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淘车套路深怎么办(查博士聊二手车)
二手车淘车套路深怎么办(查博士聊二手车)查博士法律服务团队 案例分析:据此判决双方合同目的落空,判决解除合同、退车退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自收款开始至实际还款为止的贷款利息。车商将原车主诉至法院,要求退车并支付利息。本案例原告由查博士法律服务团队律师代理。诉讼过程中,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是:被告从没有承诺该车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自己不是该车的第一任车主,也是买的二手车,既不懂车也不知道什么时间发生的泡水事故,自己没有欺骗车商;原告专门从事二手车销售工作,几乎专卖保时捷轿车,具备该车型的检查核验能力,双方自愿达成口头合同,交付完毕车辆,合同目的已经实现,风险应由原告自担;商事主体一般不得主张重大误解,否则破坏交易秩序,导致纠纷量大增。原告为诉讼需要,申请司法鉴定,结论为:泡水车,严重涉水事故,可能危害行驶安全。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是商事主体,应具备查验核查能力,但是本案车辆存在严重涉水事故,可能危及行驶安全,该车商经营精品车,该车与车
很多车商认为卖车如果不签署合同不对车况进行保障或者不明确车辆公里数等问题会可以免责,还有的车商认为收车时如果不签署合同,自己不会吃亏。认为自己非常有经验,其实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今儿,查博士带您了解两个案例,一个是收车没签合同,一个是卖车没签合同。
收车未签署合同案例
北京某精品豪车馆以100余万元的价格从某车主处收购一台红色保时捷911轿车。因碍于中间人情面、该车型畅销及价格较低等原因,而未与卖家签订书面合同。车商在收购时对车辆进行了初步检查,并核查了保险记录、4S店记录,均未见异常。
交易完成后,整备过程中,车商发现该车有泡水痕迹,经进一步拆卸检查,发现明确泡水迹象,车辆实际价值仅为70余万元。车商与原车主多次协商,原车主以不知情为由拒绝退车。
车商将原车主诉至法院,要求退车并支付利息。本案例原告由查博士法律服务团队律师代理。诉讼过程中,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是:被告从没有承诺该车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自己不是该车的第一任车主,也是买的二手车,既不懂车也不知道什么时间发生的泡水事故,自己没有欺骗车商;
原告专门从事二手车销售工作,几乎专卖保时捷轿车,具备该车型的检查核验能力,双方自愿达成口头合同,交付完毕车辆,合同目的已经实现,风险应由原告自担;商事主体一般不得主张重大误解,否则破坏交易秩序,导致纠纷量大增。
原告为诉讼需要,申请司法鉴定,结论为:泡水车,严重涉水事故,可能危害行驶安全。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是商事主体,应具备查验核查能力,但是本案车辆存在严重涉水事故,可能危及行驶安全,该车商经营精品车,该车与车商收车时的收购目的显然不符。
据此判决双方合同目的落空,判决解除合同、退车退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自收款开始至实际还款为止的贷款利息。
查博士法律服务团队 案例分析:
收车看走眼,还没签合同,能退车吗?答案一般是否定的,该案实属险中求胜!本案中,被告辩解策略非常到位,句句戳中车商的软肋和要害,原告的败诉风险极大。
该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充分举证证明原告只卖精品车,不卖泡水车,不仅申请鉴定车辆是否属于泡水车,还要求鉴定机构对车辆安全性和涉水严重程度进行了描述,据此主张合同目的落空,并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实践中,车虫窜车、熟人介绍、异地购车等常见场景中,车商经常不与卖家签订合同,这很可能导致车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查博士二手车法律服务团队在车商法律服务中经常听到的问题是:“我是花真金白银买回来的车,我不是消费者吗?”
因车商收车的目的是经销及赚取利润,而不是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因此车商在收车时不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的消费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权利。从这个角度讲,车商卖车的时候是老板,收车的时候还是老板。
我国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民法上的重大误解请求权可以适用于商事主体,但该类适用是被严格限制的,商事主体原则上不能主张重大误解。道理很简单,商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效益至上,国家更注重保护经济社会的整体效率。如果人民法院过多干预此类商业行为,车商经常到法院哭诉“看车看走眼”,在增加民事审判工作负担的同时,会增加交易成本、破坏合同稳定性并损害市场整体效率。
因此,车商的所有权利都写在《收车合同》这张纸上。一旦因各种原因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内容、签订方式不规范等,损失惨重只是时间问题,在所难免。
再来说说卖车未签合同案例
案件:某某二手车行有限公司与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主要理由:
2019年10月30日和同年10月31日,车商与消费者微信聊天时,分别向消费者作出“这个车况蛮精品,无事故,无水泡,全车原版”和“车况保证无事故,无水泡,有的话双倍退”的承诺。
2019年11月3日,消费者与车商以口头方式约定购买案涉车辆,车辆价款为122 800元,消费者向二手车行支付了价款。消费者使用车辆时发现,车辆可能存在泡水情形,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车辆为水淹车。因二手车行向其作出过“无水泡”的承诺,故应当按照承诺进行赔偿。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实际购车人为购车一事在与二手车行协商沟通一致后,相互支付车款、交付车辆,消费者、二手车行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较为详细的口头合同,形成了汽车买卖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及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
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确认双方在购车时强调了所购车辆不能是水泡车和事故车,否则按双倍赔偿,该约定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撤销的情形,故消费者请求判二手车行退还车辆转让款并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并结合二手车行向消费者所作出的承诺,判令返还消费者整车价款245 600元,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一、撤销二手车行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的车辆买卖合同;
二、限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涉车辆退还给被告;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456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较为详细的口头合同,形成了汽车买卖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及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
从法院观点来看,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非认定双方是否形成买卖关系的唯一标准,即使在未签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形成了较为详细的口头合同,也依然可以认定双方构成买卖关系。
在确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车商通过微信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如车辆不是水泡车和事故车,否则双倍赔偿等)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车商违反了相关承诺,则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好了,那些想“不签合同”的二手车从业者,你看懂这两个案例了么?如果你不签,可能用户说啥是啥的时候,你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毕竟法院判例中,你作为销售方的专业能力是高于消费者的,要是被认知主观欺诈,你损失更大。所以,不管是收车还是卖车,合同千万记得签,这对于双方都是一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