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鄯善国人种(论鄯善国妇女婚姻形态及观念)

鄯善国人种(论鄯善国妇女婚姻形态及观念)鄯善国妇女离婚和再嫁这一现象的形成,受到中原地区的影响,魏晋以来,玄学突起,对思想领域占领统治地位的儒学以猛烈冲击,特别对儒学中的封建礼法进行了有力抨击,促进了思想解放和婚姻观念的改变。古代西域各族由于和中原地区的长期交往,使西域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首先看一下再婚的现象。再婚现象在魏晋南北朝是非常常见的,出于广继嗣或处理家庭事务的需要往往要再婚。对于男性再婚,虽然礼法方面有许多限制,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限制则形同虚设。对于女性再婚,魏晋南北朝的社会也是认可的。西晋统一后,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鄯善国妇女离婚、复婚的现象,在Kh.621文书中说到一个僧侣的女儿与非僧侣阶层的男人建立了婚姻关系。

鄯善国人种(论鄯善国妇女婚姻形态及观念)(1)

鄯善国,本名楼兰,西域古国之一。汉武帝初通西域,使者往来都经过楼兰。元封三年(前108年),汉派兵讨楼兰,俘获其王。楼兰既降汉,又遭匈奴的攻击,于是分遣侍子,向两面称臣。后匈奴侍子安归立为楼兰王,遂亲匈奴,成为汉朝心腹大患。曾在汉朝做质子的王弟尉屠耆降汉,将情况报告汉朝。昭帝元凤四年(前77年),遣傅介子到楼兰,刺杀安归,立尉屠耆为王,改国名为鄯善,将其国都由楼兰城(遗址在今新疆罗布泊西北岸)迁至扜泥城(今新疆若羌附近)。东汉初期,鄯善国相继吞并了小宛、精绝、且末等国,成为塔里木盆地的地区大国。北魏太武帝太平真君六年(445年),北魏遣大将万度归西征,进兵鄯善。鄯善王真达出城迎降。九年(448年)北魏指派韩拔为鄯善王,像内地一样实行郡县制治理,收取赋税。鄯善国的历史至此结束。

马克思、恩格斯说:“结婚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借新的婚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意愿”。在《礼记·婚义》中也说到“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魏晋南北朝时,士族门阀制度盛行,尊卑良贱等级森严,“士庶、良贱不婚”,婚姻方面特别重视门第家世,豪门大户世代为婚,否则就要受到讥评、弹劾或法律制裁。如《南史·侯景传》载“权重一时的河南王侯景曾要请婚于王、谢之家,梁武帝因侯景门第不高,答复“王、谢门高非偶,可与朱张以下求之”。从上面资料看到,家人将女孩嫁给同一阶层的男人,这种行为不受什么限制。可见,在当时的中原地区,不同阶层之间通婚会受到歧视,在鄯善国时期不同阶层之间通婚,是很普遍的。佉卢文不乏这方面的记载;在Kh. 621文书中,一个僧侣的女儿与非僧侣阶层的男人建立了婚姻关系。后来,该女子在未和前夫离婚的情况下与一个陶工的儿子私奔了。Kh. 474载:国王陛下等等……:顷据suvetha宓摩犀那申称,现系耶犬村kilmeci之耶钵笈之姐妹,由凯提婆德昆村之kilmeci,sramamna僧伽钵啰娶之为妻。文书说到,该姐妹被凯提婆德昆村之kilmeci,sramamna僧伽钵啰娶之为妻,在鄯善国时期,鄯善国僧人可以畜奴,奴隶作为私人财产可以由僧人的子孙继承,也可以像其它财产那样投入买卖市场。

学界利用佉卢文文书对鄯善国交换婚问题展开讨论,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张婧老师的观点是:两地的交换婚姻是存在的,这种交换婚是为换妻和用女儿交换母亲的形式,交换原因未提起。张婧老师说法虽然注意到了佉卢文文书中存在着的两地交换婚姻的现象,但没有对这些史料进行系统的分析和鉴别。刘文锁老师提出鄯善国的交换婚姻是在地区之间进行的 所以 它可能遵循这一个习惯性的法则;即具有血缘和伦理关系的同地人 应当禁止他们之间通婚,这和族外婚有相似之处,是当地的习俗。除了上述刘文锁老师的观点外,贝罗先生认为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这种婚姻交易不是在家庭间,而是在各县(avanas)、教区或城镇之间进行。保持各县人口男女比例平衡的最好方法。

首先,近亲交换婚,Kh.32载:“今有司土黎贝上奏本廷,乌帕未曾娶毗陀县沙迦贝耶之女金伽,在毗陀县领地完婚。作为交换条件彼愿将其姐妹金伽嫁给沙迦贝耶。现彼已将其妹许配他人,未给沙迦贝耶任何东西。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务必立即对此项纠纷和誓约、证人一起亲自详加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文书言道,被交换的不仅有对方的女儿 也包括娶得妻子的男子的姐妹。这种交换婚是一种近亲婚姻关系。从上面的记载中可以看出,其妹许配他人,未给沙迦贝耶任何东西。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务必立即对此项纠纷和誓约、证人一起亲自详加审理,说明了鄯善国对于这种近亲结婚并不反对的。在《宋书·后妃传》载,刘宋时孝武帝之姑下嫁王偃,生子名藻,生女名宪源,孝武帝娶宪源为皇后,又将自己的妹妹临川长公主许配给藻;《元史·公主表》载,弘吉刺氏持薛禅父子战功卓著,皇帝发圣旨曰:“持薛禅家生女为后,生男尚主,世世不绝。”显然,这种交换婚的习俗十分普遍。

此外,交换妻子现象;《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晋祁胜与邬盛通室,即是以妻交换之例,当然这只是特例。Kh.338号文书中提到“凯摩迦知晓,业已由余区(kilme)之人同外面之人(Parasya mulade)所作之关于交换妻子(striyana mukesi)之协议。应该采纳彼之意见”,虽然要采纳什么意见通过该文书无法得知,但是至少可以了解一个事实:某区有人和区外之人交换了妻子,而且为此双方写有协议。可见,这种交换妻子的行为是被社会认可的,也被国家所允许的。

最后,地区之间交换婚,在Kh.279载,来自Yave-avana(地名)的一位女士嫁给了Ajiyama-avana(地名)的一个居民。作为回报,后者要将一个女儿嫁给Yave-avana的一个男人。贝罗先生认为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这种婚姻交易不是在家庭间,而是在各县(avanas)、教区或城镇之间进行。如果Yave-avana的一个女人嫁到了Ajiyama-avana,那么就必须有一个Ajiyama-avana的女性嫁到Yave-avana那里去。贝罗先生认为,这是保持各县人口男女比例平衡的最好方法。Kh.97载;“税吏莱比耶敬向亲爱之兄弟Cozbo耽没阇伽足下请安,并顿首告知如下:关于凯度多两地人民互娶妇女成婚一事,前已作出决定”。文书看出,这里互换婚是在两地区间进行的,它可能遵循着习惯法的法则,具有血缘和伦理关系的本地区的人,应当禁止他们之间通婚。我们可看出,这和以前的“族外婚”有着相似之处;但是,这里面包含着对等性,是否人们觉得只有这种对等性交换才是公平合理呢?

交换婚姻形式由来以久,西周时姬姜两姓分别为黄帝和炎帝的后裔,他们世代为婚,可称的上是交换婚的肇始者。贫困地区某些支付不起聘礼的家庭,便以妹妹换嫂子,双方家庭聘礼相互抵消,换来廉价的媳妇成婚。上层的交换婚姻着眼于政治,是政治利益的需要;下层社会的交换婚主要着眼于经济,鄯善国的交换婚有着自己的特点。

鄯善国妇女离婚、复婚的现象,在Kh.621文书中说到一个僧侣的女儿与非僧侣阶层的男人建立了婚姻关系。后来,该女子在未和前夫离婚的情况下与一个陶工的儿子私奔了。可见,女方主动背弃婚姻的。他和另一个女人私奔后离开了自己的妻子和儿女,随之失去了对妻子的全部权利。我们可以知道,成年男女离婚和再婚都是被允许的。Kh.34文书中也记载说明离婚的现象,“一对曾经分离的夫妻在复婚后又打算再次离婚”。虽然没有说因何原因离婚,而又有何因再次复婚。但是可见这种行为是被社会所认可的。在另一个文书记载到:该詹毗罗娶五爱为妻,因河水枯竭之际,该詹毗罗将妻子五爱遗弃。此夫妻因而相互分离。经过协商 詹毗罗愿和此位五爱离异,就地解除婚约,然后友好地了结一切。据以上所书 有人在此出面作证,各地方有效。

鄯善国妇女离婚和再嫁这一现象的形成,受到中原地区的影响,魏晋以来,玄学突起,对思想领域占领统治地位的儒学以猛烈冲击,特别对儒学中的封建礼法进行了有力抨击,促进了思想解放和婚姻观念的改变。古代西域各族由于和中原地区的长期交往,使西域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首先看一下再婚的现象。再婚现象在魏晋南北朝是非常常见的,出于广继嗣或处理家庭事务的需要往往要再婚。对于男性再婚,虽然礼法方面有许多限制,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限制则形同虚设。对于女性再婚,魏晋南北朝的社会也是认可的。西晋统一后,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

从佉卢文简牍看出;鄯善国妇女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证人、土地的拥有者、参加社会劳动),无疑影响着鄯善国妇女的婚姻观。

Kh.420载:这位女士后来在法庭上做了证人。妇女作为证人在同一时期是少见的。这也让我们间接的了解到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使妇女在婚姻方面受到影响。Kh.677记载:鄯善国妇女柯犀那耶曾向尸迦夷多购地一块,表明妇女本身是有财产的,否则用何物来购买呢,而且也说明妇女有权自由购买土地;女儿也拥有经济权利,例如,Kh. 383“她之女儿有putgesta(骆驼)1峰;另有骆驼[……]另有骆驼[……]。另有黑色noni骆驼1峰。她之女儿有putgesta1峰。另有vaghu骆驼1峰。她之女儿putgetsal1峰。另有骆驼[……]amklasta1峰”。Kh.21载:力黎般摩将其二分之一所有权(给了)女儿法吉。再如,Kh. 474:若她系经合法结婚而被人所娶,则(遗产)应由她之子女均分。但若彼未行mukesi及lote,则此处将会作出决定。如前所述,鄯善国时期女儿也有一定的经济权利。

文书还表明,鄯善国的妇女也会参与社会劳动获得经济。在Kh.54文书载:“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赦谕,致…兰那和摩尔布陀谕(令)如下:今有梨贝耶向本廷申诉,关于迦克耶处雇来的妇女苏韦沙工钱一事。现在发生纠葛。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应速对此案和证人以及誓约一起详细审理”。Kh. 19得知,该妇女倘若驮摩施那替代夷陀色那随畜群放牧,依据原有国法,应给予其衣食及薪俸。可见,鄯善国妇女被允许参加屋外劳作,而且可以得到相应的衣食及薪俸,国家发薪酬的事情在古代并不常见,这是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文书言,依据原有国法,应给予其衣食及薪俸。若发生争执,则有朕亲自裁决。可见,这是得到国家保护的。在Kh.403文书中记载,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强迫妇女劳动。是否说明了,妇女和男人享有一样的劳动权?

鄯善国妇女还可参加商业活动:如:Kh.516号文书中的妇女租用了一头骆驼。Kh.600号文书中的妇女则从皇家马厩中牵走一匹母马去进行交换。由此可见,妇女可参加商业贸易。她们也可以参与各种交易活动,例如买卖和交换等。在中原,妇女参与家庭的经济事务,为了养家户口、维持生计,她们主动或被动的参与到商品经济活动中,抛头露面于集市换取生活所需。

综上所述,导致鄯善国妇女婚姻观念的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既受到中原地区的影响,又有鄯善国妇女自身因素原因,鄯善国妇女充当社会角色(证人、土地所有者、参与社会劳动、商业活动),无疑促使了鄯善国妇女对婚姻观的开放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英]T. 贝罗著,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先为文革前油印本,1988年被收入《尼雅考古资料》,内部铅印,至今未公开刊行。

3.林梅村《沙海古卷——中国所出佉卢文书(初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第28页。以下简称《沙海古卷》。

4.林梅村《新疆尼雅发现的佉卢文契约》,收入其著《西域文明—考古、民族、语言和宗教新论》,东方出版社 1995.

5.刘文锁《沙海古卷释稿》 , 北京:中华书局,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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