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绿灯下左转车辆被后车追尾(牵引车等红绿灯被追尾)
红绿灯下左转车辆被后车追尾(牵引车等红绿灯被追尾)反光膜由白色、红色单元相间的条状材料组成。《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23254-2009)第4.1.3.1款“反观膜型形状和外观要求”对此,陈甲无异议,但当陈甲欲就此事故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不干了。面对江丙等五人40余万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陈甲的车身反光标识合格,且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同时江乙系醉酒驾驶追尾,故应由江乙承担全部责任。基于此,江丙等五人多次与陈甲、保险公司等商议均无果,最终经二级法院审理完结了此争议。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货车“反光膜由白色、红色单元相间的条状材料组成”,而涉事车辆反光膜材料为黄色和黑色,显然不符合规定;基于此,夜间行车过程中,势必影响后车驾驶员江乙对前车情况的判断。因此,涉案车辆的反光标识不合格不仅属于违反相关交通法规规定的情形,且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陈甲对此存在过错,交警部门认定陈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有据,
被追尾后车全责,这是大家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常识,但对于有诸多要求的牵引车来说,如其未遵循相关法规要求合规粘贴反光标识,即使是被追尾,则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反光标识 因果关系
点睛之笔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如夜间行车前车反光标识不合格,势必将导致后车司机对前车情况的判断有一定影响,如因此造成追尾的交通事故,前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辜”牵引车被追尾却成被告,要求赔40余万某物流公司牵引车司机陈甲,于某日夜间出车行驶至某路口红绿灯处等灯通行时,被醉酒的江乙驾驶其自有小轿车追尾,致江乙死亡,并致行人江丙等五人受伤。后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江乙醉驾,承担主要责任;陈甲车身反光标识不合格,承担次要责任。
对此,陈甲无异议,但当陈甲欲就此事故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不干了。面对江丙等五人40余万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陈甲的车身反光标识合格,且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同时江乙系醉酒驾驶追尾,故应由江乙承担全部责任。
基于此,江丙等五人多次与陈甲、保险公司等商议均无果,最终经二级法院审理完结了此争议。
反光标识不合格,车主有过错,应赔偿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货车“反光膜由白色、红色单元相间的条状材料组成”,而涉事车辆反光膜材料为黄色和黑色,显然不符合规定;基于此,夜间行车过程中,势必影响后车驾驶员江乙对前车情况的判断。因此,涉案车辆的反光标识不合格不仅属于违反相关交通法规规定的情形,且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陈甲对此存在过错,交警部门认定陈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有据,故最终判令陈甲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且相关费用428226.06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江丙等五人支付。
若不学法,难成其大《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23254-2009)第4.1.3.1款“反观膜型形状和外观要求”
反光膜由白色、红色单元相间的条状材料组成。
反光膜的白色单元上,应有印刷、水印、激光刻印、模压或其他适当方式加施的制造商标识、材料等级标识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标识,标识应易于识别。采用印刷方式加施的标识应在反光面的次表面。
反光膜表面应平滑、光洁,无明显的划痕、气泡、裂纹、颜色不均匀等缺陷或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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