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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公司监事会议,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锐明技术公司监事会议,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一)检查公司财务;第七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第四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七名,由股东委派四名,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职工代表监事三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股东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锐明技术公司监事会议,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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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议事程序及决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监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权责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七名,由股东委派四名,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职工代表监事三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股东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四)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

(五)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时,向监事会提议,由监事会向公司股东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直接提出罢免建议;

(六)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向监事会提议,由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股东(大)会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会授权监事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列席董事会,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听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三)对公司员工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或问题作出解释;

(四)要求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纪要、决定、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对公司财务状况及重大投资、贷款、担保、公司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时,向监事会提议或股东(大)会建议,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

第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临时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股东提议时;

(三)公司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五)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六)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七)《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向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如有提案需交监事会会议讨论的,应预先书面递交监事会,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如果决定不列入议程的,应在会议上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期间临时提出议案的,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加入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有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义务。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审议: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并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以下事项,须经监事会表决: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向股东大会的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每季度公司重大事项、财务状况及其评价、公司内部监督系统情况及重大风险揭示等;

(三)审议通过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送的年中、年末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成果分析和经营者业绩评价和奖惩建议;

(四)审议通过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提出要求纠正的意见;

(五)审议通过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的决定;

(六)审议通过要求董事会对其决议进行复议的建议;

(七)审议通过董事、经理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时,提出罢免的建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其中凡涉及关联事项的议案,关联监事应当回避表决,其持有的投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的总数内。

第二十一条 监事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事实发表个人意见,对其中需要表决的监事会会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每位监事或委托代理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要形成书面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监事签名。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要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主要档案由公司办公室统一保存。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后续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股东(大)会或监事会决定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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