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公司拒保(人保汽车邢台营业部被罚)
人保公司拒保(人保汽车邢台营业部被罚)《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以下为原文:(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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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邢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2号)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市营业部存在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邢台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处1万元罚款。
刘孟吉时任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市营业部经理,存在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邢台银保监分局对刘孟吉警告,处1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查询,《河北保监局关于刘孟吉任职资格的批复》(冀保监许可〔2018〕457号)显示,2018年4月28日,原河北保监局核准刘孟吉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市营业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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