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昆山龙哥持刀反杀监控(昆山宝马纹身男持刀行凶反被杀)

昆山龙哥持刀反杀监控(昆山宝马纹身男持刀行凶反被杀)1、起因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电动车主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仍需摆脱因沸腾的舆论与民意,回归法律。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制止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本质为“正义对抗不正义”,但是任何暴力,哪怕为对抗非正义,也应当有度,否则将导致更大的“恶”。

一、“凶神恶煞”宝马纹身男持刀行凶失误被“反杀”

据昆山市公安局通报,2018年8月28日21时许,在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 宝马纹身男刘某某与骑电动车的于某某,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继而导致冲突,宝马纹身男因抢救无效死亡。

昆山龙哥持刀反杀监控(昆山宝马纹身男持刀行凶反被杀)(1)

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因其视频广泛传播引起广大网友的讨论。舆论和网友几乎一边倒的支持电动车主,认为宝马纹身男死了活该,电动车主应该是正当防卫。

究其原因,在于宝马纹身男突破了社会公众安全底线。饮酒驾车,违章变道,持刀行凶,平时习惯横着走的宝马纹身男,依仗“人多势众”想象往常一样欺负一个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老实人,再扬长而去。而这样的场景,极有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一个人身边。公众认为这样的“恶人”死有余辜,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电动车主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仍需摆脱因沸腾的舆论与民意,回归法律。

二、正当防卫

昆山龙哥持刀反杀监控(昆山宝马纹身男持刀行凶反被杀)(2)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制止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本质为“正义对抗不正义”,但是任何暴力,哪怕为对抗非正义,也应当有度,否则将导致更大的“恶”。

昆山龙哥持刀反杀监控(昆山宝马纹身男持刀行凶反被杀)(3)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

《刑法》在此使用“不法”而非“犯罪”,不法是指违反法律,既应当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但不是对所有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有对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如果等待公力救济,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侵害结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防卫措施。

2、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法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中,防卫行为方才具有必要性。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刑法理论有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临说、与综合说。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不法侵害,就应当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另外,有些犯罪预备属于其他范围的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而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在人身侵害类案件中主要表现为: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已经造成侵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结果。

昆山龙哥持刀反杀监控(昆山宝马纹身男持刀行凶反被杀)(4)

3、防卫意识

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即主观的合法性要素时,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4、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卫法益,只有使不法侵害人无法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即可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通常的防卫行为包括两个: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

5、限度条件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须的,就属于必要限度之内。

昆山龙哥持刀反杀监控(昆山宝马纹身男持刀行凶反被杀)(5)

(1)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保护的法益。但是,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是能够很容易被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时,才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2)造成重大损害则意味着防卫行为导致的结果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明显失衡,而造成一般损害的情况不属于防卫过当。

(3)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适用针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

(二)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虽然刑法规定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但还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非暴力犯罪、一般违法暴力行为、轻微暴力犯罪以及一般暴力犯罪实施的防卫行为,不适用本条规定,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2、并非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行为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只要当上述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方可适用;

3、即使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也不得继续进行所谓的防卫,致使不法侵害者伤亡,因为此时已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

三、电动车主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昆山龙哥持刀反杀监控(昆山宝马纹身男持刀行凶反被杀)(6)

虽然网民一边倒地支持电动车主,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即便导致宝马纹身男死亡的结果,也可以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电动车主不仅无罪,还为民除害,是与黑恶势力斗争的英雄,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依据为法律规定、证据以及定罪量刑的法律思维,至于本案最终结果如何,还是应当由法院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判决。

根据目前网络上公布的视频资料,套用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可以对其“反杀”行为进行初步分析。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本案起因为宝马纹身男与电动车主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进而产生冲突。冲突中宝马纹身男对电动车主实施殴打,且从车上拿出“砍刀”,并砍向电动车主,此时,案件性质发生转变,由一般的暴力违法转化成故意伤害(杀人)的刑事案件,应当认定对电动车主实施了不法侵害,且电动车主的生命安全处于现实紧迫的危险之中,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二)防卫意识

对于宝马纹身男持刀砍人的行为,作为正常人的电动车主,肯定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并且处于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动机实施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条件。

(三)防卫对象

电动车主自始至终的目标一直是实施不法侵害的宝马纹身男,即便“宝刀”在手,坚持冤有头债有主的理念,未对其旁边的其他人实施砍杀行为甚至威胁。在敬佩电动车主擒贼擒,王颇具将帅风范的同时,其行为符合防卫对象的条件。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正所谓“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本案中关于防卫时间以及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存在较大争议。

(四)防卫时间

宝马纹身男的不法侵害仍处于持续过程中,虽然出现戏剧性的一幕,砍刀脱手,电动车主抢先一步捡起砍刀,双方为争夺砍刀纠缠在一起,此时根据常识判断,不法侵害仍在持续过程中,因为如果刀没有脱手,或者宝马纹身男抢到刀,会继续砍向电动车主,尚未达到制服不法侵害人或者不法侵害人中止侵害的程度,对其生命安全的威胁尚未解除,故纠缠过程中宝马纹身男倒地,电动车主持刀砍向宝马纹身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比较有争议的是宝马纹身男已经逃离,电动车主追出监控范围,又“补”了几刀的行为性质。有观点认为,宝马纹身男逃离,即可认为电动车主的生命安全威胁已经解除,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其追砍行为属于另外一个行为,该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杀人)罪;有的观点则认为,宝马纹身男向车的方向逃跑行为,不意味着不法侵害结束,其车上可能还藏有其他凶器,其可能想抄起家伙再大干一场,所以电动车主追砍行为应与之前的行为属同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范畴。

因为从视频中我们无法确定宝马纹身男的真实意图,所以在无法确认车上是否有其他凶器的情况下,我们也不能排除其希望到车上躲一下的可能性,此时需要由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对此无法做出准确判断,也无法对电动车主追砍的主观意图进行判断。

(五)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在面对凶器加持又一副“老子今天非弄死你不可”的宝马纹身男时,手无寸铁的电动车主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宝马纹身男作为黑社会组织成员,以后有的是机会对电动车主进行报复,因此大多数网友认为应当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即便反杀宝马纹身男,也是他罪有应得,电动车主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当然也存在另外一种观点,宝马纹身男在逃离时,正当防卫的条件已经丧失,电动车主继续追砍的行为应当属于防卫过当,成立故意伤害(杀人)。

在致命伤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还是存在不同可能性的。首先,宝马纹身男逃离时,虽然根据其手捂腹部的动作可以判断其腹部受伤,但其意识依然清醒;其次,从视频中无法判断电动车主追砍过程中是否对其实施致命的砍击行为。如果最终判断其腹部刀伤为致命伤,因该伤为双方争抢过程中导致,且不法侵害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暴力犯罪,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电动车主的行为成立特殊的正当防卫;若腹部刀伤非致命,且认定宝马纹身男逃离即为不法侵害结束标志的情况下,电动车主追砍行为则不具有正当性,可能符合故意伤害致死(杀人)的犯罪构成。

四、结合“于欢案”对本案的几点想法

“于欢案”中,法院认定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于欢案”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如果对此类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则因宝马纹身男首先使用“凶器”,导致电动车主的生命安全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下,可以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于欢案”中,终审法院虽然认定其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方面,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应当减轻处罚,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我国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定成立正当防卫比较谨慎,故本案最终能否认定成立正当防卫,还是需要主审法院根据证据以及法庭调查,综合考虑,做出最终判决。本案最理想的结果为认定电动车主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或者认定其防卫过当,成立故意伤害致死(杀人),但依据法律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再次则不适用缓刑,但仍减轻处罚。

昆山龙哥持刀反杀监控(昆山宝马纹身男持刀行凶反被杀)(7)

最后,我们想说公众极大关心案件的司法判决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影响社会公众的后续行为。典型如南京“彭宇案”造成的老人不扶。回到正当防卫案件,偌大的中国很少见到正当防卫的判决。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者伤害的案件,多将不法侵害者视为普通的被害人。防卫人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长此以往,大家可以在判决中读出以下“逻辑”:我先殴打你,如果你不反击,我不必负刑事责任,你只会忍气吞声;如果我先殴打你,你反击造成我轻伤,我们属于相互斗殴,你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我也能占到便宜;如果我对你实施伤害行为,你反击造成我重伤,你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我不仅不承担刑事责任,反而能得到民事赔偿。这大概就是宝马纹身男的行凶底气所在。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