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云南开展建筑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专项整治)
云南省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云南开展建筑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专项整治)(二)城市道路扬尘治理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六个百分之百”工作要求。重点地区达到“六个百分之百”工作要求的建筑工地数占辖区总建筑工地数比例不低于90%,施工工地外临时施工道路整治率不低于90%;其他地区建筑工地达标率不低于80%,施工工地外临时施工道路整治率不低于80%。全省城市(县)建成区范围内在建、停工以及待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地)以及建城区道路(街巷)(以下简称城市道路)。重点整治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二、整治目标(一)建筑施工扬尘治理
为认真贯彻《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精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从即日起至2022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有关事项如下
↓↓↓
一、整治范围
全省城市(县)建成区范围内在建、停工以及待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地)以及建城区道路(街巷)(以下简称城市道路)。重点整治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
二、整治目标
(一)建筑施工扬尘治理
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六个百分之百”工作要求。重点地区达到“六个百分之百”工作要求的建筑工地数占辖区总建筑工地数比例不低于90%,施工工地外临时施工道路整治率不低于90%;其他地区建筑工地达标率不低于80%,施工工地外临时施工道路整治率不低于80%。
(二)城市道路扬尘治理
城市道路含主城区、过境道路、城市出入口和城乡结合部重点路段清扫率、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管控率达到100%。重点区域的重点道路保洁率不低于95%,其他地区不低于85%。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厅建筑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专项治理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渝担任,下设办公室在城乡建设管理执法监督处。领导小组成员由城乡建设管理执法监督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组成。
四、治理措施
(一)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
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是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巡查,压实参建单位治理责任,确保全省建筑工地做到工地周边全围挡、沙石堆放全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主要道路全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州、市现有相关标准高于本通知要求的,按原标准执行。
1.施工围挡标准化。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的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围挡封闭,围挡应坚固、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采取有效防溢措施,不得有泥浆外漏。在靠近项目公示栏处附近设立1—2米宽的透明围挡,透明围挡要保持通透,前方不得遮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全硬化。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的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道路两侧应设置排水沟和路沿石,汛期防止雨水、泥土污染道路。
3.冲洗设施规范化。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洁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且确保100%使用;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严禁运输车辆滴、洒、漏和乱倾倒等行为;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及沉淀池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4.降尘处理喷淋化。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在进行拆除、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作业时,必须采用有效的降尘措施;施工现场进行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鼓励施工现场在道路、围墙、脚手架等部位安装喷淋或喷雾等降尘装置。遇有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拆除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
5.裸露土地覆盖化。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等要及时清运,场内暂时集中的应当采用密封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石灰土闷灰时应当集中堆放,洒水降尘,及时覆盖;暂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土方开挖停工达12小时以上区域的裸土应覆盖,整个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覆盖或绿化处置率不低于85%。
6.垃圾处理规范化。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至建筑垃圾处理厂,严禁在施工工地内焚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脚手架作业平台及楼层内的垃圾应当在作业完成后当日清理,定期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土方和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密闭处理,其他材料要码放整齐。
7.明确建筑工地外临时道路扬尘治理责任主体,县级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应履行监管责任,掌握辖区建筑场地外临时道路扬尘治理情况,重点治理连片开发区域临时道路扬尘污染问题,坚决清除临时道路的积土和垃圾,保持路面整洁。
(二)城市道路扬尘治理措施
1.各州(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牵头负责城区道路清扫全覆盖责任分工,不得以项目建设开发单位代建道路未移交等任何理由不落实城区道路清扫全覆盖的硬性工作要求,不能明确责任单位的道路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兜底清扫;大力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提高辖区机械化清扫率。
2.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城市出入口、过境道路、城乡结合部重点路段底数,制定针对性清扫措施,重点整治道路扬尘和路面污染问题。
3.县级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要履行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治理责任,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场各项规定管理,严防扬尘污染问题发生。
4.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收储土地、集体空地存在裸土不覆盖、堆放渣土建筑垃圾的问题应分别函告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级政府督促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履行植绿、覆盖、清运责任,坚决做到不让裸土扬尘污染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全面提高认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百日行动”,确保在2022年底前彻底改变全省建筑工地和城市道路扬尘“屡治不净”的现状,并将攻坚措施转入常态化管理,确保建筑工地和城市道路扬尘治理长效常治。
(二)真抓实干,突出整治成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要及时开展“百日行动”,做好工作部署动员。州(市)主管部门要细化监管措施,严格界定责任主体,强化典型问题跟踪问效,每月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工作,要涵盖辖区所有县(市、区),全面掌握辖区内“百日行动”进展情况,对整治不力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整治成效。县(市、区)主管部门是“百日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把扬尘治理纳入日常重点工作,全面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问题工程和重点路段要责任到人,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县级执法部门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所有处罚决定要公示并推送至信用平台。
(三)强化督导,聚焦整治成效。加大监督指导检查力度,省级将采取明查暗访、抽查、组织州(市)交叉互查和公布群众投诉信箱(省级投诉信箱:ynsgyczxxd@126.com)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在全省通报扬尘治理情况,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于工作开展不力、行动迟缓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约谈辖区主管单位主要领导,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
资料: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员:马杨涛
编辑:张音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