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大妈吵架被抓住:制服男以拘留相要挟
男子与大妈吵架被抓住:制服男以拘留相要挟《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两罪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和第六章中,两者侵犯的法益不同,而赵某的行为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两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根据想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一般情况从一重罪处罚。本案中,赵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比较罪的法定刑,本案中,赵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敬请阅读和指导。上面这个案例,表面看起一并不复杂,其中仍有不少值得讨论的刑法理论知识。乍一看,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敲诈勒索罪,还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我们总不能说既然这样,从三个罪中随便选一个不就可以嘛,果真如此,粗犷地对案件定性,很容易导致对案件事实评价不完全,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诈
以下问题要说明:法益引导行为定性,一个行为侵犯同一法益时,可能为法条竞合关系;侵犯不同法益时,为想象竞合关系。如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
【简要案情】今年一月底,南京李女士及男友在公园车内约会时,被勒索。
当天,公园保安赵某身着制服巡逻时,发现停放在公园内的车辆上有动静,于是,赵某上前敲打车窗,车上下来的是一对正在约会的情侣李女士及其男友,赵某以两人违反治安为由,欲对其罚款500至1000元,并行政拘留15天,李女士及其男友听说要拘留15天,感到十分害怕。赵某便以警察身份,告诉李女士及其男友,自己的执法纪录仪正在记录两人的行为,且自己的执法记录仪与另外三部联网,赵某便以请吃饭为由向李女士索要了1万元。
几天后,赵某再次打电话告诉李女士再交1000元,否则带人去找李女士。李女士报警,警方让李女士以交钱为由将赵某约出去,被警方当场抓获,赵某对冒充警察勒索钱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敬请阅读和指导。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上面这个案例,表面看起一并不复杂,其中仍有不少值得讨论的刑法理论知识。乍一看,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敲诈勒索罪,还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我们总不能说既然这样,从三个罪中随便选一个不就可以嘛,果真如此,粗犷地对案件定性,很容易导致对案件事实评价不完全,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均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两者侵犯的法益具有同一性,两者者共同点都是基于意思瑕疵而处分财产,而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并不是对立关系,所有敲诈勒索罪行为都可以评价为诈骗行为,如果被害人主要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的,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就是法条竞合关系,敲诈勒索罪为特别法条,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殊法条优先适用。本案中,李女士说主要是害怕被拘留15天,才交给赵某1万块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本案中,赵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两罪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和第六章中,两者侵犯的法益不同,而赵某的行为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两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根据想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一般情况从一重罪处罚。本案中,赵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比较罪的法定刑,本案中,赵某涉嫌招摇撞骗罪。
赵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信用及工作秩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关于招摇撞骗罪的规定,有两档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多次是指三次或三次以上,本案中,赵某只有两次针对李女士实施的招摇撞骗行为。所谓“非法利益巨大”,可以比照诈骗罪3万元以为数额巨大,赵某只骗取了李女士1万元。因此,本案中,对赵某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幅度内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本案中,对赵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幅度内选择轻重的法定刑。本案中,对赵某可能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本文重点就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了简要分析说明。本案中,赵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具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