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最后一个老城墙:漫谈泸州近代城建机构历史
泸州最后一个老城墙:漫谈泸州近代城建机构历史中华民国(简称民国)初期,市政建设、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和建筑业等,分属劝业局、蚕务(桑)局(所)、实业局和市政公所等机构管理。20世纪初,受外来影响,清政府废六部,原工部改为农工商部,四川设劝业道,泸州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设劝业局,主管全州农、工、商及建设等行政事宜。南齐置司空列于三公,将作大匠、起部尚书皆主土木。梁置大匠卿以掌土木,营宗庙之室则临时置起部尚书。北齐设将作寺掌营建。北周设冬官府领司空置匠师司土木之职。隋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工部尚书管营建,同时,设将作寺。开皇十二年(592年)改将作寺为监。隋炀帝即位,将作监改太监少监为大匠少匠丞。唐设工部尚书,器工技巧土木之工则由少府监、将作监主之。宋、元、明设工部尚书侍郎,掌营缮及百工。清代沿袭明制,仍设六部,工部主管制造、农商、建设。地方各府、州、县则设六房,工房主管制造、农商、市政建设等事宜。
中国有城市开始就有建设机构,这些建设机构历朝历代都是由官方统一制定管理,今天江阳沽酒客根据泸州建设志等史料,来和大家一起聊聊了过去这些机构的发展历史。
古代对建设事务的管理机构,西周设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其中冬官司空,掌管建筑工程。秦汉设将作少府(后更名将作大匠)掌治宫室;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掌司营造。
后汉设司空,又设将作大匠,掌土木工役之事。汉光武帝时,以民曹主缮修功作盐池园苑事。汉改民曹尚书为左民尚书。晋承汉魏制。
南齐置司空列于三公,将作大匠、起部尚书皆主土木。梁置大匠卿以掌土木,营宗庙之室则临时置起部尚书。北齐设将作寺掌营建。北周设冬官府领司空置匠师司土木之职。
隋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工部尚书管营建,同时,设将作寺。
开皇十二年(592年)改将作寺为监。隋炀帝即位,将作监改太监少监为大匠少匠丞。唐设工部尚书,器工技巧土木之工则由少府监、将作监主之。宋、元、明设工部尚书侍郎,掌营缮及百工。清代沿袭明制,仍设六部,工部主管制造、农商、建设。地方各府、州、县则设六房,工房主管制造、农商、市政建设等事宜。
20世纪初,受外来影响,清政府废六部,原工部改为农工商部,四川设劝业道,泸州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设劝业局,主管全州农、工、商及建设等行政事宜。
中华民国(简称民国)初期,市政建设、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和建筑业等,分属劝业局、蚕务(桑)局(所)、实业局和市政公所等机构管理。
城建行政主管机构的设置,是从民国19年(1930年)实业局改建设局开始的。但现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房地产业,民国34年以后至泸县结束民国时期,这段时间也属税捐稽征处、财产管理会和地籍管理办公室管理。
再转回到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的十月,泸州设置劝业局伊始,城建工作列入劝业局管辖范畴。民国元年(1911年)11月26日,川南军政府成立,清代所设之机构仍保留。
泸州劝业局职掌工矿、农田、道路、桥涵和电讯建设等事项。民国4年,原蚕桑实业所改为蚕务局。民国8年设市政公所,由督办职司城区建设。同年,蚕务局并入泸县实业所,备有林警1个班,专司对林木的保护管理。民国10年,奉永宁道令,泸县实业所改为川南蚕桑实业所。
民国14年,为振兴实业,泸县实业所改称泸县实业局,职司森林、硝矿和建设等行业。
民国19年,改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易知事为县长。泸县属一等县,改实业局为建设局。这是泸州有史以来建设局名称的第一次出现。按民国当时国务会规定,建设局除办理城市建设工作外,还办理对外通商贸易等事宜。
民国23年,泸县政府各局“概行撤销”,只设总务、财政和教建三科建设业务由教建科管辖。民国24年,四川省第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在泸县成立,县长由专员兼任,专、县合署办公。机构调整为第一第二两科,第二科下设财务、教建两股。
教建股分管工、农、林、垦、牧、渔各业和建设的发展,以及矿业资源开采、土地征用、规划实施、水陆交通和桥梁的兴建等项工作。民国25年12月,教建分设,改为建设科。
民国27年,专、县分治,县府第三科(教建科)主管教育和建设业务。民国28年6月,教建科设立土地呈报办事处,办理土地编査、审核、抽丈和整顿田赋。民国29年3月,改组泸县政府,仍按一等县设置,将原设3个科调整为7个科,其中第四科(建设科)除原分管业务外,还承办对外禁销资敌物资的控制管理和建仓积谷等事宜。
民国34年9月15日,成立泸县市政工程局,以加强对市政建设的领导。由于未获四川省政府批准,机构不久即撤销。同年,成立税捐稽征处,内设4课其中二课管公产房租;三课管土地增值税、契税和房地产税。
民国35年5月1日,成立泸县建设委员会,后改为城区四镇市街翻修委员会(各镇设分会),负责整修维护城市道路和桥涵。
民国36年,县政府财政科下设财产管理会,专管公产房租金及农村田土租金。民国37年1月,撤销建设委员会。民国38年成立地籍管理か公处,县长兼任处长,对土地进行测量、定级定价和造册登记,作为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买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