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有利条件(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前)
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有利条件(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前)秦国在厉公、躁公、简公、出子的时候,接连几世不安宁,国家内有忧患,没有空暇顾及国外的事,结果晋国攻夺了我们先王河西的土地,诸侯也都看不起秦国,没有比这更大的耻辱了。《史记·秦本纪》也说,在秦国之外,黄河和殽山以东有六个强国,虽然秦孝公与齐威王、楚宣王、魏惠王、燕悼侯、韩哀侯、赵成侯并立,但秦国地处偏僻的雍州,不参加中原各国诸侯的盟会,诸侯们像对待戎狄一样对待秦国。第二,秦国内忧外患严重,在华夏体系中没有地位。在这道求贤令中,秦孝公向国人和天下阐明了秦国当时面临的内外形势。第一,秦国历史辉煌不再。从前,秦国缪公(即秦穆公,后文同)在岐山、雍邑之间,实行德政、振兴武力,在东边平定了晋国的内乱,疆土达到黄河边上;在西边称霸于戎狄,拓展疆土达千里。天子赐予霸主称号,诸侯各国都来祝贺。给后世开创了基业,盛大辉煌。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发布求贤令。魏国的卫鞅看到后,就拿着这个求贤令来到秦国,以求施展自己的才华,由此展开了春秋战国时期最为宏阔的政治经济改革。
一、秦孝公的求贤令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他痛感秦国局势之危机重重,人才缺乏,于是广施恩德,救济孤寡,招募战士,明确了论功行赏的法令,颁发了继位后的第一道诏书,这就是有名的秦孝公《求贤令》:
“昔我缪公自岐雍之间,修德行武,东平晋乱,以河为界,西霸戎翟,广地千里,天子致伯,诸侯毕贺,为后世开业,甚光美。会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遑外事,三晋攻夺我先君河西地,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献公即位,镇抚边境,徙治栎阳,且欲东伐,复缪公之故地,修缪公之政令。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史记·秦本纪》)
在这道求贤令中,秦孝公向国人和天下阐明了秦国当时面临的内外形势。
第一,秦国历史辉煌不再。
从前,秦国缪公(即秦穆公,后文同)在岐山、雍邑之间,实行德政、振兴武力,在东边平定了晋国的内乱,疆土达到黄河边上;在西边称霸于戎狄,拓展疆土达千里。天子赐予霸主称号,诸侯各国都来祝贺。给后世开创了基业,盛大辉煌。
第二,秦国内忧外患严重,在华夏体系中没有地位。
秦国在厉公、躁公、简公、出子的时候,接连几世不安宁,国家内有忧患,没有空暇顾及国外的事,结果晋国攻夺了我们先王河西的土地,诸侯也都看不起秦国,没有比这更大的耻辱了。《史记·秦本纪》也说,在秦国之外,黄河和殽山以东有六个强国,虽然秦孝公与齐威王、楚宣王、魏惠王、燕悼侯、韩哀侯、赵成侯并立,但秦国地处偏僻的雍州,不参加中原各国诸侯的盟会,诸侯们像对待戎狄一样对待秦国。
第三,实现秦国复兴,重振缪公时的大业。
秦献公继位,开始重振秦国,安定边境,迁都栎阳,并且想要东征,收复缪公时的原有疆土,重修缪公时的政令。小有成就,但壮志未酬身先死。我缅怀先君的遗志,心中常常感到悲痛。父辈未竟事业,我辈必须继续实现。
因此向天下发出求贤令。
宾客和群臣中有谁能献出高明的计策,使秦国强盛起来,秦王将让他做高官,把一半国土分封给他。
二、卫鞅其人
当时的商鞅还姓卫,他是卫国国君姬妾生的公子,名鞅,公孙氏,他的祖先本来姓姬。因家道中落,卫鞅很早就流入民间,后来在魏国定居。在魏国期间,卫鞅接触到了当时影响很大的李悝的思想,又曾师从尸子,《汉书·艺文志》记载,尸子“名佼,鲁人,秦相商君之师”。尸子属于杂家,其思想融合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的内容。但卫鞅年轻时就喜欢刑名法术之学,其学习的主要内容还是以法家为主。在魏国时,卫鞅侍奉魏国国相公叔痤,做了他的门客,为中庶子。公叔痤知道他贤能,还没来得及向魏王推荐。正赶上公叔痤得了病,魏惠王亲自去看望他,说:“你倘有不测,国家将怎么办呢?”公叔痤回答说:“我的中庶子卫鞅,虽然年轻,却有奇才,希望大王能把国政全部交给他,由他去治理。”魏惠王听后默默无言。当魏惠王将要离开时,公叔痤屏退左右随侍人员,说:“大王假如不任用卫鞅,就一定要杀掉他,不要让他走出国境。”魏王应允后就离去了。公叔痤召来卫鞅,道歉说:“刚才大王询问能够出任国相的人,我推荐了你。看大王的神情不会同意我的建议。我当先忠于君,后考虑自己的立场,因而劝大王假如不任用卫鞅,就该杀掉你。大王答应了我的请求。你赶快离开吧,不快走马上就要被擒。”卫鞅说:“大王既然不能听您的话任用我,又怎么能听您的话来杀我呢?”终于没有离开魏国。惠王离开后,对随侍人员说:“公叔痤的病很严重,真叫人伤心啊,他想要我把国政全部交给卫鞅掌管,难道不是糊涂了吗?”
公叔痤死后不久,卫鞅听说秦孝公下令在全国寻访有才能的人,要重整秦穆公时代的霸业,向东收复失地,他就怀揣着李悝的三卷《法经》,离开了那个让他失望的国家,踏上了入秦的道路。
三、改革大时代
战国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大变。春秋初还有160国...
这种变化的主要特点有:周天子的统治力已经完全丧失,从春秋初期华夏体系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变为一个普通国家,完全失去了昔日的权威和影响力;华夏体系各国有世袭贵族,受到上面君主权力的压制和下面大夫权力的侵蚀,以及士大夫阶层崛起而日益衰退;为了适应急剧变化的环境,魏、楚、齐、赵等国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法改革。变法改革成为这一时期的历史大潮。这一环境对后来商鞅入秦治理提供了大方向,个中事件也为商鞅变法提供了借鉴。
赵盾修法。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在夷地阅兵,撤销了上下两军。晋国大夫阳处父从温地回来,改在董地阅兵,并更换了中军主将。阳子原是赵衰的下属,所以偏向赵氏,而且认为赵盾有才能。他说,“使能,国之利也”,主张任用有才能的人,并把它作为国家利益,所以使赵盾居于上位,成为中军主将,“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赵宣子从这时开始掌握国家政权,制定典章制度,修定法律,彰明刑狱条例,追究逃亡,使用券契,清除政治上的积弊,恢复被破坏了的等级,重建已经废弃了的官职,举拔被埋没的人才。政令法规完成以后,交给太傅阳子和太师贾佗,要他们在晋国推行,作为基本制度。这也是春秋时期最早的制定法典并按法典行事的历史记载。
叔向用刑杀邢侯。公元前528年,晋国的邢侯和雍子争夺鄐地的土田,调解很久都没有结果。原来的法官士景伯逃去了楚国,叔鱼代理他的法官职务。韩宣子命令他审理旧案。罪过在雍子一方,但雍子把他的女儿嫁给了叔鱼,叔鱼便判定邢侯有罪。邢侯发怒,在朝廷上杀了叔鱼和雍子。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定他们的罪,叔向说:“三个人罪行相同,活着的杀了然后陈尸,死了的曝尸荒野就可以了。”雍子知道自己的罪过,却用贿赂的手段换取胜诉;叔鱼呢,受贿赂而徇私枉法;邢侯则擅自杀人。他们的罪行是一样的。自己丑恶却掠取美名即为昏乱,贪婪而败坏职守即为洿秽,杀人没有畏惧即为残酷。“《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叔向建议用皋陶的刑法处理此案,后来晋国杀了邢侯。孔子向来反对法治,但对这次事件评价很高,认为叔向继承了古代遗留的正直作风。[2]
赵简子开军功平等先河。赵简子,名鞅,谥号简,史称赵简子,赵武之孙,在晋定公时执政十七年之久,是春秋时期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改革家,他也是后来战国时代赵国基业的开创者。公元前493年,晋国的内部斗争白热化,齐国人运送粮食给范氏,郑国的子姚、子般负责押送,范氏派家将士吉射迎接他们。赵简子决定在半路上拦截运粮车队,双方发生了激烈战斗。在战斗前,赵简子进行了战斗动员,提出了后来为李悝、商鞅等法家所承继的军功思想,说战胜敌人的,上大夫可得到县,下大夫可得到郡,士可得到十万亩土田,庶人工商可做官,奴隶可获得自由。[3]赵简子的这段话不仅启发了后来法家奖励军功的思想,而且在华夏体系中有更重要的政治意义。他带头打破了贵族世袭的落后制度,为平民百姓乃至奴隶打开了通向上层的道路。进入战国时代,华夏诸国的政治平民化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庶民、布衣、书生乃至奴隶,只要有本事立功,都可以贵为王侯,而贵族们如果没有功劳,就会降为庶人。
吴起变法。吴起是继李悝之后出现的一位法家学派代表人物。他不仅是法家学者,也是军事家、政治家,在魏国的崛起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率领魏军屡次战胜秦军,为魏国的崛起立下了汗马功劳,而且在政治上,在西河郡守任上时,将法家的思想付诸实践,进行了局部的变法。可惜的是,虽然吴起为魏国立下了汗马功劳,但魏武侯并不信任他。吴起出走,离开魏国逃奔到了楚国。公元前384年,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在楚国进行变法,楚国面貌为之一新。吴起用法家治军之法训练出来的楚国新军,竟然能在成军短短一年中就打败了强大的魏军,一时名震诸国。但吴起时运不济,重用他的楚悼王暴病身亡后,吴起也被复辟的楚国旧贵族射杀。
申不害变法。申不害,郑国人,郑国被韩国灭后,在韩国为官,后被韩昭侯器重,委以大任。韩昭侯锐志图强,给了申不害实践法家思想的机会。公元前354年,申不害在韩国变法。他在辅政的15年中,建议和劝说韩昭侯实行法家论功行赏和有过受罚的制度。在申不害法家思想的影响下,韩国的治理取得了成效,综合国力有了较大提高,以至当时没有哪个诸侯国敢侵犯韩国。申不害的法家思想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使这个弱小的国家一度称雄,的确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也足见法家思想治国的功效。申不害认为,君主用“术”来控制大臣可以有效地巩固君主集权,稳定国家政局。但用“术”虽然在短时间内可以取得一些成就,从长远看是不利于国家统治的。以“术”治国无异于饮鸩止渴,虽可解燃眉之急,但最终一定会深受其害。与其说“术”是对法家思想的发展,不如说是对法家思想的背离和倒退。
齐威王变法。公元前348年,齐威王在齐国推行变法。他的变法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虚心纳谏,尤其是当邹忌鼓瑟求见,劝威王用贤臣、除奸佞、恤民养战之后,齐威王就决心努力经营齐国,他以邹忌为相国,整顿朝政,改革政治。齐威王所做的最大的努力就是用贤任才。在他治国时,齐国出现了一批能干的官吏,并且他在考察官吏时表现出较高的政治智慧。齐威王下令让国人批评他,凡批评合理的,一律有赏。不论朝廷大臣、地方官吏或老百姓,能当面提出君主过失的,得上赏;书面指出君主过失的,得中赏;在广众中议论君王过失的,得下赏。命令刚刚下达时,人们都来进谏,宫廷里像集市一样人来人往;几个月以后,间或有人进言;一年以后,即使有人想进言,也没有什么可进谏的了。由于广开言路,不到一年,弊除政清,齐国大治。
一次又一次的变法改革,形成了春秋战国持续数百年的变革大潮,成为春秋战国时期影响最大的政治事件,也深深地影响了商鞅的思想。
在这些变法浪潮中,以李悝在魏国的变法对商鞅影响最大。
李悝变法。公元前422年,李悝在魏国变法,涉及政治、经济、法律三方面。
第一,政治上,李悝主张废止世袭贵族特权,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主张选贤任能,赏罚严明。由于废除世袭贵族制度,长期在魏国占据重要地位的特权人物被赶下政治舞台,一大批有作为的出身低贱的普通百姓子弟得以被提拔到魏国的政治、军事和管理阶层中来,形成了中国最早的官僚制度和官吏队伍。
第二,经济上,李悝采取两项重大政策。首先是统一分配耕地给农民,鼓励农民提高生产,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其次是实行平籴法,就是《管子》一书所提出的准平法,或以重藏轻法。
第三,推行以法治国,制定一系列法律文件,形成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李悝是儒生,也是中国法治思想的始祖之一,是继管子之后的法治思想的卓越的实践者,他的法治思想经吴起从魏传到楚,经商鞅从魏传到秦,秦灭后又传承到汉,他是中国历史上法治思想的主要推动者。他从华夏体系的思想中汲取了法家的思想,并把这些成果运用到魏国的治理中。在改革中,李悝派人广泛收集战国时已经存在的法律典章,汇集各国法典,结合魏国的实际情况,形成《法经》,并通过魏文侯予以颁布,使其成为魏国的法律。这也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李悝所编的《法经》包括《盗法》《贼法》《网囚法》《捕法》《杂律》《具律》。《晋书·刑法志》称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盗是指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大盗则戍为守卒,重者要处死。治盗为法治之首,与战国初期的具体情况分不开,当时的战争使得各国发展生产和经济的努力遭到了很大破坏,民不聊生,饿殍遍野,粮食成为当时最匮乏的战略物资,以至楚国国君楚声王竟为“盗”所杀。窥宫者和拾遗者要受膑、刖之刑,表明即使仅有侵占他人财物的动机,也构成犯罪行为。贼是指对人身的侵犯,贼律是对有关杀人、伤人罪的处治条文;其中规定,杀一人者死,并籍没其家和妻家:杀二人者,还要籍没其母家。《网法》《捕法》两篇是有关劾捕盗贼的律文。杂律内容包罗尤广,包括以下几类:(1)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2)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3)城禁。禁止民众越城的规定。(4)嬉禁。关于赌博的禁令。(5)徒禁。禁止民众群聚的禁令。(6)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如规定丞相受贿,其左右要伏诛,犀首以下受贿者要处死。《网法》,即《囚法》,是为了囚捕盗贼而设的;《捕法》是有关“捕亡”的,即追捕逃亡的法律;《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国君、贵族和官员在实行政事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国家的法律。由于魏文侯带头遵守,李悝主持制定的这套法律得到了很好的实施[4]。
李悝在魏文侯时期任相主持全国大政10年,他的著作有32篇,其变法措施当不止以上三项,可惜书已亡佚,无由得知其详。他在魏国的改革应当是全面的,魏国在战国前期成为最强的国家之一,这与他在魏文侯支持下实施的变法改革是分不开的。后来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以及汉代的法律,都受到他的极大影响,为历代法典所宗。正如《晋书·刑法志》所说,“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
商鞅正是在当时改革变法的时代潮流的影响下,到秦国开始变法改革的。他借鉴了历史上各国的改革经验教训,把这些经验教训与秦国的国情进行结合,走出了一条不同于前人的改革变法的道路。
[1] 陈垣:《日知录校注》,安徽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第715页。
[2] 原文参见《春秋左传·昭公十四年》:“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罪,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
[3] 原文参见《春秋左传·哀公二年》:“范氏、中行氏反易天明,斩艾百姓,欲擅晋国而灭其君。寡君恃郑而保焉。今郑为不道,弃君助臣。二三子顺天明,从君命,经德义,除诟耻,在此行也。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入臣,隶圉免。志父无罪,君实图之。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兆,下卿之罚也。”
[4] 史仲文、胡晓林主编:《春秋战国政治史》,《中国全史》第11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144—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