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插足别人的婚姻(教师夫妻离婚上演)
教师插足别人的婚姻(教师夫妻离婚上演)吕女士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为避免因夫妻吵架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便主动调往别的学校支教,并与田某分居生活。 两张字条,意思却完全相反2008年2月,两人生下一个儿子,取名田园(化名)。刚开始,小夫妻的感情还算不错,但因性格脾气、生活观念等方面相差太大,两人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逐渐由开始的经常性吵架,发展到后来的互不理睬直至冷漠,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16年3月,吕女士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便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请。这之后,夫妻感情非但没有改善,而且进一步恶化。由于田某、吕女士均系独生子女,田园是两家老人唯一的孙子,故而在田园的成长中,一直由双方父母轮流照顾,两家都为田园的成长和生活付出了很多心血,对他都视若珍宝。2017年7月,吕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双方由此展开了一场“夺子大战”。
稿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有一对教师夫妻,婚后磕磕绊绊十多年,最终劳燕分飞。夫妻二人不仅经济能力相当、工作性质一样,而且都履行了照顾儿子的义务,都想取得儿子的抚养权。那么孩子究竟应该判给谁呢?
夫妻离婚,引发“夺子大战”
2005年9月,大学毕业的田某和吕女士都回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老家,被分在同一所学校当教师。作为同一批新进教师,两个年轻人在工作上你追我赶的过程中,渐渐萌生了情愫,生活中也越走越近,不久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2008年2月,两人生下一个儿子,取名田园(化名)。刚开始,小夫妻的感情还算不错,但因性格脾气、生活观念等方面相差太大,两人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逐渐由开始的经常性吵架,发展到后来的互不理睬直至冷漠,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2016年3月,吕女士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便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请。这之后,夫妻感情非但没有改善,而且进一步恶化。
由于田某、吕女士均系独生子女,田园是两家老人唯一的孙子,故而在田园的成长中,一直由双方父母轮流照顾,两家都为田园的成长和生活付出了很多心血,对他都视若珍宝。2017年7月,吕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双方由此展开了一场“夺子大战”。
两张字条,意思却完全相反
吕女士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为避免因夫妻吵架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便主动调往别的学校支教,并与田某分居生活。
这期间,由于田园就读的小学就在田某单位的附近,因而孩子上学的接送及日常生活照顾基本由田某及其父母负责。
为了让孩子能随自己共同生活,田某让田园写了一张字条,大意为近一年和爸爸一起生活很快乐,如果父母离婚,要跟爸爸一起生活。
不久,吕女士在知道此事后,同样也让孩子写了一张内容相近的字条,不过这张字条写的是他想和妈妈在一起。
庭审中,吕女士认为自己和自己的父母对孩子的照顾更多,且孩子对母亲的感情依赖也更强,请求法庭判儿子同自己生活,并且不需要男方承担抚养费。
田某认为,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但辩称父母离婚本身对子女造成了一定精神伤害,如果判给女方,孩子还要更换生活学习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更加不利,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成人,财产依法分割,并且也不要对方承担抚养费。
尊重孩子,改判由父亲抚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婚生子田园对父母都有感情,也体现出原、被告对孩子同样关爱,因而在本案中不存在改变目前生活、学习环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等问题,且婚生子田园已经接近十周岁,具备相当的辨别认知能力,表达在后的意思表示更应被尊重并作为参考,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子田园随原告吕女士共同生活,吕女士自愿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田某有权每月探视儿子两次。同时,法院也对夫妻二人名下的一套商品房、一套福利房、一辆小轿车以及存款等财产进行了分割。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田园已满十周岁。南通中院承办法官当面向田园征求了意见,其明确表示如果父母离婚,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法院认为夫妻二人抚养条件相当,田园应随父亲田某共同生活为宜。同时,经多次协商,双方就商品房所有权和福利房使用权归属以及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
8月22日,南通中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婚生子田园随田某共同生活,田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自愿独自承担田园的抚养费,予以照准。吕女士可于每月第二和第四个周末探视孩子。同时,根据双方重新协商的结果,法院还对部分财产进行了重新分配。
■连线法官■
孩子的意见并不是唯一判断标准
“离婚案件中,许多夫妻都希望孩子随自己生活,并且双方为此互不让步,有的甚至强行将孩子抢走并藏匿。特别是当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难分伯仲的情况下,法官处理起来也是很棘手。有时候案子虽然判了,但双方的争执并不会因此停止,最终损害的还是孩子的利益。”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曹璐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双方均为教师,收入基本相当,均具备抚养孩子的客观条件,孩子在二审中已年满十周岁,有了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且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相对较便利和自然,故法院认为根据目前的状况,孩子应随父亲共同生活为宜。
曹璐介绍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由哪一方抚养一定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更能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二是看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所以,并不是说只要孩子年满十周岁,想选择和谁生活就去随谁生活,而是在父母双方都想要孩子,且双方抚养条件大致相当时,法院才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孩子的个人意见。
“在好合好散的过程中,要为孩子保留一份亲情,切莫因为追求自己的幸福,在孩子的内心深处留下影响其一生的阴影。”曹璐提醒说,不论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努力为子女创造稳定的生活环境,弥合其因父母离异造成的感情创伤。