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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真实的普希金(欧洲法制历史的死角)

历史上真实的普希金(欧洲法制历史的死角)因此在查理曼大帝去世之后,继任的路易一世为了解决决斗在法兰克王国的滥用,因此下令,只有纵火、抢劫、杀人等威胁生命的重罪,以及有辱骑士名誉的案件才能采用决斗的方式进行最后裁决,决斗的对象不得是15岁以下的孩子或者60岁以上的老年人,并且规定可以使用替身进行决斗。结果到了查理曼大帝统治时期的法兰克王国,决斗俨然成为了当时解决法律纠纷的常规方式,不光是原告和被告,甚至连法官、辩护证人等人都被牵涉进入了决斗之中,他们纷纷舞刀弄剑,使用自己的“武力”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判决的公正性,导致法兰克王国的法治日益败坏。对于高高在上的罗马贵族来说,罗马竞技场的残酷决斗无疑是他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在当时的罗马竞技场之中,决斗也分为很多种方式,但是无论哪种方式,失败者的下场往往都是由观众所决定:如果观众们在决斗结束之后在观众台上挥舞手帕,那么他就能够得到免死的机会;但是如果观众们发出嘘声,并且手掌心向下的话,那么

说起欧洲历史上的著名决斗故事,可能有人就会想起俄国著名诗人普希金的浪漫式爱情决斗,或者类似于美国国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被害一样带有政党性质。但是实际上,这些近现代所发生的决斗都是欧洲封建时期的中世纪所留下的一种社会遗风,也可以说是一种法律恶习。那么作为欧洲法律历史的死角,决斗如何成为一个人们约定成俗的“法律解决方式”而流传下来的呢?这就要从欧洲决斗历史的起源和发展说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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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欧洲决斗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通过决斗的方式,来伸张法律或者道德上的正义,在法治社会健全的今天看来似乎是不可理喻的,但是在欧洲古代文明之中却被视作家常便饭。在古希腊诗人荷马所著的《伊利亚特》和《奥赛德》之中,奥林匹斯众神的目光之下爆发了一场又一场史诗一般的决斗,甚至随后的特洛伊战争都是因为一场决斗而起,在古典主义的决斗文化之中,获胜者总是能够得到英雄一般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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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古罗马帝国时期,古代欧洲人民对于观看决斗的热情依然不减,这其中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公元78年至公元80年,古罗马皇帝韦帕芗为了庆祝征服耶路撒冷的巨大军事胜利所修建的罗马斗兽场。这座竞技场之中,罗马角斗士用生命所献上的精彩决斗是罗马竞技场之中永不落幕的好戏。

在当时的罗马帝国之中,有着专门培育角斗士的四所学校,每所学校社会之中都有着超过2000位的角斗士。虽然名义上称之为“学校”,但是实际上这些学校可以说是监狱和集中营的混合体,因为古罗马帝国的角斗士大部分都是来自各个地方的奴隶和俘虏,他们没有任何人身自由可言,纯粹是为了活下去才成为角斗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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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高在上的罗马贵族来说,罗马竞技场的残酷决斗无疑是他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在当时的罗马竞技场之中,决斗也分为很多种方式,但是无论哪种方式,失败者的下场往往都是由观众所决定:如果观众们在决斗结束之后在观众台上挥舞手帕,那么他就能够得到免死的机会;但是如果观众们发出嘘声,并且手掌心向下的话,那么他就会胜利者杀死。正是这种野蛮的角斗士竞技文化,成为了欧洲中世纪决斗文化生根发芽的土壤。

公元5世纪末,随着西罗马帝国的崩溃和日耳曼人的入侵,日耳曼人的习惯法逐渐取代了罗马法,成为了中世纪欧洲的通用法律。因此,日耳曼人的崇武精神也被带入了法律之中,使得野蛮的决斗传统在中世纪欧洲历史之中逐渐占有一席之地。由于日耳曼人坚信,敢于参加决斗的人心中自然坦荡,而心生怯懦者必然会输掉决斗,因此凡是在决斗之中拼死一战的参赛者都是无罪者,这样的因果论调似乎也体现了日耳曼人朴素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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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决斗,法兰克王国内部勃艮第王国(461-533)的国王贡德巴曾经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决斗的目的是为了让那些已经确定的事实不再发生变化,不再让当事人为了那些不能澄清的事情立下誓言。”因此在公元501年,他下令使用决斗这一方式来替代传统习惯法之中,原告和被告所立下的誓言,并且将其结果视为判案的证据之一。

结果到了查理曼大帝统治时期的法兰克王国,决斗俨然成为了当时解决法律纠纷的常规方式,不光是原告和被告,甚至连法官、辩护证人等人都被牵涉进入了决斗之中,他们纷纷舞刀弄剑,使用自己的“武力”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判决的公正性,导致法兰克王国的法治日益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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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查理曼大帝去世之后,继任的路易一世为了解决决斗在法兰克王国的滥用,因此下令,只有纵火、抢劫、杀人等威胁生命的重罪,以及有辱骑士名誉的案件才能采用决斗的方式进行最后裁决,决斗的对象不得是15岁以下的孩子或者60岁以上的老年人,并且规定可以使用替身进行决斗。

很显然,决斗这一欧洲法制历史上结出的恶果与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的基本理念相悖。因为耶稣曾经说过:“不要和恶人作对,如果有人打你的右脸,那就将你的左脸一起转过来让他打。”日耳曼人这种使用武力解决冲突的方式很显然和儒雅随和的基督教义所冲突,特别是随着基督教在欧洲中世纪的传播,两者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激化,有的时候甚至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

中世纪欧洲司法制度的崩坏与决斗的神圣化

在中世纪前期,基督教会曾经旗帜鲜明地反对决斗这一野蛮行为,并且声称要将决斗者的教籍开除。但是基督教会却无力改变决斗制度在欧洲中世纪法律上的流行,并且随着基督教自己所制定的“十字架裁判法”的实施以及宗教裁判所的建立,基督教会发现自己所实施的法律也不能完全保护好弱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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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崩坏面前,基督教会认识到,冥冥之中的神意往往抵不过货真价实的武力来解决人们所遇到的法律纠纷。面对现状,基督教会只能被迫改变策略,部分吸收了日耳曼人野蛮的决斗制度,将其进行基督教的文化改造。在改造过程之中,决斗被赋予了“上帝的意志”,胜利的一方是被上帝所眷顾的结果,并且双方决斗所使用的刀剑获得了神职人员的祝福,并且教会也对决斗制度的礼仪和规则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最终,决斗这种制度开始为基督教服务,用来解决当时欧洲法律制度上所遇到的一个难题:诬告。

由于中世纪的欧洲崇拜暴力和强权,因此在西方法庭上,总有蛮横无理、动辄就要求决斗的原告和被告,因此诬告的事情时有发生。在13世纪的英国,甚至还出现了一个奇葩的法律规定:被告可以向原告的证人挑战。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盗窃罪,只要被告能请到证人证明原告的证人在说谎,被告就可以向原告的证人发出决斗挑战。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请到的证人基本都是花钱雇来制造假证的,因此被告方面往往可以肆无忌惮的使用这种方式见他法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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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更加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就连中世纪法庭上的法官,也有成为决斗牺牲品的危险。败诉的一方可以选择向法庭法官挑战,如果他能在决斗之中击败法官,那么他就能成功逆转法律的判决。直到西方中世纪的晚期,随着各国国王成为名义上的最高法庭长官,这种企图依靠杀死法官逆转判决的决斗风气才被遏制下去。

不过总体来说,司法决斗在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时候也发挥过极其重要的法律作用。举例来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一世在位的时候,他和巴伐利亚地区的亨利公爵有着很深的积怨,腓特烈一世多次想要以谋反罪逮捕亨利,但是亨利却回答说:“按照习惯法的规定,陛下只能在我自己的领地上接受法庭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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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彻底解决这一心腹大患,公元1180年,腓特烈一世身边的一位侍从勇敢地站了出来,表示要代表国王和亨利决斗,以此来证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有权力在自己的宫廷之中审判任何地方的王公贵族,对此亨利自然干脆利落地拒绝了这场决斗。但是随后,腓特烈一世就将自己侍卫提出的条件写入了法律文书之中,亨利也因此被剥夺土地和爵位,由此可见,拒绝决斗的一方在西方中世纪的法律审判之中将会遭受极其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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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除了正常的司法决斗之外,决斗制度还往往成为镇压欧洲贫民或者罪犯的一种便利工具。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二世在位的时候,他曾经镇压过大批企图反抗他的罪犯和盗贼,而他宣判这些人有罪的方式十分特别,那就是驱赶他们和自己的骑士进行决斗。手无寸铁的贫民自然打不过全副武装的骑士,亨利二世使用了决斗制度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统治。

近现代欧洲决斗制度的衰落

虽然司法决斗的泛滥或多或少起源于其中浓厚的宗教仪式,但是事实上基督教会对于使用决斗这一方式解决问题向来不屑一顾。在中世纪时期,罗马教皇曾经多次在公开场合明确表态,声称决斗制度在本质上违法基督教教义,是一种对于上帝存在的轻视,并且决斗制度也从来没有正式被教皇在神法之中得以承认。

更糟糕的是,随着公元12世纪罗马法在欧洲的复兴,很多欧洲法学家对于法律的理解更上一个台阶,因此他们都对司法决斗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和严厉的反对意见,认为这种制度对于战斗能力不足的居民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公元16世纪末,法兰西境内掀起了反对司法决斗的浪潮,在此期间,法兰西国王路易十三的宰相黎塞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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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黎塞留在担任地区主教的时候,他的亲弟弟死于司法决斗之中,受到这件事情的影响,他的一生都旗帜鲜明地反对司法决斗,并且严厉打击法兰西王国境内的决斗行为。有一次,博弗隆侯爵和其他人的私下决斗行为被黎塞留得知,他立刻就让宗教裁判的所的人将他们抓走,并且很快就将博弗隆侯爵和其他参与决斗的人斩首示众。即使那些因为决斗而死去的帮凶,黎塞留也不肯放过,随后还将他们的尸体吊在巴黎城外的城墙之上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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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黎塞留的铁腕治理之下,法兰西境内的决斗在他去世之后基本绝迹。模仿黎塞留的行为,欧洲各国在17世纪时期先后进行了禁止决斗的司法制度改革,使得17世纪末,欧洲历史的司法决斗基本在正常法律环境之中销声匿迹。但是即使如此,决斗制度还是未能彻底销声匿迹,在19世纪之前,决斗依然是欧洲上层社会之中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而他们决斗所使用的武器,也无非是将冰冷的刀剑换成左轮手枪罢了。很明显,尽管欧洲人能将决斗制度从法律文书之中抹去,却并不能抹煞自己血液之中尚武好斗的遗传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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