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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河北石家庄拟规定)

河北省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河北石家庄拟规定)■刘军意见稿明确,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主体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变更。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个体客运经营者与服务企业建立的服务关系暂不改变,重新签订服务合同后,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同时,意见稿还提出,要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管理制度。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做好出租汽车准入审验检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的,收回经营权。

为规范推进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进程,保障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科学、民主、依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站6月16日发布公告,明确从即日起至7月16日,就《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河北省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河北石家庄拟规定)(1)

意见稿明确,此次石家庄出租车经营权管理改革的范围为:经营范围在石家庄市主城区内(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和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出租汽车个体客运经营者(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河北省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河北石家庄拟规定)(2)

在改革内容方面,意见稿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内变更、延续以及准入和退出机制。

意见稿提出,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自审批之日起计算)。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主体在经营期限内变更的,经营主体应重新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意见稿明确,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主体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变更。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个体客运经营者与服务企业建立的服务关系暂不改变,重新签订服务合同后,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河北省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河北石家庄拟规定)(3)

同时,意见稿还提出,要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管理制度。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做好出租汽车准入审验检查。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的,收回经营权。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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