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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用公积金买房离婚怎么分(闽姐姐说法老公婚前买房)

婚后一方用公积金买房离婚怎么分(闽姐姐说法老公婚前买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陈某主张林某婚后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陈某个人婚前房产按揭贷款的行为系赠与,但若其未能举证证实林某就该款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则部分款项依法仍为林某个人所有。而8万元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林某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陈某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林某个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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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男方陈某与女方林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陈某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40万元。婚后除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外,林某还提取了个人婚前的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该房产的贷款本金。2021年,二人感情破裂,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对名下财产债务进行分割。经沟通,双方对二人名下其他财产及债务的分割已达成一致,但对林某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的归属各执己见。陈某认为林某自愿将她的个人婚前财产投入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赠与,而相应增值部分系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则认为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均为其个人所有。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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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主张林某婚后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陈某个人婚前房产按揭贷款的行为系赠与,但若其未能举证证实林某就该款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则部分款项依法仍为林某个人所有。而8万元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林某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陈某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林某个人所有。

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闽姐姐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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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而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则较为少见。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属个人所有,因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争议不大;而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则应根据增值部分的性质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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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坪律师,福州市律协公益委员会副主任;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财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曾获2015年度“福建省直优秀女律师”称号,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福州市中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司法局特邀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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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姐姐

编辑/薛莞馨

校对/颜财斌

编审/陈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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