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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判决案例(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诉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侵权判决案例(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诉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典型意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71个节目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认定其著作权人为天津广播电视台。“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通过破解“万视达”使用的直播域名中的防盗链措施,转播了“万视达”广播的天津广播电视台的11个频道,包含涉案71个节目,侵害了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删除“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中直播天津广播电视台的国际频道、新闻频道等共11个频道节目的链接,上述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

来源:天津高法

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诉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经天津广播电视台授权,通过“万视达”软件直播天津广播电视台11个频道的节目,并有权就侵犯天津广播电视台权利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万视达”系原告为播放天津广播电视台授权频道及节目而开发的视频播放软件,安装于移动端,用于播放包括上述授权中涵盖的全部天津广播电视台的直播和回放节目。2015年5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CDN云分发网络平台软件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播放该内容的源站提供云分发网络平台软件CDN服务,原告向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关服务费。后原告发现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等通过“VST全聚合”“CIBN微视听”“小微直播”三个APP,以及网站live.91vst等播放了天津广播电视台享有著作权的71个节目,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组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请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另查,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软件及网站的经营者。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71个节目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认定其著作权人为天津广播电视台。“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通过破解“万视达”使用的直播域名中的防盗链措施,转播了“万视达”广播的天津广播电视台的11个频道,包含涉案71个节目,侵害了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删除“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中直播天津广播电视台的国际频道、新闻频道等共11个频道节目的链接,上述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63198.9元。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广播已成为向公众传播文艺作品的新方式。但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未经许可转播他人网络广播,侵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本案系涉及网络广播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由于网络广播不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行为,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故对于本案权利人应依据何种权利进行保护是案件审理的难点。该案判决在明确具有独创性的电视直播节目构成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基础上,清晰界定了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界限,厘清了网络广播组织是否能够成为广播组织权的主体的问题;归纳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法纳入著作权、邻接权进行保护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条件。依法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对电视直播节目是否构成作品、网络广播组织转播广播电视直播的法律规制、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的权利范围的法律界定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点 评

陈灿平

侵权判决案例(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诉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市案例法学会会长


著作权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当下,网络广播作为一种新型的传播作品的方式,给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列举式规定的现有著作权的种类带来了冲击,其既非广播行为,也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存在明显区别。本案判决将“网络广播”权利认定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兜底条款即“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符合著作权法立法精神。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了天津法院系统司法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较高司法技巧和法理研究水平,即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将一项新型的行为在法律框架内予以司法规制,依法对企图“钻空子”的侵权者予以惩罚,有效维护了网络广播这类新型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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