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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哪个学校养猪被罚?罚款不是唯一目的

宿迁哪个学校养猪被罚?罚款不是唯一目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中,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也不应作狭义的理解,郊区可评价为交通不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业务为供不特定的消费者使用,供特定人员使用不能评价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可以自宰自食不能仅作狭义的理解,例如,几个家庭可以屠宰一头生猪可以评价为个人自宰自食;再如,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饲养生猪屠宰后分给其在员也能评价为自宰自食。国家之所以对大规模的生猪养殖进行补贴,主要目的是提高我国的科学养殖生猪的能力,以及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一个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以及家禽、家畜等产品倘若没有国际市场,其后果往往是丰产与收入倒挂,即,丰产不丰收;国家对直接生产者进行补贴

江苏宿迁某私立学校因地处郊区,学校自力更生、丰衣足食,自养自宰猪肉供师生食用;生猪屠宰利益巨大,宿迁某私立学校自养自宰自食生猪被人举报在所难免。罚款不是唯一目的;行政机关倘若能够正确理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江苏宿迁某私立学校被罚款10万可以避免。

宿迁哪个学校养猪被罚?罚款不是唯一目的(1)

宿迁某私立学校自养自宰自食生猪被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一本万利”

多数人可能仅听说过生猪养殖户亏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亏损极为罕见。其原因是生猪补贴的对象通常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为大规模的养殖户。前者如,慈溪市生猪补助政策为500头至2000头补助20万元,500头以下可能没有没有补贴;后者如,2021年天津市的补助政策为对二家生猪屠宰企业进行补贴等。

国家之所以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生猪补贴,其原因是补贴的计算便利。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该制度意味着多数终端猪肉需要经过生猪定点屠宰,但不能据此认为单位和个人屠宰生猪自用就是违法行为。

国家之所以对大规模的生猪养殖进行补贴,主要目的是提高我国的科学养殖生猪的能力,以及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一个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以及家禽、家畜等产品倘若没有国际市场,其后果往往是丰产与收入倒挂,即,丰产不丰收;国家对直接生产者进行补贴,还是对经营者补贴,反映了不同的公平价值观,例如,今年国家200亿的粮食补贴为直接生产者。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倘若不从事生猪养殖,则可能“一本万利”;2021年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专门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大规模的生猪养殖场符合定点屠宰条件的,应当予以行政许可,防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仅从事屠宰而接受国家补贴。

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理解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例外情形。怎样理解例外的两种情形,关系到宿迁某私立学校自养自宰自食生猪被处罚的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可以自宰自食不能仅作狭义的理解,例如,几个家庭可以屠宰一头生猪可以评价为个人自宰自食;再如,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饲养生猪屠宰后分给其在员也能评价为自宰自食。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中,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也不应作狭义的理解,郊区可评价为交通不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业务为供不特定的消费者使用,供特定人员使用不能评价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宿迁哪个学校养猪被罚?罚款不是唯一目的(2)

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理解

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理解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为行政处罚特有的原则,例如,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该原则;再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该原则。多数人可能要问,《行政处罚法》为什么要规定该原则?该原则又如何适用呢?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管理秩序多数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特别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尽管公布实施,但多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内容可能不知悉,例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但多数人可能不了解。《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约束了处罚权的行使。违法主体确实不知特别规定,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教育,而不应当予以处罚;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行政处罚也应当从宽。为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里的“主观过错”包括对法律、行政法规等的不知悉。

自养自宰自食生猪不能评价为经营

宿迁某私立学校自养自宰自食生猪被处罚的执法主体为当地的市场监管局;处罚的依法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即,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问题是何谓本法的“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食品经营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问题是,学校等单位自行经营的食堂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本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没有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规定任何法律责任;自养自宰自食生猪的食堂不能评价为经营,但对外承包可能例外。

对“自己养猪吃肉,罚款10万!”的评价

单位自营食堂能否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经营行为,本法第五十七条有特别规定;“自己养猪吃肉”不能评价为经营行为,行政、司法机关不能将节省成本的行为评价为经营,《食品安全法》中的经营特指食品经营。当地的市场监管局认定单位食堂为《食品安全法》中的经营者在法律上还存在疑问。

单位养猪自宰自食能否评价为违法屠宰还可以通过演绎推理得出结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猪质量安全主要包括生猪养殖与检疫;人民身体健康主要是指不特定的人。法律人可以通过小三段论进行推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大前提为:行为人未在定点屠宰生猪→危害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学校自养自宰自食生猪未定点屠宰→可能危害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不特定人与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不同,因此,行政机关不能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

法律人还可以通过价值判断处罚的合理性,学校自养自宰自食生猪,屠宰人、食堂厨师与师生同样食用;经营性的屠宰人等可能不食用其屠宰的生猪,两者没有可比性,师生吃上放心猪肉没有违法可能性。

宿迁哪个学校养猪被罚?罚款不是唯一目的(3)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法律责任

当地市场监管局明知不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可能为了罚款便适用《食品安全法》;殊不知,自行集中供餐单位的供餐人等也食用单位自制的食品,因而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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