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西十诫在哪颁布的(古代以色列权威性律法书)
摩西十诫在哪颁布的(古代以色列权威性律法书)换言之,许许多多的“神谕”与律法书的集成,包括十诫在内,远不可能是源于共同体祭典或说神殿祭典,而毋宁是源于利未人的灵魂司牧与教育事业-我们在俘囚期的巴比伦所看到的“学堂”即其一例,此亦后来的犹太会堂的历史先驱形态,原本与“祭祀”一点关系也没有。一如婆罗门原来是为了照料个人的仪式性与巫术性灵魂司牧而跃升上来,利未人的律法书教师并不是从共同体祭祀里的功能,而是从仪式性与伦理性的灵魂司牧一尤其是为了个人(包括君侯在内)而跃居其权力地位及其文化史上的意义。其最重要的一些特质,尤其是其一方面与仪式的规定、另一方面与社会政策的规定脱钩分离,无疑是要归功于其所诉求的对象:它所想要教导的对象既不是政治的当权者,也不是教养阶层的成员,而是广大的市民与农民中产阶级亦即“人民”的后代。因此其内容,不多也不少,仅包括所有的年龄阶级在日常生活里所必得面对的事情。所谓“十诫”在我们当中基本上不也发挥着以初级青年教育与
引言在现今的版本里,各集成间互有差异存在,以及“赎罪祭”与“赎愆祭”本质上目的一致却难得并置的情形,说明了根本没有统一的组织存在,而是有许多众所周知的利未人官府所在地并存着,并且直到耶路撒冷获胜时也还有许多利未人的供牲所存在(一个这样的利未人智能的古老坐落,人们怀着疑问而前往造访,在《撒母耳记下》里提到)。
总而言之,这三个所谓的 不可被视为有别于其他类似的集成。即使在学术考察里,也有人想让我们承认它们的特殊地位,而其理由除了后来的传说里的“约柜”被认为是刻有诫命的两块石板的安放之处外,显然也基于这样的希望,希望多少可以借此而使得命令的内容能够被追溯到摩西。
▲摩西的十诫依
不过,这样的希望恐怕只是徒然空想罢了。接受耶和华作为契约之神与接受利未人的神谕,是很有道理可以被溯源于摩西的两大事功。而且,事情非同小可:后来所有其他的一切莫非是由于契约神与利未人的独特性在特定历史连锁的共同作用下所造成的。然而,凭借着那样的希望而来的十诫的特殊地位,必须被放弃。
如果摩西时代的契约在内容上果真包含了超出纯仪式性的义务从接受耶和华而直接产生的义务规定之外的命令,那么,这些命令确实只能够是:为了使召集军内部维持和平的命令,关于血仇报复的命令,以及或许是为了落魄的武装氏族而定的所谓“社会政策的”保护规定。至于内在的伦理,史料显示,在古代以色列,首先,一如其他各地,习俗是“道德方面”的最终标准。标举为“命令”的,一处也没有,在以色列是“闻所未闻”的。
▲摩西的晚餐
直到利未人的律法书才开始为了悔罪的目的而制定个别的命令,并将之表列出来。“伦理的”十诫在这些命令当中,具有其他类似的集成从未在任何地方取得过的特殊地位。不过,并不是因为它是“摩西的”十诫,而且这点最不相干,而是因为它似乎是展现了这样的企图:要为青年教育提供一个纲要明白规定了青年在关于神的意志方面所要接受的课程,如同印度的十诫在俗民(以及见习僧)教导上所扮演的角色。其地位要归功于其表现形式的力道、具体与精准,而不是其伦理要求的精纯与高度(其实是相当质朴)。
其最重要的一些特质,尤其是其一方面与仪式的规定、另一方面与社会政策的规定脱钩分离,无疑是要归功于其所诉求的对象:它所想要教导的对象既不是政治的当权者,也不是教养阶层的成员,而是广大的市民与农民中产阶级亦即“人民”的后代。因此其内容,不多也不少,仅包括所有的年龄阶级在日常生活里所必得面对的事情。所谓“十诫”在我们当中基本上不也发挥着以初级青年教育与尤其是初级民众教育为目的的功能吗?
换言之,许许多多的“神谕”与律法书的集成,包括十诫在内,远不可能是源于共同体祭典或说神殿祭典,而毋宁是源于利未人的灵魂司牧与教育事业-我们在俘囚期的巴比伦所看到的“学堂”即其一例,此亦后来的犹太会堂的历史先驱形态,原本与“祭祀”一点关系也没有。一如婆罗门原来是为了照料个人的仪式性与巫术性灵魂司牧而跃升上来,利未人的律法书教师并不是从共同体祭祀里的功能,而是从仪式性与伦理性的灵魂司牧一尤其是为了个人(包括君侯在内)而跃居其权力地位及其文化史上的意义。
▲摩西十诫
他们之参与祭祀可能只不过是次要的,总之并不是主要事务。在古老的耶和华同盟里,为了同盟祭祀的祭典集中化与官方机构之完全付之阙如,正好促使古代的先知与先见连同利未人获取其重大的势力。真正的祭典祭司即使在王制时代也不得不顾虑到这股势力,因为身居法传承里的广大俗人圈子强力地支持利未人。显然特别是某些贵胄氏族,其成员出仕于宫廷,并借此对立于古老的长老(Sekenim)氏族,而倾向于遵照利未人的训诲理性地来看待法律。
然而,对于君王的苏丹制倾向,这些贵胄氏族的内在由衷反对,却又与利未人的耶和华信仰圈子以及长老们步调一致。女先知户勒大便是这样一个官员的妻子。同样的由来相当清楚地呈现在一个《申命记》的集子里,其中“Schofetim"显然是不同于长老的另一种俗人法官一一与利未人同为司法审判的担纲者,尽管古老的传说从头到尾都把长老当作是真正正当的人民代表。利未人原先是以爻签神谕的给予者,然后是作为灵魂司牧者以及因此而为理性的律法书教师的身份而获取其权力地位。随着他们的重要性的与日俱增,以及其观点之愈来愈顾虑到关切耶和华信仰的俗人,“世俗法”(ius)与“宗教法”(fas)的严格分离不再能维持。
▲摩西的试炼
“耶和华的话语”对于所有重要决定的那种古老而从未被忘怀的意义,也有助于其对于法律见解的影响力。耶和华信仰虔诚的俗人与在伦理上作反省思虑的祭司的这种合力工作的结果是:一方面,法律的神学化;另一方面,宗教伦理的理性化。北方王国崩解后,在耶路撒冷祭司阶层的支配性影响下所形成的这种共同合作,最为重要的成果就是《申命记》。
我们早先提及《申命记》是:律例的编纂,耶和华信仰者反对所罗门的赋役国家与“世界政治”而要求限制王权所提出的纲要,耶路撒冷祭司要求垄断祭祀的纲要,以及与此种垄断祭祀要求并俱的,垄断律法书教导的要求。以色列人应该要遵照耶和华所指定的耶路撒冷圣所里所教导的话语行事。一般而言,祭祭司并非理性伦理教诲的担纲者,而通常是纯以仪式主义为取向的。
▲耶路撒冷
第二神殿时代的情形正是如此。当时耶路撒冷神殿的伟大的“石室裁决所”关于其地位与意义,比希勒已在其精彩的研究里彰显出来是对于生活样式里所有的仪式问题作出决定的中央当局,同时也是世俗法庭来咨询有关“宗教法”问题时给予专业评比的权威所在。史料里并未留下记录显示俘囚期之前的耶路撒冷存在着这样一种有形式组织且受到承认的统一的裁判当局。
结语不过,国家里最具教养的首都祭司阶层根据那则规定而坚决宣称,他们可以为法庭、律法书教师与私人对耶和华的意旨作出权威性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