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交通事故休学一年怎么赔?在校大学生发生交通事故
大学生交通事故休学一年怎么赔?在校大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律师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2019年7月5日13时10分许,徐某华驾驶浙K0XXXX号轻型货车在XX村村XX号路段倒车过程中,与陈某驾驶的松EXXXX号二轮电动车沿古青线古市往西屏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和陈某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华倒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昊无事故责任。涉案车辆浙K0XXXX号轻型货车系被告叶某所有,徐某华与叶某为雇佣关系,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时,上述保险均在保险期间内。受害人陈某,2019年6月30日高中毕业,事故时18周岁,学生,因本次事故伤,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司法鉴定所受陈某委托,于2020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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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校大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并非一律认定因无收入的减少不支持误工费,应当综合考虑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校期间还是寒暑假)、在校期间是否从事兼职工作等因素确定。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5日13时10分许,徐某华驾驶浙K0XXXX号轻型货车在XX村村XX号路段倒车过程中,与陈某驾驶的松EXXXX号二轮电动车沿古青线古市往西屏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和陈某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华倒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昊无事故责任。涉案车辆浙K0XXXX号轻型货车系被告叶某所有,徐某华与叶某为雇佣关系,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时,上述保险均在保险期间内。受害人陈某,2019年6月30日高中毕业,事故时18周岁,学生,因本次事故伤,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司法鉴定所受陈某委托,于2020年1月17日对原告陈某进行鉴定,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陈某左颞骨骨折、左颞叶脑挫伤、左枕部硬膜下血肿、左锁骨远端骨折等,经手术治疗,上述损伤符合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目前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不足50%),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残疾。2.被鉴定人陈某的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因交通事故赔偿事宜难以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故确认其具有证明力。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原告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所所作“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残疾”的鉴定意见,依据不充分,不予采信。故原告诉求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可待内固定拆除后视情另行主张。对前述鉴定中护理期、营养期、误工的评定予以采信。原告高中毕业后,事故发生时年满18周岁,应当认定其交通事故受伤存在误工损失,但原告被武汉大学录取,该校于2019年9月1日签发《学生证》,合理误工期应当计算至入学前为宜,结合鉴定意见,该院酌情认定其误工期为56天。原告主张误工、护理损失按每天154元的标准计算,该院予以确认。该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作如下认定:医疗费25697.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26天X30元/天)、营养费1800元(60天X30元/天)、护理费9240元(60天X154元/天)、误工费8624元(56天X154元/天)、交通费260元(26天X10元/天)、车辆修理费415元,共计46816.92元。另认定,叶某垫付25714.62元。本案原告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46816.92元,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8539元,不足部分18277.92元。原告主张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被告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即12794.54元(18277.92元X70%),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两项合计,被告保险公司共需赔付原告损失41333.54元。被告叶某垫付款25714.62元,可向原告另行主张。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陈某赔付41333.54元,此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本案中,虽然事发时被上诉人陈某系高中毕业生,但其高中毕业后已属成年人,具备劳动能力,在家从事日常的家庭劳作,至于有无正式单位,并非系给予赔偿误工费的理由,故一审法院参照浙江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酌情认定误工期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