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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一级致残赔偿标准:车祸致残超过20年

车祸一级致残赔偿标准:车祸致残超过20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1民再212号判定: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1993年,林义新于1994年诉至法院,生效判决虽已对林义新主张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但所判决的残疾赔偿金的最高给付年限为20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林义新有权要求继续给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国内的汽车保有量逐年上升,伴随的却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2021年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61703人,交通事故受伤人数为250723人。

从1986年新中国第一辆私家车到现在,已经过去了36年,截止到今天交通事故受伤人数早已超过上千万!这其中绝大部分伤势很轻,经过短暂的治疗就可以继续生活工作,而有一部分受伤严重的,失去了劳动能力甚至是生活能力!

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规定了20年的赔偿年限。

目前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受害人主张超过当年确定给付年限的伤残赔偿金案件,那么对于该类案件,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一般又如何认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车祸一级致残赔偿标准:车祸致残超过20年(1)

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认定:目前并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只有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审判案例: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1民再212号判定: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1993年,林义新于1994年诉至法院,生效判决虽已对林义新主张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但所判决的残疾赔偿金的最高给付年限为20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林义新有权要求继续给付伤残赔偿金,故对李海春提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辽01民终5667号民事判决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海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林义新残疾赔偿金8748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驳回李海春、林义新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车祸一级致残赔偿标准:车祸致残超过20年(2)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5民终3032号判定:本案中上诉人要求给付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残疾赔偿金,但是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上诉人为退休工人,并不符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故对于上诉人要求继续给付伤残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异议的赔偿责任比例问题。因双方的赔偿责任比例已经由生效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予以确定,一审法院以“本次诉讼为赔偿义务完成后的新产生的费用,结合案件基本事实以及相对公平的原则”为由,对赔偿比例予以调整,理据不足,应予纠正。上诉人王秀森该项上诉理由,予以支持。因此,仍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方承担20%的责任比例。故机动车方应赔偿上诉人五年的护理费用:37349元×5年×80%(护理依赖系数)×80%=119516.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80元×80%=1184元,以上共计120700.8元,由原审被告平安保险在赔偿限额剩余的60983.38元赔偿后,不足部分59717.4元,由被上诉人单春霞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秀森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3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单春霞给付原告王秀森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29542.22元;

二、维持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3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护理费60983.38元;

三、被上诉人单春霞给付上诉人王秀森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5971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赣10民终526号判定:关于上诉人邹成洪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问题。上诉人武文平因机动车事故造成双肢被截,需不定期地更换辅助器具,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上诉人邹成洪作为事故主要责任人,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邹成洪上诉提出,上诉人武文平享受了农村低保待遇,且一直开“拐的”载客营运,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不符合要求继续给付的条件。但上诉人邹成洪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武文平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因此,上诉人武文平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人民币309164元,由上诉人乐安财保赔偿7016.43元,上诉人邹成洪赔偿302147.57元。另外,上诉人乐安财保补偿上诉人武文平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武文平与上诉人邹成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乐安财保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判对上诉人邹成洪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额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部分出现错误,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5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驳回上诉人武文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5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邹成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上诉人武文平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人民币302147.57元;

三、变更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5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武文平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等共计人民币7016.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车祸一级致残赔偿标准:车祸致残超过20年(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民申3239号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的前提条件是:“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即,仅限于三种情形:“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残疾赔偿金获得支持的前提为“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根据文意解释及通常理解,“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赔偿权利人没有生活来源”缺一不可。原判决考虑到张国明因截肢构成伤残五级,部分影响其劳动能力,但不符合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没有劳动能力的条件,判决驳回其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张国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国明的再审申请。

几份审判裁定中各有不同,但是都是可以解释的清楚。首先我们可以确定超过20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已经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上诉,本文只是找出了几个案例。其次各个高院对于“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关注点各不相同,对我们被害人的后续赔偿问题,存在一定的差异,我们也希望最高法能够尽快对两者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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