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规定有哪些(浅谈唐代的婚姻制度)
唐代婚姻规定有哪些(浅谈唐代的婚姻制度)盗窃。丈夫家的财产有专人管理,供给整个家族,如果女方未经许可擅自动用家庭共有的财产,影响了全家上下的生活,损害的将是整个家族的利益。恶疾。是指女方患有严重的疾病。至于患有哪种类型的疾病和这种疾病严重到什么程度才可以休妻,古代的礼律都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不事舅姑。即不孝顺公婆。主要是要求女方必须恭从侍奉男方长辈。若不孝敬男方长辈或者公婆不喜欢,也可以成为休妻的法定理由。淫佚。在古代妇女严格遵循礼数观念,保持对婚姻的忠诚,不能与丈夫之外的男性纵欲,不能做出有违家族大忌的出轨之事。妒忌。是指有妒忌之心。妻子不同意丈夫纳妾,或对丈夫所纳妾室有愤恨,嫉妒之心。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会破坏家庭和谐,扰乱家庭秩序。这条实际上是男子特权和一妻多妾的传统观念在家庭中的烙印。
一提到古代的婚姻制度,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可能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子可以随意休妻等等,但是其实大家知道吗?古代男子实际上也是不可以随意休妻的,要想休妻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符合“七出”中的法律规定,而同样,在三种情况下,男子也是不能休妻的,那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唐代为例,古代的婚姻制度,什么叫“七出三不去”呢?
七出法实际是礼律从宗庙继嗣、家族伦理、家族等级秩序和财产所有权等方面为着家族利益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其七项内容无一不与家族相关,无一不是为了家族利益。其内涵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无子。在古代传统观念中,娶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为家族生育出传宗接代的男性继承人。唐朝依然在唐律中延续了这一观念,对年龄做出了限制,防止男子滥用此条休妻:“: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由这一法律解释可知,只有在妻子五十岁以上仍未生子时,丈夫才可以此条休妻。
不事舅姑。即不孝顺公婆。主要是要求女方必须恭从侍奉男方长辈。若不孝敬男方长辈或者公婆不喜欢,也可以成为休妻的法定理由。
淫佚。在古代妇女严格遵循礼数观念,保持对婚姻的忠诚,不能与丈夫之外的男性纵欲,不能做出有违家族大忌的出轨之事。
妒忌。是指有妒忌之心。妻子不同意丈夫纳妾,或对丈夫所纳妾室有愤恨,嫉妒之心。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会破坏家庭和谐,扰乱家庭秩序。这条实际上是男子特权和一妻多妾的传统观念在家庭中的烙印。
恶疾。是指女方患有严重的疾病。至于患有哪种类型的疾病和这种疾病严重到什么程度才可以休妻,古代的礼律都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盗窃。丈夫家的财产有专人管理,供给整个家族,如果女方未经许可擅自动用家庭共有的财产,影响了全家上下的生活,损害的将是整个家族的利益。
多言,律条中描述为“口舌”。是指妻子,闲言碎语,搬弄是非。其目的与“妒忌”一样,避免挑拨离间从而出现家族内部的相互争吵,维护家庭和睦和家族稳定。
说完七出,我们来看“三不去”。首先是“有所取无所归”,是指双方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双方离婚时,女方父母都已去世。如果休妻,妻子则无家可归,无所依附,因此不能休。其次是“与更三年丧”,是指妻子曾为丈夫的父亲或母亲守过三年孝,有过这种孝行的不能被休。第三,“前贫贱后富贵”,是指丈夫娶妻的时候家庭贫穷,后来富贵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休妻,因为妻子曾与丈夫同甘共苦。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
可见,“七出三不去”制度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夫妻和家庭关系,但归根结底还是封建制度下男权社会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