求,适合幼儿年龄特点。
升旗是对幼儿和保教人员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如无合适位置,可在主要建筑物上设置附墙旗杆。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根据规划建设规模确定。幼儿园室外共用游戏场地是幼儿室外活动的主要场所,应按规定要求设置,宜集中,可与分班游戏场地面积统筹安排。绿化用地是美化环境、认识植物的场所,幼儿园规划建设中要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 建筑用地面积按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必须保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有足够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面积。
第四章 园舍建筑
第十六条 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每班各1间。综合活动室全园设1间。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置公用游戏活动用房1间或多间,供幼儿完成班级单元内不易开展的活动。
服务用房及附属用房宜根据幼儿园管理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办公室宜根据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和管理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可兼用,同时应适当考虑办公自动化设施所需面积,可设置网络控制室。保健观察室供卫生保健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使用,观察室内宜设卫生间。晨检接待室供卫生保健人员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接待家长和供家长接送幼儿停留使用。洗涤消毒用房供洗涤、烘干、烧开水及毛巾、水杯等物品消毒使用。根据需要可设立卫生室,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规定,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应配备具有执业医师、护士资格的卫生人员。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厨房主要有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餐具洗地消毒间、食具存放间、烧火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库房等组成。配电室供控制幼儿园照明及动力用电使用。保安室(门卫收发室)供门卫保安人员值班、安全监控及收发使用。储藏室供储存办公用品、保教用品、常用工具等物品使用。教职工卫生间供教职工及来宾使用。
本标准仅考虑了幼儿园常规用房,园舍中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花房等用房,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等用地。1-2个班的幼儿园面积应满足幼儿生活及活动基本需求。示范性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十七条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园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分为三类。在新建幼儿园时,宜精心设计,既要考虑合理的功能需要,也要力求经济,争取较多的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园规模测算。
第十九条 本条阐述了主要的园舍建筑要求。
幼儿园建设既要防止因陋就简、降低标准、影响安全使用的行为,又要防止盲目投资、华而不实的倾向。幼儿园建筑应有别于成人建筑,具有儿童化特征;应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避免不利的环境因素对幼儿身心的伤害。幼儿园的建筑层数,主要从幼儿的生理特点、使用要求和节约土地的原则考虑,宜建多层或低层建筑。
(一)规定幼儿园园舍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为保证在遭遇自然灾害时幼儿能安全、迅速地脱离危险场所,幼儿活动用房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阴暗、潮湿,采光、通风条件较差,不利于幼儿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安全迅速疏散,故严禁将幼儿使用的房间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为方便幼儿的活动和班级管理,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室宜设计为每班独立使用的单元。为保障班级活动单元内的采光通风、空气质量和安全疏散要求,规定不得在班级活动单元内搭设阁楼或夹层作寝室。为防止幼儿坠落摔伤,不宜使用双层床。为防止幼儿受凉或烫伤,幼儿的身体应避免与外墙面或暖气片、壁炉、火墙等接触,床位侧面应与其保持适当距离。
(三)规定了建筑防火要求。
(四)规定了建筑抗震设防要求。
(五)室内净高,指室内地面至结构梁底间的垂直距离。当室内顶棚或风道(管道)低于梁时,净高计至顶棚或风道(管道)底。净高依据室内容纳的幼儿和教师人数所需要的空气量及每小时换气次数确定。
(六)规定了幼儿园无障碍设计要求。
(七)门厅、走廊。晨检接待厅(门厅)具有集散、晨检、滞留、小憩、展示、接待、传递信息等功能,面积及采光应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走廊宽度主要根据通行人流量、小型活动、防火安全疏散和其他使用功能考虑。
(八)楼梯设计要充分考虑幼儿行为活动的特点和安全防护、安全疏散的要求。螺旋形楼梯及扇形踏步的踏面宽度不一,易造成踏空,危及幼儿行走安全,不得用作疏散楼梯。
(九)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应牢固,宜透空。幼儿生性好动、喜爱攀登,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弱,安全防护栏杆的高度必须符合规定,其构造应采用不可攀登形式,并要防止幼儿穿过。
(十)室内地面是幼儿直接接触的界面,其材料性能与构造应符合安全、卫生、保暖和具有一定弹性的要求,以免影响幼儿身体健康和室内环境卫生。水泥地面等硬质地面会使幼儿的脚感生硬,影响踝关节的发育,容易发生摔伤事故,而且水泥地面容易起灰,不易清洁,故不宜采用。
(十一)幼儿活动用房的门宽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固定门扇的装置应设于靠墙部位,防止幼儿行走时绊倒。幼儿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同时容易忽视对周围的注意,为防止开关门时撞伤幼儿,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设置观察窗,观察窗不应安装易碎玻璃。
为保证阳光照射,以利于幼儿的身体发育,保证幼儿对自然物体的真实感觉,直接采光窗不应使用彩色玻璃。幼儿园的窗与成人建筑的窗最大的差别在于窗台的高度不一样,为保证室内采光量和幼儿的对外视线不被遮挡,避免产生封闭感,幼儿活动用房的窗台距地面不宜高于0.60m。由于窗台低,防止幼儿爬上窗台,发生从窗坠落事故,因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应设安全护栏,防护栏高度不应低于0.90m。活动室的窗宜设下亮子,活动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成人建筑窗的形式,后者窗亮子在上,窗扇在下;而前者正好相反。其次,后者的窗亮子是作为通风功能而可以,而前者窗亮子为了幼儿安全不可以开启,即使为了通风需要开启,例如上旋开启或推拉开启也必须设置防护措施。1.30m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窗侧无外廊时须设栏杆,栏杆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为防止幼儿和教职工碰伤头部,走廊和阳台的开启窗距地1.80m以下不应设平开窗或悬开窗。
(十二)为有利于环境卫生、方便使用和清洗消毒,卫生间应尽可能采用室内水冲式厕所,并分班设置。为防止盥洗水龙头因水压过大,溅湿幼儿的身体及衣服,应有减压措施。
(十三)厨房保持通风,钢瓶储存间应对外单独设门。
(十四)晨检室及接待厅(门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以及消毒条件和设施的要求。保健观察室应满足布置药橱和常用诊疗设备的要求。一旦幼儿发生身体的伤害或危急病症,在未送医院之前,可在幼儿园进行相应的紧急处理。
第二十条 幼儿园建筑装修应符合环保、安全、建筑节能和美观适用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室内外装修的第一原则是安全、环保,采用装修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材料,装修细节必须把有利于幼儿安全放在第一位。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建筑设备应符合标准要求。
(一)给排水系统应符合相关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
(二)室内的采暖设施应因地制宜,既要有利于调控室内的温度,又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确保幼儿安全。
(三)室内照明。为保护幼儿视力的健康,选择和布置灯具时应解决光源频闪效应和眩光问题。采用电子镇流器的多光源可基本消除频闪效应,采用格栅灯或带透明罩的灯具可基本消除眩光。幼儿的好奇心较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为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幼儿用房的电源插座必须防止幼儿触及。
(四)紫外线消毒灯对空气中杀菌最为有效,但对幼儿的眼睛和皮肤有较大的伤害。室内有人时,严禁开灯消毒。为防止幼儿误开,其开关应设置在幼儿不能触及的高度。为防止工作人员误开误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操控,同时设置警示标识。
(五)为防止在停电状态下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具。
(六)应根据不同用房使用功能的需要,结合室内装修,敷设或预留弱电管线,安装有关设施。
(七)园区附属设施。为保证幼儿身心安全,幼儿园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配置和管理。
第五章 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保障安全,满足幼儿游戏活动及生活需要。玩教具确保安全环保卫生,适合幼儿发展水平。
第二十三条 幼儿生活及教育活动设施设备,既要符合国家规定,又要满足幼儿不同年龄段生理和心理需求,安全、规范、美观、适用。同时,要兼顾幼儿兴趣、能力及教育活动的内容,分层次、及时、适量投放或更换。
(一)室外设施设备。室外游戏场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气候条件合理划分,要适当留有沙土地面供幼儿认识自然,除30m直跑道外,不提倡大面积铺设塑胶地面,可铺设适合当地气候、容易养护的草坪。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安放在草坪或软质地面上,如果条件受限,应在运动器械的幼儿落地位置铺设软垫、细沙或其他缓冲材料,大型器械周边3m内不应有其他物品。沙池应使用细软清洁的海沙、河沙等天然黄沙,避免使用白沙和经工业加工的有色沙,禁用石英砂等工业用砂。水池水质标准应与生活用水相同,保持良好的流动性,定期换水。
(二)室内设施设备。应优先配置幼儿操作使用的各种游戏玩具和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玩教具、自制玩教具及自然材料、日常生活材料及收纳设备等。班级小型玩具,尤其是桌面玩具,如积木、串珠、钉板、拼图等数量要充足。玩具可拆卸的零件及小型活动材料不宜过小,避免幼儿塞进鼻孔、耳孔或吞食。应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提供具有地方传统文化特色的玩教具。鼓励教师开发和使用民间玩教具。避免配备中的“小学化”“成人化”倾向,防止追求奢华、装饰效果的倾向。
幼儿活动室内各区域的配备应体现不同区域内容上的相关性,支持幼儿跨区域开展综合性游戏或其他学习活动。各区域可用移动、开放式橱柜隔开,其大小、高度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便于儿童自由取放物品。科学区配备要突出时代性、科学性、趣味性;建构区配备要方便幼儿开展创造性游戏和造型艺术活动需要;美工区配备要充分考虑幼儿塑造形象,表达对客观世界认知、情感、态度的实际需要,如配备色彩绘画、手工制作、泥塑、版画、印染等材料,要接近水源,有冲洗设施;图书阅读区的儿童读物,应随儿童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
生活区主要为幼儿提供生活服务,每班应有专用的儿童饮水设施、水杯架、毛巾架,毛巾间距合理。教学区和活动区的桌椅、视听设备、影像资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共用。
寝室内每张幼儿用床都应直接连接通道,走道宽度不小于0.6m,以方便幼儿疏散。如确需使用双层床时,应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m,四周设高度不低于0.3m的护栏,且只能沿墙体处摆放。
盥洗室和厕所内配备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等应存放在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橱柜内,有专用标识。幼儿饮水设施可放在盥洗室,不得放在厕所内。
综合活动室配备要注重实用性和综合性功能。公用游戏活动用房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幼儿游戏活动需要配备。
(三)图书资料。幼儿图书及教学图书资料要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幼儿园生均图书应达到15册以上,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报刊杂志不少于8种。班级图书区,幼儿图书生均2本以上,每周更换。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办公及生活设施配备应符合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将校园闭路电视系统、校园网、广播系统、监控系统多网合一。
幼儿用家具要颜色柔和,符合幼儿视觉特点,无毒无味,易清洗。玩具柜和书橱不宜安装橱门,高度以0.6m为宜,不宜采用大面积玻璃或镜子。也可根据幼儿学习和游戏需要,自行设计便于组合、移动的玩具柜架。
保健观察室配置应符合国家、省卫生部门的规定要求,专用器械应为经国家专业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幼儿厨房应配备必要的烹饪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加工间应有2-3个洗菜池,用于理菜、洗菜等。烹调间应配有大操作台,方便烧煮食品。配餐间用于排放成品食物和消毒的碗筷,不宜设置水池,以免污染,要有对外发放食物的窗口,安装玻璃隔断和纱门纱窗。消毒间不少于3个洗碗池,配消毒柜、操作台。仓库用于摆放食品原料,应当干燥透风,有防蝇、防鼠设施。开水间(炉)、消毒室(间)、锅炉房等后勤服务配置,应满足幼儿和教职工日常生活需要。
第六章 师资配备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举办者应严格按标准配备各类人员,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公办幼儿园要按照规定,为非在编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民办幼儿园要为所有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配备各类合格人员。新进教师一般要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具备教师资格。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举办者应依法保障幼儿园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有关资产、产权、财务等管理制度。幼儿园保教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幼儿伙食费应当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