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我国赋税史上的重大改革(今天的你纳税了吗)
什么是我国赋税史上的重大改革(今天的你纳税了吗)以此来看,“赋”与“税”两个字组合而成的国家制度,是古代王朝安身立命的关键。汉墓画像收租场景图赋税,最早可追溯至氏族社会的末期,称之为“贡”。即供给于上之意,是个人或某种共同体向管辖其的统治者或集团的献纳。随着土地制度的完备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到了殷商时期,产生了基于井田制度的赋税制度——助。所谓“助”,即借民力以耕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统治者所有。而到了周代中后期,由于井田制的逐渐瓦解,又演化为新的赋税制度——彻。所谓“彻”,即“贡”和“助”兼行。 “贡”、“助”、“彻”三个随时代发展而诞生的税收形式,便是古代中国赋税制度的发端。而随着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发展,“赋”与“税”两种相对新型的税收方式开始逐渐形成,很快成为税收制度的主流。“赋”字的含义,最早指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而“税”字则指的是土地的所有产出。所以,从字面上来看,“赋”与“税”这两个字,前者强调用途,后者强调来源。
引言:赋税,现在通常称之为税收。一般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组织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在我国古代,赋税的产生由来已久。在这里,作者将一探赋税制度的源头,同时介绍中国古代历史上三次最为重要的赋税制度改革。
说到纳税,相信今天的人再熟悉不过了。就拿作者自己来说,前段日子一直在忙着个人所得税的退税问题。而对于国家来说,税收的意义也是十分重要的。教育民生、国防科技,凡是涉及到国家正常运行的方方面面,都需要雄厚的财政力量来支持。而税收,就是财政的重要来源。同样,在我国的古代社会之中,赋税的作用更加重要。除去朝廷日常运行的开销外,统治者们的日常生活乃至奢靡享乐,也都要依靠赋税制度的支持。既然赋税如此重要,那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这个问题。
现代税收
古代赋税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
赋税,最早可追溯至氏族社会的末期,称之为“贡”。即供给于上之意,是个人或某种共同体向管辖其的统治者或集团的献纳。随着土地制度的完备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到了殷商时期,产生了基于井田制度的赋税制度——助。所谓“助”,即借民力以耕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统治者所有。而到了周代中后期,由于井田制的逐渐瓦解,又演化为新的赋税制度——彻。所谓“彻”,即“贡”和“助”兼行。
“贡”、“助”、“彻”三个随时代发展而诞生的税收形式,便是古代中国赋税制度的发端。而随着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发展,“赋”与“税”两种相对新型的税收方式开始逐渐形成,很快成为税收制度的主流。
“赋”字的含义,最早指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而“税”字则指的是土地的所有产出。所以,从字面上来看,“赋”与“税”这两个字,前者强调用途,后者强调来源。两个字一组合,便成了人们十分熟悉的传统赋税概念了。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指代战争所需,可见“赋”对国家的重要性。而在封建时代,土地作为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可以称得上是“万物皆由此出”。“税”来源于土地,自然称得上是国家的根基。
汉墓画像收租场景图
以此来看,“赋”与“税”两个字组合而成的国家制度,是古代王朝安身立命的关键。
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赋税的来源和用途也相应随之改变。伴随着社会商业活动的发展以及自然资源的开发,山泽之利、关市之征、盐铁专卖,逐渐纳入国家财政的范畴。
于是,赋、税的涵义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若赋、税单列,赋专指田赋,而税则包含赋。一般田赋之外的征课,属于税的范畴,而不称之为赋。
第二:将赋、税合二为一,成为无偿征收的所有实物和钱币的总称。不再区分用途和来源。
另外,我国古代除了有缴纳实物与钱币的赋税制度外,还长期存在所谓的“力役之征”。所谓“力役之征”,既包括需要王朝百姓亲身供役的徭役征发,又含有“定税以丁身”的人头税。
中国古代赋税的主要组成部分
所以,总结起来就是,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除了以土地等生产资料为基础,而征收的实物与钱币外。还包括以百姓人身为基础的徭役与丁税。两大部分组成了古代中国广义上的赋税体系,或者称赋税徭役体系。
了解完以上关于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后,下面我们来谈一谈中国古代历史上三次重大的赋税制度改革。
一:从“租庸调”制到“两税”制
唐代前期的赋税徭役制度承袭自隋代,除了户税(是一种财产税,按户等交纳铜钱)和丁税(在田租外按田亩或户等征收的一种税)之外,还有所谓的“租庸调”制。即在均田制的基础和前提下实行的一种税制。是指政府向授田农民征派的田租、力庸、户调等三种赋税徭役。而其具体实施的办法,《新唐书·食货志》中有详细的记载:
“课户每丁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施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施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租庸调”制
可见,“租庸调”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是按人头征收的,规定每丁征粟绵布等若干。而一旦因为各种原因(战乱、土地数量不足,人口数量增长过快等),导致均田制无法推行下去。或者作为赋税徭役对象的人口因为各种原因(赋税对象人口的土地被免税阶级兼并等)数量下降,便会造成赋役收益的下降。从而影响到整个国家财政和重大项目的建设。
而正是上面提到的两个原因,即均田制的破坏和赋税徭役人口数量的减少,便直接导致唐初实行的“租庸调”制度的弊端越来越大。而伴随着安史之乱的爆发,所有的弊端一下子集中呈现,加之政府支出急剧增加,唐朝从中央到地方为了应对财政危机,不得不增加各种赋税徭役名目盘剥百姓。
于是,出于维护统治,克服财政危机的现实需求,改革税制便被唐廷提上日程。一番酝酿和准备之下,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
所谓的“两税法”,是以原有的户税和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原文如下: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 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 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 轻,及人散日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唐德宗李适
总结一下,有以下六个重点:
第一,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
第二,纳税人:不分主户与客户,只要有当地资产,即为当地人,一律上籍 征税;无固定居所的商人,所在州县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
第三,课税标准:课税不以年龄而异,而是根据贫富,拥有资产多的人,多缴税,反之,则少缴税,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
第四,纳税时间:税收分夏秋两季征收,分别在六月和十一月征收完毕。
第五,纳税方式:由实物赋税向货币赋税逐渐过渡 。
第六,课税原则:“量出以制入”,根据预算国家一年的支出来制定下一年相应的税赋。
区别于之前的租庸调制以人丁为征收赋役的对象,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如此一来,简化了税目和手续,减少了征收赋税的成本,提高了效率。同时还能有效避免偷税漏税的现象。
安史之乱刚平定时的形势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两税法”中提到了按丁征发徭役已改为按土地和资产 征收。即官府向民户征收代役金,所需徭役则出钱雇人承担。实际上却并不意味着“两税法”改革后徭役不再征发了。
因为“两税法”改革,说到底只是暂时起到了减轻下层农民负担的作用。由于唐代后期政治腐败,中央政令不畅,各种徭役有增无减。“两税法”改革之后的徭役主要有两种形式。一部分称为“和雇”。另一部分,也是最普遍的一种,则是靠政府强制征发,由农民无偿完成。由此可见,再好的制度,一旦统治阶级彻底腐败没落,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然而,以上的这些弊端,却并不能磨灭“两税法”改革的光芒。特别是其中的第五与第六两条要点,即赋税货币化概念和“量出以制入”的国家预算概念。不仅十分接近现代税收制度,也对唐之后的古代中国税制改革有很大的启发。
二:“一条鞭法”的出现
张居正
虽然开始于唐代中期的“两税法”很好的解决了当时的财政危机,但随着时代的继续发展,统治阶级日益腐朽。腐败问题因时间推移和社会风气的变化会日益严重。社会矛盾也随之加深。这便是中国古代王朝难以跳出的历史周期律。而在明代中后期,承袭自唐代的“两税法”,对于财政状况的改善效果也早已大打折扣。各类苛捐杂税再度悄然出现。赋税徭役制度的再次变革,成了当时统治者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而为了缓解明朝中后期国库亏空、社会矛盾空前尖锐的现实危局。明神宗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首辅张居正在清丈天下田亩数量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以挽救明王朝的统治危局。
作为“张居正改革”中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半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一条鞭法”施行图
按照这段记载,可以总结出三个关于“一条鞭法”的要点:
第一,征收名目:将税制化繁为简,将田赋和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为一条征收。
第二,纳税方式:取消力役,把按丁、按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摊人田赋中征收。赋税一律征银,用货币取代实物和力役。差役由政府雇佣。
第三,征收方式: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从征收到押运均由官府承办。
从具体措施可以看出,“一条鞭法”有十分明显承自“两税法”相关原则的痕迹。一方面,进一步简化了税收名目,第一次强调了将“力役”同赋税合并征收。不再选择征发普通百姓服徭役。另一方面,再次强调用货币取代实物的赋税缴纳方式。也是代表了商品货币制度大发展前提下的客观需求。从而进一步简化征收赋税的流程,降低赋税征收的难度和成本。
同样,虽然“一条鞭法”客观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缓解了社会矛盾。但是其实质上仍然是服务于封建统治阶级的一种改良式变革。其最根本的目的还是在于为统治者服务。无法真正做到减轻百姓的负担,事实上,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其他苛捐杂税从来没有真正消失,百姓的负担依旧不断加重。
鱼鳞图册
三、“摊丁入亩”制度的广泛推行
虽然明朝中后期的“一条鞭法”进行的比较成功。但是,其第二条要点中的“将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这一条,其实施的范围却是暂时的和局部的。换句话说,这一条其实并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而随着清朝面临着同明朝中后期相似的经济危局,税制改革再度被提上日程。
雍正帝即位后不久,鉴于康熙后期国内土地兼并严重、人口大量流失的现实,结合明朝相关的经验,正式开始实行“摊丁入亩”的赋税政策。其具体做法如下:
依照康熙年间提出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原则,把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的徭役银 (或称丁银)作为一个固定不变的数额—— 335万余两白银,平均摊入各地方的田赋银中,一体统一征收。由于各省各地的情况不同、赋役比例不同,分摊比数也各不相同。
可以看出,“摊丁入亩”的具体措施其实十分简单,其核心就是延续了“一条鞭法”中的“将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的做法。区别就在于赋税的总额是一个不变的数,即335万余两白银,没有承袭自“两税法”以来的“量出以制入”的国家预算概念。
雍正帝胤禛
另外,“摊丁入亩”的赋税制度,彻底终结了以人丁为征税对象的历史,人头税概念彻底终结。取消了劳役制度,只对土地这一封建时代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进行征税,使得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理论上,所有的无土地者,包括农民和商人皆不必纳税(当然,商人一般都有买田置地的习惯,不纳税只存在于理论上。而且商人应该还需要缴纳名目繁多的商业税)。于是,伴随着长期的相对和平环境等诸多利好因素,清朝的人口开始呈现爆发式增长。
同时,“摊丁入亩”的赋税制度也从另一个方面充分说明,清朝统治者的目光依旧注视在土地这一生产要素之上,并未注意到其他生产要素的蓬勃发展。或许他们不会想到,当土地逐渐变为非主要的生产要素时,国家赖以为生的赋税,是否能找到新的更好的来源呢。而这样的现实,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历来“重农抑商”政策的副作用吧。
清代“康雍乾”时期人口增长示意图
参考资料:《《周礼》的赋税思想》
《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的制度分析》
《唐朝两税法改革后的徭役征收问题》
《两税法研究——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
《论赋税制度对政权的影响--以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为例》
《清代“摊丁入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