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下河溺亡事件(宾阳学生家长不玩水)
学生下河溺亡事件(宾阳学生家长不玩水)何爱华 律师本案,相邀前去游泳的陆某、陈某为何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呢?而同为被告的百合水利工程管理所、甘棠中学为何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呢?广西桂胜律师事务所 何爱华 律师陆某、陈某以及未成年人韦某、梁某、刘某等5人相邀去百合水库游泳,其中刘某中途退出,其余4人到达了水库,后韦某、梁某跌入深水区,造成韦某、梁某溺水死亡。溺亡者韦某的父亲将相邀同去游泳的19岁陆某、陈某以及百合水利工程管理所、甘棠中学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各项经济损失4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陆某、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主持人
@宾阳学生、家长:死亡率90%!不玩水!远离水!露圩两女生溺亡案判决@宾阳学生、家长:溺水死亡率90%!不玩水!远离水!
溺亡事件频发令人唏嘘 溺水已成我国青少年儿童伤害死亡主因
溺水事故的死亡率很高,在90%以上,孩子溺水后,必须在6分钟内救起,超过8分钟生命就无法逆转。
露圩两女生溺亡事件回顾:
广西桂胜律师事务所 何爱华 律师
陆某、陈某以及未成年人韦某、梁某、刘某等5人相邀去百合水库游泳,其中刘某中途退出,其余4人到达了水库,后韦某、梁某跌入深水区,造成韦某、梁某溺水死亡。溺亡者韦某的父亲将相邀同去游泳的19岁陆某、陈某以及百合水利工程管理所、甘棠中学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各项经济损失4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陆某、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持人
本案,相邀前去游泳的陆某、陈某为何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呢?而同为被告的百合水利工程管理所、甘棠中学为何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何爱华 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陆某、陈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水性、池塘游泳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认识,而未成年人,对未知的危险不一定有清晰的认知。此时,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就有安全保障的义务。陆某、陈某由于疏忽大意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造成了韦某、梁某溺水死亡的结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韦某虽是未成年人却已满15周岁,具有一定辨别能力,但仍在没有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进入水库玩水,其行为过错明显,应负主要责任。因此,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陆某、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百合水库并非经营性活动公共场所,不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甘棠中学发现韦某不按时回校已及时通知其家长,让其家长去找人,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同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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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红十字搜救救援队赴宾阳县开展溺水搜救行动南宁市红十字会
2019年7月1日下午,南宁市红十字会接到宾阳县红十字会的求助电话,称2名女生在宾阳县露圩镇百合水库游泳时溺水失联,请求市红十字会派出搜救救援队参与救援。南宁市红十字会立刻派遣搜救救援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征集志愿者带上专业的救援设备,集合前往宾阳县百合水库开展溺水搜救工作。
南宁市红十字搜救救援队到达现场后,迅速开展搜救。随着天色日渐昏暗,周围光源变弱,给搜救增加了难度。救援队利用携带的水下声呐、水下摄像头、打捞挂钩、冲锋舟等专业装备,克服重重困难开展救援工作。经过来回细致的探测、搜索,分别于19时45分,21时将2名遇难者遗体打捞上岸并交给公安人员及家属。可惜的是,由于溺水时间太长,溺水者已无生命体征。
随着天气转热、汛期到来,每年夏季,都是溺水事件的高发期。南宁市红十字会高度重视,积极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溺水知识培训工作。累计进校园开展防溺水培训158场,培训人数12.8万人,发放各类宣传资料8万多份。但溺水事故还是时有发生。
南宁市红十字会提醒:
预防溺水,应坚持六不准,即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准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队的情况下游泳;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准擅自下水施救。
此外,发现有人溺水时,应首先呼叫周围群众的援助,有条件应尽快通知附近的专业水上救生人员或110消防人员;同时应尽快拨打120急救电话;第一目击者在专业救援到来之前,可向溺水者投递竹竿、衣物、绳索、漂浮物等。不建议非专业救生人员下水救援、多人手拉手下水救援。
来源: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广播电视台990新闻台、南宁普法在线
( "宾阳五"综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