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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适用安全管理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适用安全管理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2)特种作业: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1)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子公司)级安全教育、车间(事业部)级安全教育、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公司的员工安全教育工作。第三条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四条 术语及定义。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份适用于安全管理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日常安全管理教育、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员工的安全教育等内容,这些安全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内容,这份资料或许能够给你一些启发……

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适用安全管理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1)

制度正文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公司的员工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条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四条 术语及定义。

(1)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子公司)级安全教育、车间(事业部)级安全教育、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

(2)特种作业: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4)外来人员:指进入公司所属区域的非公司员工的人员。

第五条 职责。

(1)质量管理部:

①负责制订集团公司安全教育计划并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批。

②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③负责组织一级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及对新任领导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

④配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做好公司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

⑤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送培、登记、复审管理。

(2)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①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审批。

②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和安全教育费用的落实。

③负责公司各单位新员工、外来实习人员的公司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

④负责除各级单位领导、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管理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

(3)各分公司、事业部:

①负责新员工及转岗、复岗人员的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

②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

③负责本单位安全活动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④负责对进入本单位的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

第二章 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公司安全负责人、各部门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任职。

第八条 分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培训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的安全教育由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负责人、一级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章 生产员工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本单位人力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风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一级(公司级)安全教育由本单位人力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3)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及风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安全状况及相关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4)本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十六条 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十八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第四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安全管理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写出评语,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员工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一级单位的领导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部门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二十五条 班组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

(1)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集团公司事故通报和安全信息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像。

(8)其他安全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进行“四新”教育。“四新”即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四新”的投产使用,要求操作者采用新的操作方法,因此公司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至关重要。“四新”教育的内容如下:

(1)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点及操作方法。

(2)“四新”投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区、有害物质散发部位以及预防方法,新的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3)新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4)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五章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能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一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2)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所从事工作的风险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4)事故教训等。

第二十九条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1)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2)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3)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4)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5)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6)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

第三十一条 凡长期脱离工作岗位又回到原岗位,上岗之前必须接受复工教育。复工教育的范围如下:

(1)脱岗外出学习或外借半年以上人员。

(2)产假半年以上人员。

(3)病休半年以上人员。

(4)工伤痊愈的上岗人员。

第三十二条 复工人员的教育同三级安全教育程序相同。无复工手续的,单位领导不得安排其工作;无复工手续上岗作业的,一经发现以违章作业论处。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管理、人力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三十四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安全教育上弄虚作假,捏造安全教育档案以及安全教育材料的,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严厉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及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此前文件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适用安全管理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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