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9号文授电售电(究竟有多少配套文件)
电改9号文授电售电(究竟有多少配套文件)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3、《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先说说,电改9号文的配套文件吧。现在坊间传说的马上要出来的文件有6个,分别是: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2、《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极星配售电网讯:其实不太想碰这个话题,虽然可以谈的很多。
说实话,从电改9号文下发后,接触了很多售电公司,有已经注册的,有正在注册的,也是还没注册的,甚至虎视眈眈的,似乎售电来了,几万亿蛋糕不马上抢就被分光了。
提前布局是对的,但是,我今天谈谈但是。
延伸阅读:
先说说,电改9号文的配套文件吧。现在坊间传说的马上要出来的文件有6个,分别是:
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2、《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3、《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
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好吧,这里面真正和售电公司成立本身有关的只有第5个 2和3属于市场体系建设范畴,属于相关范畴。即使第5个,也仅仅会是指导性质的,对于售电企业最为关心的牌照等具体问题嘛,你懂得。
我 其实是想借上面代入另一个话题,这次电改9号文究竟有多少个配套文件? 坊间传说从最初的七八个,到14个,再到近期传言将出5个配套以及6个配套等等,那么电改究竟有多少个配套文件?我觉得是N个,也就是“1 N”模式,一 个9号文,然后若干配套。现在有几个在撰写或讨论,并不代表不会继续推出或再定题。
有点抬杠了。那么回归正题。除了上述六个外,正在研究的据了解还有关于电改试点的指导意见、输配电价核定办法和社会资本进入增量配电的实施意见等,当然,最主要的,也是今天重点要说的,就是关于配售电业务的准入和监管办法以及优先发电权、购电权制度等也在研究推进中。
特别是前者,关于“售电业务的准入办法”估计将是所有售电企业所关心的。这里进入重点,其实关于售电的准入,9号文在逻辑上说的比较清楚了,还在追问的估计真的没认真研究,下面来一起复习下相关内容:
(9 号文)4、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按照接入电压等级,能耗水平、排放水平、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差别化政策等确定并公布可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 用户准入标准。准入标准确定后,省级政府按年公布当地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主体目录,对用户目录实施动态监管,进入目录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可 自愿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主体。
看清楚了吧?进入门槛或要求是:达到电压等级,能耗水平、排放水平、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差别化政策的标准要求!然后达标之后,各个省会根据达标的企业公布售电主体的目录,然后目录企业就可以到交易机构注册进行售电了。
好吧,明白了吧????终于明白了吧???
然后,插句题外话,我们看9号文第18条:
18、 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 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 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
仔细看看,是不是发现了什么地方隐隐不对?是不是没有发现电网企业的存在?对,这就是当前有争议的电网企业是否适宜参与竞争性售电的问题所在,9号文没写电网可以,也没说不可以。
回归正题,对于售电主体如何购电,9号文其实也说明了方向:售电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
与此同时,9号文还指出鼓励售电主体创新服务,向用户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看出门道没?国家鼓励你去做能源服务公司呢!售电,不仅仅是卖电,还可以卖服务!
好 吧,最后再谈俩个小插曲,一个是此前热炒的四个9号文配套文件:《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 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实这四个和最近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一样,都不是电改9号文的“正配”,原因不多说了。
还有一个,就是配套文件现在争议较大的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的建立,是国家、区域、省建立三级平台,还是只建立省级平台,还是建立区域交易平台?
阅读原文:http://psd.bjx.com.cn/html/20150724/6456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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