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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实修论坛(学诚法师佛教劫)

佛教实修论坛(学诚法师佛教劫)我平时上网主要是了解一些国内外时事,宗教界、佛教界大事,以及一些社会评论和舆论。现在除了博客、微博、龙泉之声传统文化网,我还开通了微信平台。我们的动漫制作中心除了见行堂语系列的漫画,还制作了很多动画片、微电影,这些在网络上都能见到。近年来佛教界包括我本人,都在积极探索将先进的媒体技术与佛法及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弘法新方式。比如龙泉寺原创的“贤二”系列水墨漫画乃至“贤二机器僧”,已经通过网络传播影响了很多人,也为建设健康清新的网络世界带来了灵感和希望。这个时代是网络时代,各行各业发展都要网络化,并像网络一样连成一体,孤立肯定没有力量。佛教若排斥网络,就没有办法去广泛深入地影响社会。互联网本身并无善恶之分,是使用它的人在赋予其属性;而人的每一种行为背后都受观念的支配,也就是人心决定着一切。在当今时代利用科技弘法,看似新颖,实际是佛教对于时代文化的应有敏感。另外,对于佛教和科技的关系,也不必以“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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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诚法师是一个改革者。

10多年来用实践促进了古老的佛教与前沿科技的融合。在互联网时代,佛教不去主动积极地自我诠释、自我宣传,就很可能遭遇“被诠释”“被定位”乃至“被抹黑”的窘迫和危机。

近几年,一直思考着佛教的社会责任和现代价值,不断探索佛教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时代使命。

佛教都既是古老的,又是现代的。真正有生命力的佛教,一定是融入现实生活、融入时代文化、融入人身心之中的新鲜血液,而不是远离社会、漠视文化、拒绝新知的固化状态。

这个时代是网络时代,各行各业发展都要网络化,并像网络一样连成一体,孤立肯定没有力量。佛教若排斥网络,就没有办法去广泛深入地影响社会。

互联网本身并无善恶之分,是使用它的人在赋予其属性;而人的每一种行为背后都受观念的支配,也就是人心决定着一切。

在当今时代利用科技弘法,看似新颖,实际是佛教对于时代文化的应有敏感。另外,对于佛教和科技的关系,也不必以“二元对立”的眼光来看待。科技的创新来源于人,科技最终也要服务于人。在人本与人心的根本层面,佛法与科技是相通一致的。

近年来佛教界包括我本人,都在积极探索将先进的媒体技术与佛法及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弘法新方式。比如龙泉寺原创的“贤二”系列水墨漫画乃至“贤二机器僧”,已经通过网络传播影响了很多人,也为建设健康清新的网络世界带来了灵感和希望。

我平时上网主要是了解一些国内外时事,宗教界、佛教界大事,以及一些社会评论和舆论。现在除了博客、微博、龙泉之声传统文化网,我还开通了微信平台。我们的动漫制作中心除了见行堂语系列的漫画,还制作了很多动画片、微电影,这些在网络上都能见到。

互联网是与大众交流互动的一种非常好的方式,人们通过互联网可以了解到佛法,获得心灵的启发,也可以在博客、微博上提出他们在家庭、择业等方面的困惑。我们通过网络给他们适当的关注、安慰和鼓励,能够帮助到很多的人。

龙泉寺是为数不多向公众开放修行的寺庙,有各种禅修班、法会,只有被现代人所欢迎和接受,佛教的正能量才能如涓涓细流一样流淌到社会内部去。佛教需要用大众喜欢的方式贴近社会、民生。

附录:学诚法师:“佛教若排斥互联网,就没有力量”

通常对普通人而言,比较熟悉的是传统“线下”宗教活动,但随着互联网发展普及,宗教网络化的趋势也不断增强,“线上”活动逐渐活跃。例如,原本规定“宗教事务应当在宗教场所进行”这一要求,现实中也因互联网而突破。

很多宗教界、学界人士对这些现象表示了担忧。

网络宗教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已经存在,但如何准确定义“网络宗教事务、行为、活动”等,并已具体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是面临的最大难题;此外与网络平台的沟通、跨部门治理等制度都尚未建立。

近年来,互联网上涉宗教领域问题较为突出,互联网虚拟空间及网络宗教活动突破了传统“宗教行为场所”和“宗教活动”的定义范围,一度成为宗教工作和网络管理的空白地带。《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法治规范延伸到网络空间,无疑将为解决网络宗教领域各种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社会上广泛担忧的网络传教问题,《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较为明确的限定。

只有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由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正信正行。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同时还明确,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活动,切断了网络非法传教的网络路径。

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第二空间,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离不开互联网。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无神论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

依法行政 重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征求意见稿》迈出了网络宗教管理立法的一大步,如何进一步吸纳好社会意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把法治变成自己的生活方式,实现互联网宗教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需要各方共同携手努力。

如何解决跨部门、跨平台问题?

《条例》第47条称“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这意味着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无权审核同意的。只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再依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去办理。不仅凸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于网络宗教管理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也体现了国家对宗教管理的“双重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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