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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垃圾发电厂问题(495座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数据)

焚烧垃圾发电厂问题(495座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数据)具体上,《关于开展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中无信息公开要求。2013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垃圾焚烧厂作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下简称“国控企业”),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二噁英在内的监督性监测信息。总体上,《环境保护法》(2014)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等信息。项目团队认为,环境监测信息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可以推断,该条款主要针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表1. 二噁英监督性监测要求但是,缺乏信息公开的明确要求。

摘要:二噁英作为垃圾焚烧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由于其持久危害性被重视。法律明确要求生态环境部门针对垃圾焚烧厂:烟气二噁英监督性监测每年不低于4次,环境空气、土壤、飞灰每年不低于1次,但是,信息公开的法律不明确。

观察发现,2020年在运行的495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合计公开了160座的二噁英监督性监测数据,占比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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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要求解读监测与公开

垃圾焚烧厂二噁英监督性监测要求明确。


《关于开展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1187号)要求: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原则上废气排放口每年不低于4次监测,环境空气、土壤、飞灰每年不低于1次监测。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可以推断,该条款主要针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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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二噁英监督性监测要求

但是,缺乏信息公开的明确要求。


总体上,《环境保护法》(2014)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等信息。项目团队认为,环境监测信息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

具体上,《关于开展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中无信息公开要求。2013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垃圾焚烧厂作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下简称“国控企业”),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二噁英在内的监督性监测信息。

但是,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印发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不再更新,垃圾焚烧厂转而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

项目团队由此认为,垃圾焚烧厂缺乏二噁英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明确要求。详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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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信息公开要求时间轴

二、公开情况观察类别与省份

项目团队在2021年3月-7月期间,通过观察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区县人民政府网站,得到以下观察。

(一)监测类别公开情况差异明显

垃圾焚烧厂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类别包括:烟气、环境空气、土壤、飞灰4类。

观察中,项目团队未发现生态环境部公开任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数据。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合计公开了160座垃圾焚烧厂的二噁英监督性监测数据(其中6座垃圾焚烧厂有2类监测数据),包括:158座垃圾焚烧厂的烟气二噁英监督性监测数据,以及1座垃圾焚烧厂的环境空气二噁英数据、5座的环境土壤二噁英数据、2座的飞灰二噁英数据,分别占在运行495座垃圾焚烧厂总数的31.9%、0.2%、1.0%、0.4%。

另外,全部160座垃圾焚烧厂二噁英监督性监测数据中,154座监测数据仅包括1类数据,6座监测数据包括2类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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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公开了2类二噁英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垃圾焚烧厂

(二)各省市公开情况差距明显

495座垃圾焚烧厂分布在全国29个省级行政区,但项目团队观察,187座垃圾焚烧厂的环境主管单位——14个省级行政区,未公开任何垃圾焚烧厂二噁英监督性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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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各省行政区公开情况

余下的15个公开了垃圾焚烧厂二噁英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省级行政区中,其中10个省级行政区分布了超过10座垃圾焚烧厂的监测数据,统计意义较强。详见图3。

当中,福建、浙江、河北、北京表现较好。分别公开了23座、45座、15座、8座垃圾焚烧厂二噁英监测数据,占本省垃圾焚烧厂在运行数量的95.8%、93.8%、88.2%、72.7%。湖南、山东表现较差。分别公开了1座、16座垃圾焚烧厂二噁英监测数据,占本省垃圾焚烧厂在运行数量的8.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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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10个省级行政区二噁英监测数据信息公开情况

三、推论与展望

总体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对垃圾焚烧厂进行监督性监测,但由于缺乏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仅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公开了160座垃圾焚烧厂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项目团队分析2020年收到的各地关于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履职申请的答复发现,在242次各类答复中,“监测能力不足”出现51次,“未被要求公开”出现8次。

由此推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二噁英监测数据公开较差,与其“监测能力不足”强相关。详见图4。

另外,项目团队还观察到,部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能忽视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的要求,转而认为,二噁英监督性监测已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不需要“重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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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各类生态环境部门履职申请的答复

未来,希望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和公开责任,特别需要区分明确生态环境部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权责。同时,期待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强监测能力建设,通过更好的履职、更完善的公开,消除公众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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