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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女方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割(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婚前女方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割(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案例分析02法院认为:李某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父母曾于双方婚前给付李某470000元用于购房,故该给付之款项应认定为系对李某个人的赠与,且孙某亦认可购买系争房屋时李某本人出资30000元,故对系争房屋应定为双方按各自出资额按份共有。故法院确认李某婚前为购买系争房屋出资数额为500000元;对系争房屋应按双方各自出资额按份共有处理。(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77号)(图片来源:网络)案情简介012011年12月18日,孙某以自己名义与北京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孙某以1682715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同日孙某还以自己名义购买系争房屋车位(以下简称:系争车位)。2013年5月6日,孙某拿到系争房屋所有权证,其上载明系争房屋为孙某单独所有。孙某主张系争房屋及系争车位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李某对此不认可,主张李某父母对系争房屋出资470000元,李某本人亦支付系争房屋

分析解答

婚前女方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割(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1)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含出资人父母),另一种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两种不同的登记,最终在离婚时对财产的认定也是不同的。如果是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并且由出资人一方或一方家庭全部承担所有的房款,根据婚姻法(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结婚后此类财产则是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是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仅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产为附条件的赠与,具体该如何分割主要看双方的约定。

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是离婚案件的重要问题,而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伴随着实践中多种多样的情形排列组合造成了房产分割种类多样的裁判思路。房产分割也是众多案件中最为复杂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房产是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夫妻双方购置房产时,往往又涉及很多主体,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另外,房产购买的时间点对于房产分割的裁判规则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由于前几年房产市场形势大好,很多房产在购买后升值利益可观,这又给房产分割增加了一个影响因素。

另外,限于中国传统的婚嫁习俗,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般会由男方父母资助出首付甚至是全款为小夫妻购置房产。还有可能是双方父母共同资助,在婚前或婚后购买房产。这些不同的影响因素组合起来,产生各种各样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出现各种判决思路。

婚前女方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割(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2)

(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01

2011年12月18日,孙某以自己名义与北京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孙某以1682715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同日孙某还以自己名义购买系争房屋车位(以下简称:系争车位)。2013年5月6日,孙某拿到系争房屋所有权证,其上载明系争房屋为孙某单独所有。孙某主张系争房屋及系争车位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李某对此不认可,主张李某父母对系争房屋出资470000元,李某本人亦支付系争房屋购房款30000元。

法院认为:李某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父母曾于双方婚前给付李某470000元用于购房,故该给付之款项应认定为系对李某个人的赠与,且孙某亦认可购买系争房屋时李某本人出资30000元,故对系争房屋应定为双方按各自出资额按份共有。故法院确认李某婚前为购买系争房屋出资数额为500000元;对系争房屋应按双方各自出资额按份共有处理。(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77号)

案例分析02

对于离婚纠纷案件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最终房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根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现为民法典1062、1063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现已失效),《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本案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且双方父母都有参与,既然双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则理论上属于双方子女的个人出资,则双方共同投资在婚前买房,法院认定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于此类情形做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案情简介01

(2016)沪0112民初8637号):原、被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判决离婚。该判决已于2015年8月24日生效。2013年1月29日,被告以170万元的价款向案外人曹某购买了系争房屋,以被告名义商业贷款50万元,公积金贷款20万元。2013年7月,被告取得了系争房屋产权。2013年1月29日,原告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向案外人曹某转账4万元。同年2月8日,原告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向被告转账9万元。根据被告制作的房产收入支出清单显示,2013年2月8日,被告有9万元收入。对此,原告陈述,该笔9万元系支付给被告用于购房。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592号民事判决书、房产收入支出清单、转账凭证3份、庭审笔录2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法院认为: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首付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本案系争房屋系被告于婚前购置所得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故该房屋产权依法应归被告所有。

风险提醒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理论上父母的出资可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涉及对方,除非明确说明赠与准夫妻两人。如果父母在婚后共同出资购房,一般视为赠与小夫妻两人,只有在特别说明或特殊情况下,才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处理锦囊

无论是婚前出资还是婚后出资购房,应注重保留相关的出资凭证,银行流水信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对出资的问题进行确认。如果涉及到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了防止以后有争议,父母可以给自己就出资做一个明确的约定。

关联法条

INSTRUCTIONS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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