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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女会计私吞549万,在校大学生9天进账约160万元

90女会计私吞549万,在校大学生9天进账约160万元【依法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关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2021年4月27日,男子用郑某办的那个电话号联系到郑某,告诉郑某其出售的那张银行卡被冻结,让其去开户行卡解冻之后再联系他。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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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是贵阳市某院校的在校大学生。2021年4月18日至26日,仅仅9天的时间,其名下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高达人民币1599551元。

2021年4月17日,郑某从花果园区金融街补办银行卡出来,碰见一名30多岁的本地男子,男子叫住郑某,说道:“兄弟,有银行卡没得,要卖不?”

郑某并未搭理该男子,自顾自地离开。男子没死心,跟着郑某走了一段距离,边走边说:“我出1000元。”

郑某没能抵住金钱的诱惑,将银行卡卖给了男子,该男子还让郑某办了一张电话卡,一起拿给了他。随后男子支付了1000元现金给郑某后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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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7日,男子用郑某办的那个电话号联系到郑某,告诉郑某其出售的那张银行卡被冻结,让其去开户行卡解冻之后再联系他。

随后该男子将银行卡邮寄给郑某,郑某便拿着银行卡去解冻,正在解冻银行卡时,郑某就被公安机关传唤。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审理查明,2021年4月17日左右,被告人郑某在贵阳市花果园区金融街建设银行门口,明知对方可能会利用其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陌生人使用。郑某出售的银行卡自2021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26日进账流水金额达人民币1599551元。2021年4月30日,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关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某的违法所得10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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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遵义市汇川法院、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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