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验收规范:19一消重要正式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验收规范:19一消重要正式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施行日期:2019年03月01日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GB 51309 -201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附 规范全文: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GB 51309 -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03月0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8 北 京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7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系统设计,施工,系统调试, 系统检测与验收及系统运行维护。
6.0.3 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并按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部件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
6.0.4 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1 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应急启动、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控制功能;
4)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
5)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锁控制功能;
6)灯具应急状态的保持功能;
7)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 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标准第6.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2) 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3 其余项目应为C类项目;
6.0.5 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2,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加上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的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 不符合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
6.0.6 本节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7 系统运行维护
7.0.1 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检测、验收合格资料;
2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3 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系统图、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4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5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7.0.2 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标准第7.0.1条规定的文件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7.0.3 应保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7.0.4 系统应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巡查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规定,并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7.0.5 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月度、季度逐步进行;
2 月度、季度的检查数量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3 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 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持续时间不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第1款~第5款规定时,应更换相应系统设备或更换其蓄电池(组)。
附录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C 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D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应急照明控制器联动控制编程记录
附录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F 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
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