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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规定(保山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通知)

肇庆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规定(保山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通知)三、调整标准(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提出:推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推行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 (一)国务院101号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二)《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十八条规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受委托对其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 号)。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

保山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通知一、保山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原因

(一)原标准执行时间过长,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城市发展需要。现行的每人每月2元垃圾处理费是2006年出台的,经过15年的运行,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产生的垃圾量不匹配。2006年,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9768元左右,2020年,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36433元。2006年,隆阳城区年产生垃圾5.6万吨,2020年,保山中心城市垃圾处理量17.24万吨。

(二)隆阳区垃圾收费标准是全市最低的标准。保山五县(市、区)中,除保山中心城市外, 其他县都已完成了垃圾处理费的调整工作。龙陵县的标准为居民每人每月5元,腾冲市每人每月5元,昌宁县每户每月8元。临近州、市所在地的收费标准为:丽江每户每月10元,临沧每户每月10元, 大理每户每月12元。

(三)政府负担过重。2018年向社会收取垃圾处理费946.553万元,隆阳区政府实际支付垃圾处理费4132.26万元,2019年收取垃圾处理费945.69万元,隆阳区政府实际支付4300.56万元,2020年收取垃圾处理费902.4万元,隆阳区政府实际支付4945.45万元。

二、调整依据

(一)国务院101号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二)《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十八条规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受委托对其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 号)。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提出:推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推行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

三、调整标准

(一)对保山中心城市的居民(含租房居住的务工人员),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按5元收取。收费单位(含代收费单位)向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时,票据注明缴费人员姓名,有必要时注明身份证号,避免重复收费。

有多处住房,但实际不居住的,凭借在其他住宅的缴费凭据,不需要重复缴费。对出租、出借的,按出租、出借的实际居住人数缴纳。

(二)对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5元收取。

(三)对宾馆、酒店、客栈,按每天每间1元收取;对医院按每床每天0.4元收取。

(四)商业经营、饮食服务业等行业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营业面积或重量收取。

(五)对饮食服务经营者、非营利性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按每吨160元收取。对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按120元/吨收取。

(六)对学校产生的生活垃圾,教职工按实有人数每年15元收取;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人每年按15元收取。

四、对困难群体的帮扶措施

(一)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残疾证的个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减半征收;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残疾证、以及大学生自主创业承办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优惠,垃圾处理费、餐厨垃圾费用按总额的60%收取。

(二)对因不可抗力、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企业、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经营困难的,对事故持续期间由政府单独发文,免收、减收垃圾处理费(含餐厨垃圾处理费)

五、咨询、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0875-2160169(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

举报电话:0875-12345(隆阳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肇庆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规定(保山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通知)(1)

肇庆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规定(保山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通知)(2)

肇庆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规定(保山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通知)(3)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i保山

编辑:李美兰

责任编辑:杨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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