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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访谈:给个人数据流通上把

法制网访谈:给个人数据流通上把结合审理的一起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互联网平台面前作为普通用户该如何用法律保护个人信息

法制网访谈:给个人数据流通上把(1)

11月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接受CCTV13《法治在线》栏目采访,围绕某读书APP侵犯个人信息案解读最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法治封面 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_腾讯视频

哪些个人信息权利会受到

法律保护

在互联网平台面前

作为普通用户

该如何用法律保护个人信息

北京互联网法院

结合审理的一起

个人信息纠纷案

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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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原告黄某下载了某公司运营的某读书软件,在注册时黄某关联了同样为该公司运营的某社交软件账户以便登陆。读书软件通过弹窗提示黄某,将获得社交软件的公开信息及好友列表,如果不同意将无法进一步注册和使用,为了正常使用读书软件,黄某点击了同意。之后黄某在使用读书软件时发现,读书软件的“关注”栏目下出现了原告社交软件中的好友信息,但是,原告并没有进行任何添加“关注”的操作。此外,无论是否在读书软件中添加“关注”,原告与共同使用该读书软件的好友也能够相互查看对方的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读书想法等。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社交软件及读书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同一个平台

不同产品

数据互通

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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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读书习惯是一种相对特殊的个人信息,和人格利益有一定关系,该读书软件存在为用户自动添加好友的行为且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上述行为侵害了黄某个人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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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

个人用户与

互联网平台之间的

举证能力存在差异

如何在司法审判中做到平衡

作为企业

应该如何正确使用个人信息

听法官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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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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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访谈:给个人数据流通上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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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信息化时代关系到每个人切身权益的重要法律。针对同一个平台将不同的两个产品捆绑授权、数据互通的问题,该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针对个人用户与平台之间举证能力的差异,该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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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读书软件案件裁判的背后隐含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精神,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不断积累这样的案件,才能把个人信息保护做好。在司法裁判中,我们注重把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精神与快速变化、纷繁复杂的互联网领域的权利保护、权利冲突、权利侵害结合在一起,更好的化解这类互联网纠纷,促进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发展。”张雯院长说。

供稿:北京互联网法院

视频来源:CCTV13《法治在线》

编辑:张瑞雪 刘宛月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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