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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擒扒手(案例释法两男子大巴车抓获女扒手以送派出所为借口带下车强行侵犯)

公交车司机擒扒手(案例释法两男子大巴车抓获女扒手以送派出所为借口带下车强行侵犯)QJ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的决定权。QJ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达到其奸淫妇女的目的。以下结合案例,谈谈QJ罪的手段之一”胁迫”,敬请指正和指导。可是,两人却把小丽拉到一个废弃的砖窑里,说送派出所太便宜了,先揍她一顿再说,然后送派出所也不迟。于是,王某怒扇小丽耳光,小丽被打得蹲在地上不敢动弹。刘某在一旁说,我数着打你100耳光,看你以后还敢不敢再偷。小丽非常害怕,求饶道:“大哥,你们只要不打我,不把我送到派出所,让我干什么都行。求求你们,放了我吧!”两人一听就说,干什么都行,让你陪我们玩玩行不行?小丽点头答应。于是,王某与刘某先后与女子发生了关系后离开,小丽越想越委屈,心想即使自己因盗窃被抓也不能放过这两个禽兽,待王某

具有法律意识是守法的前提,全民学法懂法知法,才能全民守法遵法敬法畏法。实践中,法院说理式判决,往往更能使人心服口服,赢者悦输者服。普法者能及时回应读者对普法案例及分析的评论,同样是普法的捷径,均能收到良好的普法效果。

公交车司机擒扒手(案例释法两男子大巴车抓获女扒手以送派出所为借口带下车强行侵犯)(1)

如有案例,某男以与女子发生关系为条件,帮女子找工作,如果不同意就不能到女子心仪的公司上班,女子无奈与男子发生关系,好多读者以"胁迫“为由,认为男子涉嫌QJ罪;再有案例,女子明明已被公司录用,知情的公司行政职员并没有把这一消息告知女子,却以帮忙入职为由与女子发生关系,也有为数不少的读者,以欺骗为由认为该行政职员涉嫌QJ罪。

首先针对上述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就是法律意识滋生的萌芽,如果针对读者的问题,从法律专业者的角度分析并点评,就能收到良好的普法效果,离全民树立起法律意识,营造普遍守法的法治环境为时不远了。以下结合案例,就前期读者普遍关注的问题:”QJ罪的胁迫手段“再分析,敬请阅读指导。

【简要案情】30多岁的女子小丽正在大巴车上扒窃时,被男子王某当场抓住。大巴车到下一个站点时,王某与同伙刘某以将小丽送派出所为由,将小丽带下车。

可是,两人却把小丽拉到一个废弃的砖窑里,说送派出所太便宜了,先揍她一顿再说,然后送派出所也不迟。于是,王某怒扇小丽耳光,小丽被打得蹲在地上不敢动弹。刘某在一旁说,我数着打你100耳光,看你以后还敢不敢再偷。

公交车司机擒扒手(案例释法两男子大巴车抓获女扒手以送派出所为借口带下车强行侵犯)(2)

小丽非常害怕,求饶道:“大哥,你们只要不打我,不把我送到派出所,让我干什么都行。求求你们,放了我吧!”两人一听就说,干什么都行,让你陪我们玩玩行不行?小丽点头答应。

于是,王某与刘某先后与女子发生了关系后离开,小丽越想越委屈,心想即使自己因盗窃被抓也不能放过这两个禽兽,待王某与刘某走远后,小丽整理好衣服,到附近派出所报警并自首。

以下结合案例,谈谈QJ罪的手段之一”胁迫”,敬请指正和指导。

QJ罪的手段之一“胁迫”的理解

QJ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的决定权。QJ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达到其奸淫妇女的目的。

公交车司机擒扒手(案例释法两男子大巴车抓获女扒手以送派出所为借口带下车强行侵犯)(3)

QJ罪的手段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这里重点讨论本罪的手段之一“胁迫”,首先应明确的是,QJ罪的手段与抢劫罪的手段具有同质性,即必须足以达到压制被害妇女反抗的程度,如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这里的胁迫同暴力一样,都要达到使得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的程度,这才是本罪的胁迫。实践中,轻微的胁迫,如,如果你不跟我发生关系,我就让你进不了公司入职。这也是一种胁迫,但不是QJ罪的胁迫,因为这样的胁迫没有达到足以让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的程度,对于被害妇女来说,完全可以不入职公司,也不能拿自己的身体来交换,即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害妇女来说,还有得选择。

因此,QJ罪的胁迫与日常生活用语的胁迫,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能一有胁迫并发生了关系,就认为,胁迫下发生关系就是QJ,这样的观点不成立。

公交车司机擒扒手(案例释法两男子大巴车抓获女扒手以送派出所为借口带下车强行侵犯)(4)

具有法律意识是守法的前提,全民学法懂法知法,才能全民守法遵法敬法畏法。实践中,法院说理式判决,往往更能使人心服口服,赢者悦输者服。普法者能及时回应读者对普法案例及分析的评论,同样是普法的捷径,均能收到良好的普法效果。

公交车司机擒扒手(案例释法两男子大巴车抓获女扒手以送派出所为借口带下车强行侵犯)(5)

如有案例,某男以与女子发生关系为条件,帮女子找工作,如果不同意就不能到女子心仪的公司上班,女子无奈与男子发生关系,好多读者以"胁迫“为由,认为男子涉嫌QJ罪;再有案例,女子明明已被公司录用,知情的公司行政职员并没有把这一消息告知女子,却以帮忙入职为由与女子发生关系,也有为数不少的读者,以欺骗为由认为该行政职员涉嫌QJ罪。

首先针对上述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就是法律意识滋生的萌芽,如果针对读者的问题,从法律专业者的角度分析并点评,就能收到良好的普法效果,离全民树立起法律意识,营造普遍守法的法治环境为时不远了。以下结合案例,就前期读者普遍关注的问题:”QJ罪的胁迫手段“再分析,敬请阅读指导。

【简要案情】30多岁的女子小丽正在大巴车上扒窃时,被男子王某当场抓住。大巴车到下一个站点时,王某与同伙刘某以将小丽送派出所为由,将小丽带下车。

可是,两人却把小丽拉到一个废弃的砖窑里,说送派出所太便宜了,先揍她一顿再说,然后送派出所也不迟。于是,王某怒扇小丽耳光,小丽被打得蹲在地上不敢动弹。刘某在一旁说,我数着打你100耳光,看你以后还敢不敢再偷。

公交车司机擒扒手(案例释法两男子大巴车抓获女扒手以送派出所为借口带下车强行侵犯)(6)

小丽非常害怕,求饶道:“大哥,你们只要不打我,不把我送到派出所,让我干什么都行。求求你们,放了我吧!”两人一听就说,干什么都行,让你陪我们玩玩行不行?小丽点头答应。

于是,王某与刘某先后与女子发生了关系后离开,小丽越想越委屈,心想即使自己因盗窃被抓也不能放过这两个禽兽,待王某与刘某走远后,小丽整理好衣服,到附近派出所报警并自首。

以下结合案例,谈谈QJ罪的手段之一”胁迫”,敬请指正和指导。

QJ罪的手段之一“胁迫”的理解

QJ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的决定权。QJ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达到其奸淫妇女的目的。

公交车司机擒扒手(案例释法两男子大巴车抓获女扒手以送派出所为借口带下车强行侵犯)(7)

QJ罪的手段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这里重点讨论本罪的手段之一“胁迫”,首先应明确的是,QJ罪的手段与抢劫罪的手段具有同质性,即必须足以达到压制被害妇女反抗的程度,如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这里的胁迫同暴力一样,都要达到使得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的程度,这才是本罪的胁迫。实践中,轻微的胁迫,如,如果你不跟我发生关系,我就让你进不了公司入职。这也是一种胁迫,但不是QJ罪的胁迫,因为这样的胁迫没有达到足以让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的程度,对于被害妇女来说,完全可以不入职公司,也不能拿自己的身体来交换,即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害妇女来说,还有得选择。

因此,QJ罪的胁迫与日常生活用语的胁迫,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能一有胁迫并发生了关系,就认为,胁迫下发生关系就是QJ,这样的观点不成立。

公交车司机擒扒手(案例释法两男子大巴车抓获女扒手以送派出所为借口带下车强行侵犯)(8)

针对读者的疑惑,顺便谈一下“诱J”,其实这并不是规范用语,只是日常生活用语而已,至于“诱J”是否构成QJ罪,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这种欺骗达到足以压制被害妇女反抗的程度,使得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这种欺骗是QJ罪的手段,为其他手段之一。如利用封建迷信、利用治病等QJ妇女的就是适例;如果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如妇女动机被骗,你跟我发生关系,事后给你一千块钱,妇女同意,事后男子反悔。这样的情况下,虽然也有欺骗,但由于动机被骗,发生关系过程中没能QJ罪的手段行为,因不符合QJ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本罪。

评价本案

小丽涉嫌盗窃罪

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共有五种行为类型,其中“扒窃”是五种行为类型之一,有观点认为,扒窃型盗窃罪为行为犯,只要着手实施扒窃的就是盗窃罪既遂,无论是否盗得财物。一般盗窃未遂的不具有可罚性,但对于扒窃型盗窃罪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一旦扒窃失败,行为人为了抗拒抓捕或隐匿罪证,往往会对抓捕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存在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因此,认为扒窃型盗窃罪是行为犯,似乎有道理。

公交车司机擒扒手(案例释法两男子大巴车抓获女扒手以送派出所为借口带下车强行侵犯)(9)

但另有观点从法益侵犯及保护角度出发,既然没有盗得任何财物,虽然有法益侵犯的危险,但并没有实质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考虑到扒窃型盗窃罪的实质危险性,因此,对于扒窃型盗窃罪,即使未遂也应处罚,从刑法条文上来看,处罚盗窃罪未遂也有障碍。

具体本案,无论认定小丽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小丽均涉嫌盗窃罪。

王某与刘某涉嫌QJ罪,具有轮J加重处罚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两人以上轮J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公交车司机擒扒手(案例释法两男子大巴车抓获女扒手以送派出所为借口带下车强行侵犯)(10)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以实施暴力相胁迫,王某怒扇小丽耳光,小丽被打得蹲在地上不敢动弹。刘某在一旁说,我数着打你100耳光,看你以后还敢不敢再偷。这种胁迫程度足以使得小丽不敢反抗,可以评价为QJ罪的胁迫,王某与刘某趁小丽不敢反抗,与小丽轮流发生关系的行为,涉嫌QJ罪,具有轮J的加重处罚情节。

公交车司机擒扒手(案例释法两男子大巴车抓获女扒手以送派出所为借口带下车强行侵犯)(11)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重点就读者普及关注的QJ罪的“胁迫”及“欺骗”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回答。本案中,小丽涉嫌盗窃罪,王某与刘某涉嫌QJ罪,具有轮J的加重处罚情节。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来源:身边的刑法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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